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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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2)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星条例土地复3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湖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于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范围内,涉及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临时用地,由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执行过程
2、中,遇有相关问题,请及时报告。湖北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9月16H湖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怯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白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和使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本省范围内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考古和文物保护等需要临时使用,经依法审批,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
3、通过复垦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并交还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土地。第四条临时用地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依法合理补偿、严格土地复垦的原则。第二章使用范围、选址要求和期限第五条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临时办公、生活用房和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
4、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三)符合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21)41号)规定的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使用的土地。(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第六条临时用地选址应当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
5、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丁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的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临时用地选址应避让国务院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因无法避让确需占用的,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项目的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直接服务于铁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有关规定执行。取土场应选址在荒山、荒坡等劣质地,
6、严禁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取土。弃土(渣)场不得占用耕地,合理划定弃土(渣)场范围。第七条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第三章临时用地审批第八条使用临时用地由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临时用地所在地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涉及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由县(市、区)
7、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临时用地审批权不得下放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第九条临时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可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以临时用地方式批准使用,勘探结束转入生产使用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应当完成土地复垦,按期归还。第十条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临时用地申请书;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的,需提供生产建设项目单位(业主)出具的书面委托书;(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8、文件或者勘查许可证等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四)土地权属材料;(五)相关图件: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勘测定界图(分别以土地利用现状图和最新高清影像图为底图,比例尺L500、LIOOO或L2000)、与之相关项目位置关系图、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和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TXT格式坐标文件;(六)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及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提交占用合理性和必要性的说明论证、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及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含专家评审意见)。(七)临时用地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可一并提交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材料;临时用地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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