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1029商务合同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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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乌兹别克斯坦安格连1150MW燃煤火力发电厂项目 *设备采购合同正本乌兹别克斯坦安格连1150MW燃煤火力发电厂项目*设备名称订货合同合同号:HEI-05-FUZANGREN-0102HT-*买 方:哈尔滨电气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卖 方:*中国 哈尔滨2013年11月15日目 录第一条 定义3第二条 合同范围4第三条 合同价格4第四条 支付4第五条 交货与保险4第六条 包装与标记4第七条 技术文件4第八条 设计联络4第九条 标准与检验4第十条 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试验及接收4第十一条 保证和保证期4第十二条 违约金4第十三条 索赔4第十四条 技术改进和回授4第十五条 保密4第十六条 不可抗
2、力4第十七条 税费4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4第十九条 履约保函4第二十条 合同终止4第二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4附件一 供货范围、分项价格及交货进度表4附件二 合同设备的技术协议和技术条件4附件三 技术文件和交付计划4附件四 设计联络会和培训4附件五 监造和监造大纲4附件六 卖方在工作现场的技术服务4附件七 技术培训4附件八 文件合格证明4附件九 履约保函格式4附件十 删除4附件十一 合同设备包装、储运技术要求4附件十二 合同设备油漆4附件十三 中、英、俄文对照装箱单和箱件清单(格式) 4附件十四 设备通用技术规范书4附件十五 中、俄文对照产品质量证明格式4附件十六 发货前检验流程及相关准备文件4
3、附件十七 关于合同符合性认证的条款和要求4乌兹别克斯坦安格连1150MW燃煤火力发电厂项目采购合同合 同 号:HEI-05-FUZANGREN-0102HT-0签订日期:2013年11月15日签订地点:中国 哈尔滨哈尔滨电气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买方)与*(下称卖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授权各自代表根据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定义除非本合同上下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各有如下定义:1.1 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双方”)签订的本合同,包括从第一条至第二十一条的合同正文和附件一至附件十四(以下简称“附件”)以及根据本合同第21.4条做出的任何有效修改。1.2
4、主合同:指以业主为一方,以买方为另一方,于2012年9月26日签订的乌兹别克斯坦安格连150MW燃煤火力发电工程总承包合同。主合同生效日另行通知,工程工期为3年。1.3 合同设备:指本合同项下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为达到合同所规定的设计能力以及为满足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试验所需的及卖方在保证期内为纠正或消除缺陷所需的全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附属设备、预埋件、随机备品备件、强制备品备件、材料、消耗品、第一次填充油/脂、在安装调试阶段和保证期阶段的专用工具及易损件(易损件指寿命在12个月内的配件)等,而无论其是否详列在合同范围内。1.4 收货人:指乌兹别克斯坦国家能源股份公司(UZBEKENERG
5、O)。1.5 合同电厂:指安装使用合同设备的电厂,即乌兹别克斯坦安格连150MW燃煤火力发电厂。1.6 合同价格:指在卖方已经充分和适当地履行了其合同义务后,买方根据合同规定支付给卖方的价款。该价款为固定价,不受价格波动的影响。1.7 工程师:指业主工程师。1.8 设计方:指买方设计院,即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1.9 合同生效日:指满足第21条所规定的条件后本合同开始生效之日。1.10 业主:指乌兹别克斯坦国家能源股份公司(UZBEKENERGO)。1.11 工作现场:指合同电厂所在地,即乌兹别克斯坦安格连1150MW燃煤火力发电厂内,安装设备所在地点,以及合同中可能指定为工程场
6、地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1.12 性能试验:指用以确定合同设备能否达到合同所规定的保证指标的考核试验。1.13 技术文件:指附件二和附件三及附件十四所列文件和所有与合同设备的设计、计算、制造、组装、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试验、操作以及维修和维护有关的技术指标、图纸、设计以及其他一切资料。1.14 技术服务:指卖方在合同设备的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操作、维修和维护等方面给予业主和/或买方的技术指导、协助以及监督等。1.15 技术培训:指卖方在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装配、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操作、维修和维护等方面给予业主和/或买方人员的技术培训。1.16 机组:指包括锅炉、汽轮
