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选编-经典好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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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者说明为方便各单位领导和广大干部职工学习、掌握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知识,不断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特编辑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选编一书,以供宣传学习和业务工作使用。本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选编相对系统地收录了国务院、国家部委、省政府、省有关部门及本市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及管理的政策法规等文件,是一本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工作的工具书。由于时间仓促,本书编辑过程中难免有错漏和不当之处,敬请读者谅解和指正。对本书中因编辑而造成差错的内容,以相应正式文件规定为准。编 者 二七年三月目 录国务院、国家部委文件1、国务院关于
2、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 12、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 14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5号) 234、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 275、贷款通则(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 3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 49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90号) 508、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9
3、33号) 589、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200012号) 791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 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73号) 8211、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 86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 9613、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 105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257号) 10615、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做好工会参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的通知(总工发200216号
4、) 10716、建设部关于建立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科函2002147号) 11217、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 11618、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编办 国家经贸委 监察部 劳动保障部 审计署 全国总工会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 120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47号) 12520、财政部关于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46号) 12721、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金管200
5、4173号) 12922、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房公积金有关利率政策调整的通知 (建办金管200518号) 1372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5129号) 13824、关于住房公积金有关利率政策调整的通知(建办金管200518号) 14125、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建办金管200629号) 14226、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8号) 14327、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货款利率的通知(建金管200776号) 148广东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28、转发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粤财基费199997
6、号) 14929、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粤府200235号) 15230、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63号) 15931、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388号) 16432、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348号) 1703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我省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和管理机构调整情况的通报(粤建房函2003614号) 17134、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4 31号) 17735、转发
7、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粤建房字200475号) 17936、省建设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函(粤建房函2004195号) 19037、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02号) 19138、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号) 20039、关于国家联合督察调研组对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督查调研情况的通报(粤建房函2005521号) 20740、关于加快我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粤建房字20063
8、8号) 21441、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粤财综20061号) 21842、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粤建房函2006177号) 22343、省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建复函2006173号) 225云浮市政府部门文件4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要求执行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的请示的通知(云府办2003110号) 22645、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问题的通知(云府办200445号) 22846、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问题的通知(云府办200
9、523号) 22947、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和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府办200683号) 23048、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的通知(云府办200725号) 23449、云浮市财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综200412号) 23650、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云浮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云房金200410号) 23951、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房金200511号) 24952、云
10、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云浮市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房金200513号) 25653、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会工作制度的通知(云房金200517号) 26154、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云浮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云房金200518号) 26555、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云浮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云房金200519号) 26856、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云浮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云房金20061号) 27257、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职工家庭突发事
11、件提取住房公积金问题的通知 (云房金20069号) 276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
12、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第八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相应将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住房委员会”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四、在第九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
13、收益分配方案”。将第九条第五项改为第六项。 五、第十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六、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1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出境定居的。”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15、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十、第三十九条作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
16、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修改,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17、,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
18、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
19、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
20、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
21、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缴 存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
22、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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