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法律法规大全(DOC 244页).docx
《信贷法律法规大全(DOC 244页).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信贷法律法规大全(DOC 244页).docx(24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信贷法贷款通则3关于下发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16金融业务基本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试行)19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24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的通知2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2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3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同业资金拆借秩序的通知52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合同条例56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59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6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应注意的几个
2、问题的通知66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66关于下发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6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71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7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80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81深圳市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84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89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92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93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补充意见97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99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103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106财政部文件关
3、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会计制度的通知111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126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费收取和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1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业务几项补充规定的通知131中国人民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帐务处理的规定132中国人民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暂行办法134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137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141关于承包租赁商业企业信贷管理的若干意见143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146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4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50关于印发不良贷
4、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153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15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161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6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16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财政、扶贫办等非金融行政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批复165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166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16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68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169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税
5、前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17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不履行其义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复函174颁发关于信贷、现金大检查中处理违反金融法规问题的办法的通知175地质勘查单位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177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79国家高新区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18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监测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186关于印发贷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189关于下发外债、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操作规程的通知19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停产整顿、被兼并、解散和破产企业贷款停减缓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196扶贫贴息贷款
6、管理实施办法199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201关于规范对外担保履约审批权限的通知206关于对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和重复建设项目限制或禁止贷款的通知207关于加强农林开发项目信贷管理,严禁利用土地开发和土地转让名义非法集资的通知209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11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专业银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分工问题的报告的通知214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216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设银行办理特种拨改贷的若干规定2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7、的通知221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利息处理问题的批复”2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发放无指定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的通知22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225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货币信贷工作职责22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23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23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东府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湖南分行国际业务部、湖南省华隆进出口光裕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的答复23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州高院请示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与四州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代收贷
8、款一案如何适用法(民)复 19903号批复中“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2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信用社扣划预付货款收贷应否退还问题的批复2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财政、扶贫办等非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批复2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2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贵阳第二城市信用社向中国北方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函是否具有担保性质的答复244贷款通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
9、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第二条 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没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
10、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第二章 贷款种类 第七条 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第八条 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
11、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九条 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
12、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十条 除委托贷款以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贷款人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故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贷款审查、坪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但保。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贴现期限为认贴现之日起
13、到票据到期日止。 第十二条 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的,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的确定: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 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第十四条 贷款利息
14、的计收: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五条 贷款的贴息: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当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本通则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依据国务院决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第四章 借款人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
15、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
16、要求。 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第十八条 借款人的权利: 一、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二、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三、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四、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五、在征得贷款的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第十九条 借款人的义务: 一、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同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二、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
17、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三、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四、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五、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绘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十条 对借款人的限制: 一、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二、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五、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
18、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六、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七、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八、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第五章 贷款人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的权利: 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一、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二、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三、了解借
19、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四、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帐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五、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六、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的义务: 一、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二、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三、贷款人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四、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
20、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 第二十四条 对贷款人的限制: 一、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关于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一) 不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二) 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三) 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四) 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五) 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六) 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
21、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七) 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四、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五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
22、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六、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 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第二十七条 贷款调查:贷款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信贷法律法规大全DOC 244页 信贷 法律法规 大全 DOC 244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16796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