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广场重庆步行街格式合同(MOnchhichi蒙奇奇)(DOC2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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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万达广场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11年 7 月 19 日在中国【重庆】签署。甲方(出租人): 【 重庆万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人): 【 / 】(法人)/【 陈文腾 】(自然人) 承租人证照名称: 【 身份证 】承租人证照号码: 【 350623197112140016 】序 言一、 甲方是位于中国【重庆南岸区江南大道8号】的【重庆】万达广场内购物中心(下称“商业广场”,包括室内步行街、百货楼、综合楼、娱乐楼等)的所有权人。二、 甲方同意将商业广场中的室内步行街【B1】层【 B3-31-1 】号商铺(具体位置、面积构成等基本状况详见本合同附件1,下称“该房屋”
2、)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作为休闲服装业态的专业经营商,同意承租该房屋。三、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相关词语应按如下定义解释和执行:1、 租约年:计租日至次年当月当日的前一日为第一个租约年,其他租约年均依此类推。2、 物业服务公司:接受甲方委托、对包括该房屋在内的商业广场提供统一物业管理服务和实施商业运营管理的企业。就本合同而言,指【物业管理服务协议】。3、 进场日:甲方移交、乙方进入该房屋之日。甲、乙双方应签署进场确认书确定进场日。为免疑问,进场确认书的签署日期晚于实际进场日的,以实际进场日为准。4、 免租装修期:自进场日起算的一定期间。如该房屋在前述期间内对外经营的(即乙方在该房屋内开始经营,
3、实际接待顾客,而无论乙方是否试营业、试运行或顾客的数量及销售状况如何,或者商业广场内其他商家是否经营,但不包括按甲方要求进行试营业的情况),免租装修期截止至开业日的前一日,在此期间只收取装修管理费。5、 开业日:该房屋实际用于经营(包括试营业、试运行)之日。6、 计租日:免租装修期届满次日。7、 计租面积:甲方及物业服务公司计收、乙方交纳该房屋租金、物业服务费、空调费、采暖费(如有)等本合同约定以该房屋面积计费的面积依据。为免疑问,计租面积应为套内建筑面积。 8、 保证金:作为乙方妥善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和责任的担保,乙方向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交纳的约定金额的款项,包括履约保证金和物业服务费保证金
4、,及质量保证金。本合同有效期内,该款项由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保管,按合同约定使用,不计利息。为免疑问,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对该款项不承担任何信托或其他投资增值的责任。9、 转租:乙方作为出租方,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出租给一个或多个第三方的行为。10、 紧急状态:具有如下性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及意外事件:关系到商业广场公共安全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构成或可能引发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事件影响范围超过三家相邻商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刑事案件、社会治安案件或火警、漏电险情等。11、 交还期:本合同因租赁期限届满或任何原因提前终止后7日。该期间内乙方应当将该房屋按约定状态交还给
5、甲方。12、 不可抗力:甲、乙双方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为免疑问,不包括法律变更和政府行为。第一条 计租面积该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为 76.12 平方米。双方确认,前述面积即为本合同项下计租面积,不再调整。 第二条 租赁期限本合同项下租赁期限为2011年7月20日2013年10月14日,自计租日开始计算。第三条 免租装修期3.1 免租装修期为进场日起算 / 日。免租装修期内,乙方无需承担租金,但是应当承担装修管理费,以及该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热力等公用事业费用。除非本合同另有特别明确的约定,免租装修期不因任何原因而延长。乙方应在免租装修期内完成该房屋装修、通过甲方及政府部
6、门验收、具备合法开业条件。3.2 装修管理费按如下方式确定:装修管理费= / 元人民币/月/平方米计租面积装修管理费应在进场日或支付第一次物业管理费时支付给物业服务公司,且不退还。3.3 双方明确,如税务机关要求缴纳免租装修期房产税,该等税金由乙方承担。第四条 租金标准和租金支付4.1 该房屋的租金按计租面积计付,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162 】元。乙方自计租日开始承担该房屋的租金。2011年7月1日2012年10月14日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162 】元,即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12331.44 】元;2012年10月15日2013年10月14日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171.72 】元,即每月租
7、金为人民币【 13071.33 】元;4.2 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方式为:以一个季度(三个月)为一个交租期,除第一期租金外,乙方应当在每个交租期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若20日为法定节假日则提前至法定节假日前最后一天),向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下个交租期租金。4.3 本合同项下第一期租金应于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租金期间为2011 年 7 月 20 日至2011年 9 月 30 日,应交租金为 29436.34 元。4.4 乙方足额交纳租金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开具等额的合法发票。第五条 品牌、经营项目5.1 乙方在该房屋内经营品牌为 蒙奇奇 ,经营项目为 休闲服装 。5.2 租赁期限内
8、,未经甲方及物业服务公司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其他品牌或经营其他项目,或者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上述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5.3 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有权要求乙方在开业前出示与上述品牌(包括商号、商标等)有关的营业执照、注册证书、授权经营证明等文件,和(仅适用于餐饮、休闲饮食业态)卫生许可证、员工健康证等,乙方不得拒绝或拖延提供。乙方若未能在该房屋开业前提供前述合法有效文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5.4 本合同项下承租人应当是在该房屋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
