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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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2210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1月18日河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提升省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牵引带动全省行政审批制度系统性重塑和政务服务环境整体性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政务
2、服务中心,是指省政府设立的,省级政务服务部门统一进驻,集中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企业和群众)提供省级政务服务事项咨询、受理、办理、评价、投诉等服务的综合性场所。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其中,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教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的公共服务事项。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务服务部门,是指履行省级政务服务事项审批服务职能的省级行政机关和其他负有省级政务服务职责的机构,包括省直有关部门
3、和单位、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等。第三条省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运行、服务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政务大数据中心负责省政务服务中心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并接受省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的指导监督。省级政务服务部门承担对本部门进驻政务服务事项和审批服务人员的管理责任。第五条省级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和审批服务人员、环节、系统等“应进必进”的要求,推进审批服务职能重塑和审批服务流程再造,实现“大厅之外无审批”。第六条省级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审批服务职能集中到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处)(以下简称审批服务处室)统一行使,统一使用省政务服务中心受理专用章和部门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专用章(法律、法
4、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一个机构履职、一枚印章签批”。第七条省政务服务中心遵循依法规范、公开透明、便民利企、高效廉洁的原则,合理设置功能分区和窗口,高标准建设智慧化综合管理系统,完善配套服务设施,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政务服务。第二章进驻事项第八条除因涉密、涉外、意识形态、安全和场地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等原因不宜进驻的事项外,其他省级政务服务事项全部集中进驻省政务服务中心,实现审批服务事项“应进必进”。省级政务服务事项确因特殊原因不进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的,省级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报省政府批准;经批准不进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的省级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接受省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统一监督管理,实
5、行信息共享。第九条省级政务服务部门应当理顺审批服务处室与其他内设处室的职责关系,区分政务服务事项合规审查和业务技术审核等环节,优化进驻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建立健全审管协同机制,实现审批服务环节“应进必进”。审批服务中的现场勘验、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等特殊环节可不进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由审批服务处室牵头组织实施。鼓励具备条件的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等环节进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第十条省级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推动部门后台审批业务系统与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系统联通,确保政务服务事项线上线下一个系统受理、一个平台办理,实现审批服务系统“应进必进”。第十一条对进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的省级政务服务事项,省级政务服务
6、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办事指南,逐项列明事项名称、实施主体、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收费标准及依据、办理流程及时限、结果名称及样本、咨询方式等内容,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同源发布、同步更新。第十二条对进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的省级政务服务事项,省级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格式绘制审批流程图,制定审查工作细则,逐项细化明确审查环节、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等,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第十三条因法律法规等立改废释、机构职能调整或“放管服效”改革,新增、取消、下放或调整省级政务服务事项,或省级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时限等发生变化的,相关省级政务服务部
7、门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并向省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提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调整建议,省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按程序在7个工作日内调整到位,相关省级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同步将办事指南、审批流程图、审查工作细则等修订到位。第三章运行服务第十四条省政务服务中心按照“一站服务、一次告知、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次办好”的模式,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日常运行和进驻政务服务事项审批服务制度。第十五条对进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企业和群众申请办理的,省级政务服务部门应当统一在省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含线上)、审查、决定、制证(发文)、送达,提供“一站式”服务。除经省政府
8、批准保留的外,原则上不再保留省级政务服务部门单独设置的服务大厅或窗口。第十六条省政务服务中心建立首问负责、帮办代办、咨询辅导等服务机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午间不间断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及“绿色”通道、免费寄递等服务,形成企业和群众办事“进门有引导、办事有辅导、全程有帮办、结果免费寄的服务闭环。第十七条对企业和群众现场提出咨询事项、提供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并出具一次性告知清单;确属复杂、疑难问题不能当场告知的,原则上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对企业和群众通过电话等其他渠道提出的咨询事项,省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告知
9、清楚。第十八条省政务服务中心建立“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服务模式,根据进驻政务服务事项的关联度等情况,分领域设置综合窗口,平行受理相关事项,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可根据受理事项数量、企业和群众等待时间等情况,对窗口设置进行调整。第十九条省级政务服务部门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系统,使用统一受理接口双向联通部门后台审批业务系统,实现前台窗口或线上受理材料实时推送至部门后台审批业务系统、后台办理进度和结果实时回流至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已实现全程网办的省级政务服务事项,省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可通过咨询辅导、帮办代办等方式,鼓励引导企业和群众自助
10、线上办理或在省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理区、自助服务区现场办理。企业和群众自主选择到窗口办理或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省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受理或协助办理,不得要求其先到线上预约或在线提交申请材料。企业和群众已通过线上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部门间共享能获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省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交纸质材料。第二十条省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一件事一次办”综合窗口,企业和群众视角的省级政务服务“一件事”由综合窗口统一受理,牵头的省级政务服务部门组织协调并联审批、一口出证,实现企业和群众“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省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负责制定“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基础清单,确定牵头部门和联办
11、部门并公布实施,逐步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一件事一次办”清单全覆盖。第二十一条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依托省政务服务中心企业服务综合窗,建立健全省级负责办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协调会商”机制,分阶段分类推动相关事项并联办理、同步审批,原则上每周协调会商处理复杂事项和疑难问题,紧急事项随时协调会商处理。第二十二条省级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时限,并在时限内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在时限内将批准文书或相关证照(件)送至统一发证窗口或通过颁发电子证照等方式告知企业和群众;不予批准的,应当在时限内出具书面决定、告知企业和群众理由,并将决定等送至统一发证窗口或通过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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