7、机、发电机及其辅机等在内的所有发电设备及系统。1.17 日、周、月、年:除非合同另行规定,指公历的日、周、月、年。1.18 保证期:是指初步验收证书(PAC)签发日开始持续24个月。1.19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备用部件,即随机备品备件和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签发后连续运行24个月内所需的备品备件。1.20 合同设备接收证书:是指买方在收到业主的初步验收证书(PAC)后向卖方出示的证书。1.21 合同设备的保证期期满证书:是指买方在收到业主的最终验收证书(FAC)后向卖方出具的证书。第二条 合同范围2.1 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台套称*,其中包括合同设备、合
8、同设备所使用的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使用许可、设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以及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组装、检验、培训、技术服务、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试验、正常运行及维修和维护等所需的所有技术文件。详见本合同附件。2.2 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卖方对合同设备的技术保证见附件二(*技术协议)和附件十四。2.3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装配、检验、培训、技术服务、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试验、正常运行及和维护维修等所需的所有技术文件。技术文件的内容、要求和交付计划详见附件三和附件十四。2.4 卖方应派遣其合格技术人员至工作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包括往返机票等交通费用、食宿费
9、用和出国人员补助等一切与现场服务工作有关的费用,工作现场技术服务至少2次应达到*(每种型式的机组),如果服务人月不足卖方将免费补足,工作现场技术服务细节详见附件六,如果由买方负责卖方人员在现场的食宿和短途交通,买方向卖方收取25美元/人日。2.5 卖方应负责在卖方的工厂、卖方供货商或分包商的工厂以及合同电厂的工作现场对业主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应接收买方和业主技术人员至卖方或卖方供货商、分包商的工厂参加监造和工厂验收,细节详见附件五和附件七。2.6 卖方有义务在合同电厂接收后10年内为合同电厂的正常运行,按买方要求以优惠价格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双方将就此在适当时候签订协议。如在上述期限期满前卖
10、方停止合同设备的生产,卖方应提前6个月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购买足够的备品备件。卖方应在备件停止生产时,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图纸和规范。2.7 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在合同有效期内,将合同供货范围内的设备改进的所有相关文件免费提供给买方。合同有效期后,如需改正某些设计错误,卖方也应免费提供改进的技术文件。2.8 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卖方应及时回答买方提出的有关合同电厂的技术问题,并免费向买方提供有关的技术文件。卖方应在合同有效期及其后的10年内,免费向买方提供合同供货范围内有关合同设备更新的技术文件。第三条 合同价格3.1 本合同设备的合同价格为人民币万元 (人民币大写:万圆整)(下称“合同总价”)。
11、本价格是固定价格,不受价格波动的影响。3.2 本合同设备的合同价格应包括合同设备费、技术文件费用、技术服务的费用以及买方、业主人员在卖方、卖方供应商或分包商工厂及工作现场参加技术培训的费用等,即本合同项下的合同设备的合同价格包括了卖方履行所有合同义务的全部价款。合同设备的分项价详见附件一。3.3 上述合同设备的价格和交货条件是天津火车货运站指定接货人交货。3.4 买卖双方同意列于本合同附件一中推荐备件和推荐专用工具的分项单价为固定价,买卖双方将根据此价格另外签订推荐备件和专用工具的采购合同,价格和交货条件为DDP工作现场,支付条件为工作现场交货后100%付款。3.5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FCA、D
