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司考大纲变化评析及新法规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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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增删对比分析报告(变化评析、新旧对比、新增法规解读)众合教育 出品学法网 发布 2012年5月 2012年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增删报告及众合名师解读 十年来,你正确用过新大纲吗?这些天,我们一起追求过的新大纲,直到今天,才真正出现庐山真面目,考生中的一些疑问,如刑事诉讼法到底考新法还是旧法?考试难度会不会增加,考试形式会不会有调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卷一、卷二、卷三和卷四考察还是全学科各自考察?等等都揭开谜底!那么,千呼万唤不出来的大纲,是不是2012年的司考趋势会有本质的变化?众合名师团队在细细研读新大纲并与2011年司考大纲对比后发现:年年岁岁大纲相似,岁岁年年考
2、点不同。大纲的基本结构没有本质变化,说明2012年的司考的趋势依然求稳;新增考点也略有增加,考查难度有所提升。只是,考生要问自己,我要从新大纲中获得什么?答案其实很简单,2012年大纲的变化,变化决定考试的趋势!相比2011年大纲,2012年大纲删除考点7处,变更考点27处,新增考点43处,调整幅度一般,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法、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重点学科,大纲中只是小学科的学科结构,考查内容和考查方式几乎没有变化。但是,为了让考生在第一时间了解大纲的变化,众合名师团队在拿到大纲后第一时间制作了2012年大纲对比增删报告,从以下几个方面解读大纲的变化,指出其中变化的原因,并且对于每个学科都
3、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包括【2012大纲变化评析】【新旧大纲对比】、【新增考点解读】和【新增法规解读】四个角度,以飨考生。首先,新增法规永远是主旋律!司考的对象是“现行法律和法规”,即目前生效的法律为对象。司考必须要反映中国最新的法律与实践的变化,因此,新法的出台和旧法的修改是必然考查点。特别要注意,司考的“法规”还包括“司法解释”。中国的法治在进步中,因此,2011年8月份后到2012年大纲出来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变化自然反映到2012年司考大纲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新增法律方面,诸如行政强制法等,考查分值绝对不少于10分;(2)法律修订方面,诸如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做出重点修改;(3)
4、新增司法解释方面,涉及刑法、商法等多个司法解释,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司法解释,预计分值在10分以上。其中,最引人注目就是婚姻法解释三的司法解释, 对照2011年大纲,2012年新增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14件,其中,刑法3件,刑诉2件,民法1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件,商法 2件,经济法1件,国际经济法1件,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1件。根据“新法必考”原则,对于2012年大纲新列入的“法规”必须掌握! 其次、新增考点是必考点,而且是送分点。2011年的司法考试真题再一次证明了“新增考点是必考点,而且是送分点”的铁律!2011年大纲新增了23个新增考点(不含法规),考查分值在68分。无论是法
5、理学中的“法律规则与语言”还是法制史中的“故杀与谋杀”都进行了考查。而2012年大纲理论上最大的变化点莫过于刑事诉讼法加入了大量的“理论内容”,如“不得自证其罪”等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这个将是2012年理论考查重点!再次、删除考点有限,变更考点精炼。由于2009年到2011年三次的司考大纲的大瘦身,删除考点达到35%左右,所以导致了2012年大纲已经完成“塑形”,除了继续删除考查意义不大的考点外,2012年大纲的重心还是放在了“考点变更”上,要求考点的表述更加的精炼和专业。删除的考点考生自然可以大胆的不去管它,包括之前考过的真题也可以忽略。变更的考点虽然没有新增的考点来的重要,却也是重要的内容
6、,特别是表述上有所调整的考点,必须掌握!最后,不得不说的是,法律依然是政治的晚礼服。2012年大纲中还是采用了 “关于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有关政法工作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指导原则纳入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的说明”。同时,在内容上做到了“与时俱进”,体例编排有重大的调整,实现了从卷一、卷二、卷三和卷四的全覆盖向全学科覆盖的进程,司法考试成为政治性选拔考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单独的一编,分值在2011年到达56分!在2012年将会有更大的 。随着2007年简答题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次考查2分,2008年结合“三个至上”对其的再次考查20分,2009年和2010年考查25分,2011年到达5
7、6分!从目前国家司法改革的动向来说,2012年我们有理由相信,在2012年的司法考试中将依然从不同的角度继续考查考生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和运用,分值有可能突破到60分。每一次,大纲千呼万唤出来后,仍然是一个“犹抱琵琶半遮面”。更多的意义是提示:你是否已经开始司考的征程了?你能否正确使用大纲!以上只是一个初步的总结,而真正的宝藏在于对各科单独而专业的分析。希望考生在使用大纲时要保持理性的态度,不要被大纲的表面变化所迷惑,记住“岁岁年年大纲相似,岁岁年年考点不同”。2012年司考的号角,在这一刻更急更亮的吹响了!考生复习的重心依然是“重者恒重”和“新增必考”。 陈璐琼2012年5月 社会主义法
8、治理念 2012年大纲变化评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变化较大,将原来第二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拆分为五章内容,增加了11个考点,删除原第三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考生应注意这些变化。 新旧大纲对比删除内容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法治)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5.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6.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7.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8.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9.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10.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更改内容2011年1.社会主
9、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2.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2012年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2.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增加内容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2.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3.依法治国方略是一项规模宏大的系统工程(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依法行政 公正司法 普遍守法 制约监督)4.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充分发挥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大作用(保障我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推进社会建设事业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实现法律手段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和方式的有机结合5.执法为民的基本含义6.
