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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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八十九号)福建省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1月24日福建省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2022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查认定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四章传承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和利用,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红色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2、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存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红色文化遗存中涉及的文物、档案、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等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红色文化遗存,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进行重要历史活动所遗留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遗址、遗迹、场所和实物。主要包括:(一)重要机构、会议、事件、战役的旧址或者遗址;(二)重要人物和具有重要影响的英雄烈士的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和遗物;(三)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碑亭、塔祠等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四)重要著作、手稿、文电、图书、声像、证件等文献和档案
3、资料。第四条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依法管理、科学利用、传承弘扬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工作。村(居)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档案等部门(以下统称红色文化遗存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的具体管理工作:(一)文物部门负责列入革命文物的红色文化
4、遗存保护管理工作;(二)民政部门负责除烈士纪念设施以外未列入革命文物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管理工作;(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四)档案主管部门负责红色档案的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民族宗教、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消防等有关部门以及党史方志等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资、捐赠、志愿服务和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侵占红色文化遗存,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损毁、侵占红色文化遗存的行为。第二章调查认定第九条县
5、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红色文化遗存管理部门以及党史方志等有关单位开展红色文化遗存调查,建立红色文化遗存调查档案和数据库,并报省人民政府红色文化遗存管理部门备案。单位和个人提供未经认定和公布的红色文化遗存信息的,县级人民政府红色文化遗存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第十条红色文化遗存实行认定制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认定和公布:(一)设区的市范围内的红色文化遗存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红色文化遗存管理部门认定和公布;(二)跨设区的市的红色文化遗存由省人民政府红色文化遗存管理部门认定和公布。第十一条红色文化遗存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调查后拟申请认定为红色文化遗存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红色文化遗存所在地进行公示
6、,公示期不得少于二十日。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红色文化遗存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核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不予申请。公示期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向相应的红色文化遗存管理部门申请认定。第十二条申请红色文化遗存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包括名称、类型、详细地点或者来源、保护责任人;(二)所有权人同意申报的材料;(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前款第二项中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使用权人出具同意申报的材料。第十三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红色文化遗存管理部门收到认定申请后进行审核,对
7、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对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认定为红色文化遗存,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建立红色文化遗存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红色文化遗存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对已列入名录的红色文化遗存,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经原认定部门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对名录进行调整并适时公布。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设置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标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设置除烈士纪念设施以外未列入革命文物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内容包括名称、史实说明、认定机关、认定日期等。保护标志的样式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规定。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十六条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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