9、经营主体。如乙方不符合前述要求,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后30日内在该房屋所在地设立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该主体设立完成即自动代替乙方成为本合同的承租人,乙方对该主体履行本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甲方要求,乙方及其新设主体应与甲方签署承租人变更协议。第六条 保证金本合同签署当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24662.88 元(相当于第一个租约年的 二 个月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同时向物业服务公司支付人民币 3653.76 元(相当于第一个租约年 一 个月物业服务费)作为物业服务费保证金。合同终止后30日内,如不存在本合同第22.3条规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和物业服务费保证金余额(如有)无息退还。甲方
10、或物业服务公司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或物业服务费保证金中相应扣除乙方欠付的租金或物业服务费及乙方违约金、赔偿金,乙方应在7日内补足保证金。 第七条 进场及房屋交付7.1 本合同项下的进场日为 / 年 / 月 / 日(甲方有权对该日期进行一次调整)。届时甲方按进场日现状向乙方交付该房屋。乙方应当于进场日之前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费用,自行前往商业广场与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并按照附件2的格式签署房屋交接确认书。乙方按照物业服务公司规定办妥全部施工手续后,方可开始装饰装修工程。对未经物业服务公司批准的施工行为,物业服务公司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并将该房屋恢复至施工前状态,由此造成损失由乙方承
11、担。7.2 如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进场日接收该房屋,或拒绝、拖延签署房屋交接确认书,则本合同项下进场日按第7.1项所述日期确定。7.3 乙方已查验并充分认可该房屋状况,同意不因商业广场共用设施设备通过该房屋或有共用通道穿越该房屋(如涉及)等原因向甲方、物业服务公司主张减免租金或物业服务费。如乙方进场后甲方拟在该房屋内增设共用设施设备或通道,应与乙方协商一 致后实施。第八条 乙方对该房屋的装饰装修8.1 乙方必须获得当地消防部门的装修审核意见后方可办理进场装修手续;办理装修手续时,乙方必须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装修期间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未经物业服务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动消防系统;乙方所使用
12、装修材料,须具备产品合格证并取得权威机构的检测证明;乙方装修竣工时,必须自行办理消防验收手续,未通过消防验收的,该房屋不得开业经营。上述审核意见、检测证明等,乙方需在取得当日向物业服务公司备案。8.2 乙方在该房屋装修期间,需动火作业时,必须事先取得物业服务公司的书面许可。8.3 至少在进场日 15日前,乙方应当向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符合附件3要求的该房屋装修设计文件(包括装修图纸等资料),供物业服务公司审查,并且在获得物业服务公司施工批准后方可开始对该房屋装饰装修。上述装修设计文件经物业服务公司批准后,未经物业服务公司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8.4 乙方对该房屋的装饰装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遵
13、守甲方及物业服务公司关于装修设计文件审查的规章制度,不得破坏该房屋主体结构和甲方已完成的公共区域装修。乙方承诺对装修设计文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在装修过程中服从甲方、物业服务公司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指挥,并按照物业服务公司的规定交纳装修相关收费,包括但不限于装修管理费、装修押金、垃圾清运费。如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应由乙方自行负责全部赔偿。乙方进场装修期间内,须获得消防审核批复文件(或受理书)、工程安装一切险及公众责任险的保单,供物业服务公司审查。8.5 如乙方未能在免租装修期内完成上述装饰装修工程导致该房屋未能在免租装修期届满后开业经营的,本合同项下之免租装修期不予延长
14、。8.6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包括但不限于未经甲方、物业服务公司批准,乙方擅自变更装修设计方案的情形),则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有权通知乙方改正。自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发出通知之日起超过5日,乙方仍未改正的,则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有权对该房屋停止水、电等能源供应或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纠正,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免租装修期不予延长,乙方仍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租金等费用。第九条 乙方开业日乙方应当在免租装修期届满次日(就本合同而言,即 2011 年 7 月 20日)开业经营。如乙方在免租装修期内提前开业,则以实际开业之日为计租日。乙方不得擅自提前
15、开业,若经甲方允许乙方提前开业,则计租日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十条 物业服务费和质量保证金10.1 作为该房屋的承租人,乙方应当自计租日起,向物业服务公司交纳该房屋的物业服务费。10.2 物业服务费按如下方式确定:每月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计租面积第一个租约年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 48 元人民币。10.3 物业服务费支付方式:以三个月为一个交费期,除第一期物业服务费外,乙方应当在每个交费期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若20日为法定节假日则提前至法定节假日前最后一天),向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下个交费期费用。 第一期物业服务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收费期间为 2011 年 7
16、 月 20 日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应交物业服务费为 8721.88 元。10.4 乙方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物业服务公司开具等额的合法发票。物业服务公司在第一个租约年内实际收取的物业服务费按第10.2项约定收费标准执行。其后,物业服务公司有权根据该房屋所在地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重新测算、调整该房屋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并以公告等形式发布通知、适用于该房屋所在室内步行街所有商家。乙方明白并同意其后每个日历年的物业服务费,以物业服务公司向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所载收费标准为准(如无通知,则按上一个租约年标准执行),乙方须根据物业服务公司调整后收费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10.5