12、DP价格和交货条件适用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第四条 支付4.1 合同总价款应以人民币支付。4.2 本合同第3条规定的合同总价款由买方以电汇方式按下列条件和比例支付给卖方。4.3 支付方式及条件:4.3.1 合同总价的10%,即:万元人民币(人民币大写:圆整),在买方收到卖方下列文件并审核无误后60日内,由买方支付给卖方:A. 金额为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九)正本1份,副本2份;B. 金额为合同总价10%的预付款保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九)正本1份,副本2份;C. 金额为合同总价10%的手签商业发票正本1份、副本2份;卖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提交上述文件。
13、4.3.2 合同总价的40%,共计:万元人民币(人民币大写:圆整),在买方收到卖方下列分批装运文件并审核无误后(如为出口项目,并在买方已完成出口报关拿到报关单后)60日内,由买方依据每批交运的合同设备的价值40%的比例分别支付给卖方: A. 由买方或买方的指定接货人在集散地签发的到货证明正本1份,副本2份;B. 金额为该批交运合同设备的合同总价100%的增值税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增值税发票需符合下述4.3.2.1、4.3.2.2、4.3.2.3条款的规定;C. 中、英、俄文对照的详细的装箱单正本4份、副本1份、电子版1份(电子版需以Excel软件制作); D. 由乌兹别克标准局委派的咨询公司
14、颁发的发货前检验证书副本1份。E. 中、英、俄文对照的,由制造商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正本3份、副本2份(英文名称:Certificate of Quality);格式及具体要求见附件十五,具体内容由买方提前通知卖方;F. 出口商检放行单或换证凭证正本1份,副本2份;G. 买方签发的已提交文件合格证明正本1份,副本2份(见附件八);H. 第5.7条中规定的预交货通知及箱件清单正本1份,副本2份及箱件清单的电子版1份(电子版需以Excel软件制作)。I. 经买方审查符合附件八要求的卖方及其制造商的资质文件正本1套,副本2套。(发货前两个月提供)上述单据除货物收据、增值税发票外,其余单据卖方必须在该批
15、交货的工厂发货前7日提交给买方。买方有权利根据业主开立给买方的信用证(L/C)中关于议付文件的要求,对上述单据做出相应调整或修改,具体调整或修改的内容将由买方提前另行通知,所需费用由卖方承担。由于卖方不能配合买方的上述调整或修改而导致的付款延误等后果由卖方承担。卖方应保证本次收款合同设备的金额与交货合同设备的实际价值相符,并应承担由于以上两个价值不一致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费用。4.3.2.1 卖方应在其所供的每一批合同设备(如果全部合同设备一批发运的话,则为全部合同设备)交货后,在收到买方提供的该批合同设备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后5日内开具该批合同设备(如果全部合同设备一批发运的话,则为全部
16、合同设备)相应合同价的100%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样,提供买方确认。买方确认合格并通知卖方后5日内由卖方开具正式的该批合同设备(如果全部合同设备一批发运的话,则为全部合同设备)相应合同价的100%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并确认无误后,按第4.3.2款的规定,支付发票金额40%的货款。由于卖方迟开增值税发票而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承担。4.3.2.2 卖方必须保证每一批合同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所列该批合同设备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与买方提供的资料一一对应,并且一致。卖方不得将若干批次发货的合同设备开具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4.3.2.3 如果卖方没有按照买方的要求开具正式的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
17、发票,卖方有义务按照买方的要求重新开具。如果卖方拒绝或延迟履行此项义务,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不能退税的损失,买方有权从应付给卖方的相应货款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作为补偿。4.3.3 合同总价的30%,共计:万元人民币(人民币大写:圆整),在每批合同设备运抵现场后,经买方核对设备及技术资料无误,并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文件,审核无误后60日内,由卖方支付给买方:A. 金额为合同总价20%的手签商业发票正本1份、副本2份;B. 乌兹别克斯坦国家标准局签发的符合性认证副本1份。4.3.4 合同总价的10%,共计:万元人民币(人民币大写:圆整),在买方收到卖方下列分批装运文件并审核无误后60日内,并收到业主相应付款
