公司法律简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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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法律简报 2007年1月10日(总第16期) 第 37 页 共 37 页注重世界最普遍之法则。瀛海交通于今为盛,凡都邑钜阜,无一非商战之场,而华侨之流寓南洋者,生齿日益繁庶,按国际私法向据其人之本国法办理,如一遇相互之诉讼,彼执大同之成规,我守拘墟之旧习,利害相去不可以道里计。是编为振斯弊,凡能力之差异,买卖之规定,以及利率时效等项,悉采用普通之制,以均彼我而保公平。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学术之精进由于学说者半,由于经验者半,推之法律,亦何莫不然?以故各国法律愈出后者最为世人注目,义取规随,自殊剽袭。良以学问乃世界所公,初非一国所独也。是遍关于法人及土地债务诸规,采用各国新制,既原于精确
2、之法理,自无锉枘之虞。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立宪国政治几无不同,而民情风俗一则由于种族之观念,一则由于宗教之支流,则不能强令一致,在泰西大陆尚如此区分,引其为亚欧礼教之殊?人事法缘于民情风俗而生,自不能强行规抚,致贻削趾就履之诮。是编凡亲属婚姻继承等事,除与立宪相背酌量变通外,或本诸经义,或参诸道德,或取诸现行法制,务期整觞风纪,以维持数千年民彝于不蔽。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文子有言:“君者盘也,民者水也,盘圆水圆,盘方水方。”是知匡时救弊,贵在转移,拘古牵文,无裨治理。中国法制历史大抵稗贩陈编,创制盖寡。即以私法而论,验之社交非无事例,征之条教,反失定衡,改进无从,遑谋统一?是编有鉴于
3、斯,特设债权物权详细之区域,庶几循序渐进,冀收一道同风之益。 主 编:信利律师事务所 章琦律师主编与投稿信箱:zq company-lawyer编者的话:公司法律简报为半月刊,重点介绍公司、外商投资、房产建筑、知识产权、WTO、劳动争议等领域法律动态,旨在传播法律知识,避免法律纠纷,促进共同发展,为中国的法制建设贡献自己的应有之力。公司法律简报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评述,并非本律师正式法律意见。如您需要得到全面的法律帮助并获取详实的法律意见,我们愿意为您提供周到的服务。您如果对公司法律简报有任何意见和建议,或对其中的话题感兴趣,请与本律师联系。导 读4 新法解读v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v 最高
4、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G 法规释义v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 第八章其他规定 公司法研究v 新公司法实施中的争点v 新公司法框架下股东知情权及其诉讼救济 WTO专栏v 中国驻世贸代表:中国坚决反对“新贸易保护主义”v 2006年度十大国际商务新闻评选揭晓* 章律师信箱v 股份转让需要法人同意吗? 联系律师4 新法解读 v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将于年月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办法明确,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
5、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根据办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办法明确,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办法规定,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办法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根据办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
6、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执行案件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办法中规定执行案件的申请费实行“先执行、后收费”。根据办法规定,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办法同时明确,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按照办法规定
7、,破产申请费也实行清算后交纳的办法。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当事人不得单独对法院关于诉讼费用决定提起上诉办法明确,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办法规定,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同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明确“缓、减、免”交诉讼费具体情形办法明确,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
8、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具体情形。办法明确,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办法明确,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属于国家规定
9、的优抚、安置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办法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办法明确,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根据办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
10、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法院收取诉讼费须全额上缴财政办法规定,“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的交纳和收取制度应当公示。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同时,还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缴费凭证,当事人持缴费凭证到指定代理银行交费。依法应当向当事人退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诉讼费用缴库和退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根据办法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
11、,基层巡回法庭当场审理案件,当事人提出向指定代理银行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基层巡回法庭可以当场收取诉讼费用,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不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办法规定,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办法明确,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
12、予以查处。除胜诉方自愿承担外诉讼费用一律由败诉方负担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办法同时明确,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办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根据办法规定,
13、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立外国人在中国法院诉讼适用国民待遇和对等原则办法确立了外国人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办法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此外,办法还确立了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等基本原则。办法明确,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
14、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其中,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根据办法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行政赔偿案件。 根据办法规定,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但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诉
15、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降低诉讼收费标准老百姓打官司“减负”办法在降低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方面作了个方面的规定。这将大大缓解一些老百姓反映强烈的“打不起官司”难题。办法作出的六项规定是: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下调为;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财产总额不超过万元调整为不超过万元;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根据目前各地法院案件管辖的标准
16、和实际情况,办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诉讼收费将会减少。为了避免对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经费保障工作产生大的冲击,最高人民法院已商有关部门研究具体解决办法。同时,申请财政部加大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对部分法院因诉讼收费标准降低造成的困难给予专项补助。离婚案件受理费确定为每件元至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元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元至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办法明确,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办法还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元。根据办法规定,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
17、的案件,每件交纳元至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万元至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超过万元的部分,按照交纳。对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办法规定,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元至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v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执行案件的办理期限作出严格规定。规定明确,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
18、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日内提出。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日内确定承办人。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同时,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规定还明确,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
19、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日内启动调查程序。规定明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G 法规释义 v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 第八章其他规定 本章共七条,是对关于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应如何适用法律、对无名合同如何适用法律、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或者词句不一致的解释、涉外合同法律适
20、用、对合同监督处理、对合同争议处理方式以及对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 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应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有些单行法律对某些合同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如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担保法、保险法等法律规定了注册商标、专利权的转让、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以及保证、保险等合同。实施中,这是讲的依照其规定,指的是优先单行法对有关合同的规定。如海上运输合同,首先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中运输合同一章的规定。本条规定的“其他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
21、议通过的法律,不包括法规。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释义本条是对无名合同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彩的,各类无名合同很多。合同法只能将一些现实生活普遍发生并较为成熟的合同在合同法中加以规定。还有一些无名合同没有在合同法中规定,将来还可能出现一些新的合同,对这些无名合同如何用现有的法律进行约束和指导,是十分重要的。合同法总则的规定是所有合同所适用的共性的规定。因此,无名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合同法分则规定的有名合同,虽然是对某种合同的专门性规定,但其与某一类合同也有着共同之处或者相近
22、之处。例如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无名合同中也有许多有偿合同,这些有偿的无名合同可以参照买卖合同最相类似的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也是这样,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本条所指的法律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律,不包括法规。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或者词句不一致的解释
23、的规定。合同的条款应当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对某些条款的含义发生争议。对发生争议的条款应当本着什么原则进行解释才能符合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法对这个问题专门作了规定。合同的条款用语言文字构成。解释合同必须先由词句的含义入手。一些词句在不同的场合可能表达出不同的含义,所以应当探究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合同条款是合同整体的一部分,与其他条款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不仅要从词句的含义去解释,还要与合同中相关条款联系起来分析判断,而不是孤立地去看待某条款,才能较为准确地确定该条款的意思。当事人签订合同都是为达到一定的目的,合同中的各条款都是为达到合同目的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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