17、 乙方应在该房屋开业前向物业服务公司支付1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作为其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质量保证金。如乙方顾客对乙方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进行投诉、索赔,包括要求商品退货还款或任何形式权利主张,只要该等顾客提供了消费者协会或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书面文件,物业服务公司即有权决定确认顾客要求成立并以乙方质量保证金代付退货款或赔偿金,乙方不得提出异议。若乙方违规经营遭到政府部门处罚,可能对商业广场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时,物业服务公司可以(非义务)质量保证金代付罚款(金额以政府处罚通知为准)。因代付顾客索赔和政府处罚造成质量保证金不足部分,乙方须在接到物业服务
18、公司书面通知后5日内补足差额。合同终止且各项费用结清后的90日内,物业服务公司应将质量保证金余额(如有)无息退还给乙方。第十一条 公用事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11.1 自进场日起,乙方应当承担并支付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11.2 商业广场内水、电、燃气等传送过程中损耗部分发生的公用事业费,按照该房屋的实际用量占商业广场的总用量的比例分摊。乙方应当在交纳该房屋公用事业费同时将分摊的损耗部分公用事业费一并向物业服务公司交纳,具体费用收取标准以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为准。11.3 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物业服务公司交纳的各项公用事业费(包括损耗部分公用事业费),均为物业服务公司代相关公用
19、事业部门收取,物业服务公司收取乙方交纳的公用事业费后向乙方开具代收代交收据,乙方对此予以确认。 公用事业费的支付方式由物业服务公司确定,费用标准以相关公用事业部门公布及调整为准。11.4 双方特别确认,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迟交纳本合同项下之公用事业费。如因乙方欠付公用事业费导致相关公用事业部门中断或停止对商业广场的相关能源供应,因此导致甲方、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业主、承租人蒙受的损失,乙方应当予以赔偿。本合同项下公用事业部门是指商业广场所在地为商业广场(含该房屋)供应水、电、燃气等能源并收取相关公用事业费的机构和单位。11.5 如乙方超出商业广场统一营业时间经营,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超时空调费
20、。乙方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公司规定收费标准和交费时间交纳超时空调费。11.6 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应当交纳的税费,根据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12.1 乙方承诺遵守商业广场物业管理公约或临时管理规约,并遵守甲方和物业服务公司制定并不时修改的关于商业广场各方面管理的一切规章制度(包括装修守则、商户手册、统一经营管理守则、营业员手册、房屋及设施设备使用要求等)。双方确认,前述物业管理公约或临时管理规约及商业广场管理规章制度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12.2 乙方应与物业服务公司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乙方在物业管理服务协议22项下义务和责任也构成对甲方的
21、单方承诺,甲方有权直接援引向乙方主张权利。物业服务公司有权直接援引本合同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约定向乙方主张权利。12.3 双方确认,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有权进入该房屋,并采取一切相关合理技术措施进行有关维修、保养或其他与该房屋相关事项,但应尽量避免影响乙方该房屋正常营业。乙方同意不因此向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提出营业损失、营业场地占用、人员加班费或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要求。12.4 双方特别确认,乙方不得以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项下纠纷或事件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绝向甲方交纳租金、物业服务费或公用事业费。第十三条 招牌和广告13.1 关于招牌和广告牌设置事宜,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和物业服务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并交纳
22、相关费用。13.2 如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未经物业服务公司的同意而设置招牌或广告牌,或者乙方拒绝对出现毁损或渗漏现象的招牌、广告牌予以维修或更换的,物业服务公司有权直接予以拆除,并完成相关墙面等复原工作,因此而发生的拆除、复原等费用或造成损失均由乙方承担。13.3 为整体宣传商业广场的需要,乙方同意甲方、物业服务公司在基于租赁关系事实的对外宣传和广告中,无偿使用其名称、商标、商号、标识等。如乙方需使用甲方、物业服务公司的名称、商标、商号、标识等,应事先取得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的书面同意。13.4 为提升双方的品牌形象,乙方保证每年在商业广场进行至少 2 次品牌推广活动,并承担相关费用。第十四条 停
23、车管理商业广场的停车位(包括机动车位和非机动车位)的使用及收费标准,应当执行物业服务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第十五条 紧急状态和房屋维修15.1 紧急状态下安排15.1.1发生紧急状态时,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可以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自行决定中断对该房屋的水、电、燃气、热力等供应或中止空调、电梯等设施设备的运行;但事后应当通过适当途径尽快通知乙方,并作出说明。15.1.2 因发生紧急状态,或者公用事业部门或政府部门要求、命令,导致该房屋的水、电、燃气、热力等供应中断或空调、电梯等设施设备中止运行的,甲方、物业服务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15.1.3 因处置紧急状态而造成该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受到损害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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