18、后,由买方依据每批交运的合同设备的价值按10%比例分别支付给卖方:A. 买方签发的合同设备接收证书正本1份,副本2份;B. 金额为合同总价10%的手签商业发票正本1份、副本2份。4.3.5 合同总价的10%,即:万元人民币(人民币大写:圆整),在买方收到卖方下列文件并审核无误后60日内,由买方支付给卖方:A. 根据合同第11.6条规定的、由买方签发的合同设备的保证期期满证书正本1份,副本2份;B. 金额为合同总价10%的手签商业发票正本1份、副本2份。4.3.6 合同设备到工作现场后,除非双方另行同意,如果发现不应分包的设备被分包或应分包的设备不是买方批准的分包商所制造,买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从履
19、约保函中扣除已付款项。4.4 如果卖方有责任向买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付款、违约金和/或赔偿费等,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扣除。4.5 在买方银行发生的银行费用应由买方承担,而在买方银行以外发生的银行费用均应由卖方承担。第五条 交货与保险5.1 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总净重约为*公吨,总毛重约为*公吨。总体积约为*立方米。5.2 卖方应于合同签订后第*个月1批将合同设备交货完毕。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一中规定的交货期按时交货。从合同签订开始,卖方应在每月15日前向买方提交令买方满意的月进度计划,以使买方及时了解卖方的设计、投料、制造、组装及检验等的进度情况。5.3 合同设备的交货地点:FCA天津火车货
20、运站指定接货人交货。对于所有卖方的分包或外购的零部件,应由卖方负责统一组织交货。卖方不得令其分包或外购厂商直接将零部件发运至本项目施工现场。由于卖方违反此项规定导致的付款延误等后果由卖方承担。买方或买方指定接货人出具的到货证明日期为合同设备的实际交付日期。卖方承担交货前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设备从工厂起运至交货给买方指定接货人的内陆运输及保险的费用。技术文件的交付见附件三。5.4 设备发运过程中需要进行符合性认证,卖方应积极提供支持及配合。提交及配合认证所需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a)申请信;(b)运单; (c)随车发票; (d)技术文件。如发生装箱货品与实际箱单不符,少发、
21、漏发、错发,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同时,有义务配合买方重新或补充办理清关工作。5.5 设备发运前需要进行第三方检验,卖方有义务配合买方进行第三方验。卖方应积极提供支持及配合。包括积极配合买方代表或/与验证方代表工厂装箱前后的检验工作,及完成或配合买方完成附件十六文件内容。5.6 合同签订后40日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名称、类型、大约重量、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大约体积、交货时间、危险品(如有)的品名及其国际危规号、超大和超重合同设备的尺码(长、宽和体积)和大约重量、以及危险品、易燃品在运输、储存方面的特殊的操作要求以及发生事故后的处理措施和程序等,如有对储存有特殊
22、要求的合同设备,卖方还应提供上述设备的汇总清单及中、英、俄对照说明一式六份,说明在安排上述设备的内陆运输和储存时应注意的事项。5.7 在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前30天(第三方检验通过后),卖方应通过传真并E-MAIL方式向买方发出预交货通知,及准确该交货通知应列明合同号、合同设备名称、数量、分项价格、危险品(如有)的品名及其国际危规号、超大和超重合同设备的尺码(长、宽、高和体积)和大约重量、预计的工厂起运日期及合同设备运达交货地点的日期,并附本批交货的装箱单、箱件清单和报关发票。5.8 在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前七日,卖方应通过传真向买方发出交货通知,交货通知应列明合同号、合同设备名称、数量、分项价格
23、、保险单号、确定的工厂起运日期及预计交货日,并随附该批合同设备的内陆运输保险单。5.9 不能拆卸的单体设备最大重量不超过20吨,体积最大限度为12米长、2.7米宽、3米高。对于超过此限度的合同设备,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买方提交上述设备的所属交货批次及草图一式六份并由双方讨论。买方应于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用电传或传真的方式予以确认。由于超限合同设备所引起的车辆及道路桥涵的改造等相关费用均由卖方承担。为便于内陆运输,凡超过40吨的设备的制造均需事先得到买方的确认。由于超限合同设备引起的铁路运输改为公路运输而增加的运输费用由卖方承担。对于单件超过40吨的合同设备,要求公路运输的车辆必须在5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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