10、构建以社会成员为主体、以人民利益为核心的权利保护体系(保障和维护人民民主权利 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 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7.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要求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理念(坚持以人为本 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理性文明执法 切实便民利民)坚持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高度统一8.公平正义的基本含义9.坚持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10. 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程序与实体、公正与效率、普遍与特殊、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之间
11、的关系11.服务大局的基本含义12.准确认识和把握大局(认识大局的根本性 坚持大局的统领性 适应大局的历史性 分辨大局的层次性)13.服务大局的基本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在法治实践中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 高度重视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 注重和强调各地方、各部门以及各机构的协调与配合)依法正确履行职责14.党的领导的基本含义15.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作用(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积极倡导者 主要推动者 坚定维护者)党的领导在法治事业中的集中体现(思想领导 政治领导 组织领导)16.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要求突出和维护中央的领导地位和权威 始终坚持依法领导 充分重视科学领导法理学 2012年大纲变
12、化评析对比2011年大纲,2012年法理学部分没有增删和变动,考生按照大纲进行复习即可,另需注意往年的变化情况,在今年没有新增考点和变动考点的情况下,最近几年变动的考点很可能成为重点考察的地方,希望引起考生的注意。 新旧大纲对比删除内容无更改内容无增加内容无法理学在线题库 法理学单元测试 法制史 2012年大纲变化评析对比2011年大纲,2012年法制史部分大纲第一章第三节“清末、民国法制”中,考点“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下,新增子考点“大理院”和“法部”。 新旧大纲对比删除内容无更改内容无增加内容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大理院 法部) 新增考点解读大理院和法部注意不同时期司法机关名称和职能的变化:
13、(1)唐代沿袭隋制,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2)宋沿唐制,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管中央司法审判职权。(3)明清时期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4)清末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法制史在线题库 法制史单元测试 宪法 2012年大纲变化评析对比2011年大纲,2012年宪法学部分没有增删和变动,考生按照大纲进行复习即可,另需注意往年的变化情况,在今年没有新增考点和变动考点的情况下,最近几年变动的考点很可能成为重点考察的地方,希望引起考生的注意。 新旧大纲对比删除内容无更改内容2011年1.第
14、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下)第二节 选举制度 我国选举的组织与程序(选举组织 划分选区和选民 候选人制度 投票选举 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2012年1.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下)第二节 选举制度 选举机构 代表名额的分配 选举程序(划分选区和选民 候选人制度 投票选举 对代表的罢免、辞职与补选)增加内容无宪法在线题库 宪法单元测试 经济法 2012年大纲变化评析2012年经济法部分新增一个考点:第四章第一节“税法”中的车船税法。教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做了修订,按照新增必考的规律,这两部法律在2012年经济法部分肯定会有试题体现。因此,大家对于这两部法律的重点条文要特别注意。社会
15、保险法也在附录法条中出现,也是考试的范围。 新旧大纲对比删除内容无更改内容无增加内容第四章 第一节 税法 车船税法(车船税的基本内容) 新增法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将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二是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将现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减少为7级,并对级距作相应调整;三是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四是延长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将扣缴义
16、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在司法考试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条文:第1、2、4、5、6、9条。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命题角度分析】居民纳税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收入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仅对从境内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7、;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8、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
19、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命题角度分析】这三种情形并非必然可以减征,而是必须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
20、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
21、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第七条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
22、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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