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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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湖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于2022年11月23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本省建立乡村振兴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本省乡村振兴的发
2、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统筹协调本省乡村振兴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实施乡村振兴工作。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村振兴工作机构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协调推进乡村振兴有关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乡村振兴促进相关工作。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
3、企事业单位等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编制乡村振兴有关专项规划。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编制本地区乡村振兴规划或者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根据乡村资源禀赋、人口结构、土地利用、产业发展、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等因素,依法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等规划,落实上位规划要求,明确各项约束性指标,统筹安排农村居民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乡村产业用地。编制村庄规
4、划,应当经所在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利用优先序规定,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采取措施防止闲置、荒芜耕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加大对农田水利、机耕道路等设施建设和管理维护投入,持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推广有机肥施用,减少农药化肥使用,提高耕地质量,并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大对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和管护力度,建立地块档案,定期对功能区和保护区内的农作物品种和种植面积进行动态监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
5、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当地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培育富民产业,壮大县域经济;培育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和龙头企业,建设主导产业突出的农产品加工园、农产品专业村镇;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综合加工配送中心、产地集中配送中心建设,健全农产品冷链仓储物流体系,建立农产品销售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培育、保护和推广,组织推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运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扶持发展现代种业、种植业、养殖业、农业装备制造业、农产品商贸流通业、农村电商、乡村手工业、绿色建材等涉农产业,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与文化、旅游、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支持创建农村产业融
6、合发展示范园、特色产业小镇,支持整合当地旅游资源,建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研学基地,发展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服务资源,建设基层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引导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邮政物流企业等开展农资供应、育秧栽插、土地托管、统防统治、烘干收储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农业农村多重价值,丰富乡村经济业态,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鼓励和支持农民拓宽增收渠道,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引导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发展农业产业
7、化联合体,通过订单收购、保底分红、股份合作、提供就业等多种形式带动农户共同发展,让农户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带动农户数量和成效作为政府项目扶持、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扶持措施培育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财政补助资金经法定程序转化为集体股份或者作为与企业合作的股本金,股份收益归集体所有。政府投资在农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为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或者委托第三方经营管理。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社会资本合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
8、制和村民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将闲置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宅基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利用。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实施方案,推动村容村貌整体提升,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大力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普及卫生厕所,综合考虑当地地理环境、经济水平、人口数量、生活习惯等因素制定农村厕所建设改造标准,推动农村新建住房配套建设卫生厕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建设公共厕所,推广无害化公共厕所,推进农村旱厕改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体净
9、化等措施综合治理农村黑臭水体,加强农村水系综合整治修复,促进农村水环境改善;因地制宜开展垃圾分类,建立健全垃圾收运处置体系。鼓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开展农户房前屋后院内、村道巷道、村边水边、空地闲地的绿化美化,因地制宜建设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小公园,保护和修复自然景观。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城乡融合发展机制,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推动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加快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全面融合、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加快县域城乡融合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乡公共资源配置,统筹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资源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
10、布局,加强县域综合服务能力,发挥乡镇服务农民的功能,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发展乡村教育事业,推进城乡教育高质量发展;加强城乡医疗共同体建设,建立城乡医院对口帮扶、巡回医疗和远程医疗制度;逐步建立城乡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推进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健全城乡统一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创业,保障进城农民各项权利。第十二条乡村治理应当丰富村民议事协商形式,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等创新议事协商形式和机制,推广积分制、清单制、屋场会等治理模式;健全完善村务公开制度、财务管理核算制度、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实
11、现乡村事务公开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施乡村振兴项目,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组织村民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具体工作。使用财政资金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乡村建设发展项目,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支持村民通过以工代赈、投工投劳形式参与村内公益建设和村内集体发展项目,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实施或者参与直接受益的乡村建设项目,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指导并加强管理,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全程监督,项目验收时邀请村民代表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集体经济收益中提取资金用于农村公共设施的建设、管护以及村庄保洁等公共服务的,应当经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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