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题线索核查处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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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题线索核查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题线索核查处理,有效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持续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各级机关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给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投诉举报。第三条处理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各级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政府确定的牵头单位(以下统称“营商办”)应当确保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渠道畅通,通过主流媒体、政
2、府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第四条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题线索核查处理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设区的市、县级营商办负责本区域内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题线索核查处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的事项解决和反馈等工作。第五条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主要包括:(一)市场主体投诉举报的;(二)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日常监督发现的;(S)巡视巡察、各类监督检查等发现的;(四)上级交办或其他部门移交的;(五)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第二章投诉举报范围及途径第五条审查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应当以“受理为原则、不受理为例
3、外”。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受理:(一)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继续或变相或转行业协会、其他组织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且申报资料齐全的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三)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或者不严格执行的;(四)政府及其部门因履行行政职责而依法作出的承诺或者签订的合同不予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五)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六)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服务,强迫购买指定产品和服务,强迫参加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的;(七)违法违规对企业进行检查,对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A)违法
4、违规对企业采取停产、停业和停水、停电、停气、停热等措施的;(九)限制市场公平竞争,设置垄断条款或者地域保护政策,擅自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的;(十)在涉及企业或者企业家的案件中超范围、超限度采取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侵害企业和企业家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十一)违法设立或者再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十二)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不予受理:(一)属于市场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二)已进入司法程序、行政复议、仲裁或信访程序处理的,包括已经立案、尚未结案或者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等;(三)已经由其他单位依法受理,且在规定办理
5、时限内办结或已给出处理意见的;(四)诉求事项已依法依规办结,且无证据证明处理意见不当或无新的证据依据重复举报的;(五)投诉事项涉及军队、武警管辖的;(六)投诉事项证据材料不全且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第七条投诉举报人可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网“营商环境投诉”平台、12345政务服务热线、电话或直接邮寄等方式,向各级营商办进行投诉举报。12345政务服务热线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举报事项转本级营商办。第七条对各级政府已有专门处理机制的特定事项,投诉举报人应当先行通过专门渠道进行投诉。通过专门渠道仍未解决的,可以根据本办法进行投诉举报。第三章投诉举报受理第八条营商环境投诉举报
6、应当采取实名方式进行,提供以下投诉举报材料:(一)投诉举报书(投诉举报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被投诉举报人的名称、投诉事项、理由依据、诉求等);(二)与投诉举报事项相关的资料(包括书面材料、照片、录音、录像等);(三)承诺书(投诉举报人须承诺尚未收到各级信访、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审判、检察、公安、政务服务等部门针对同一投诉举报事项正在办理的通知或已经办结的相关材料);(四)委托他人代理投诉举报的,应当提供投诉举报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第九条县级以上营商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对省级机关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
7、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对各设区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各设区市营商办负责办理对市级机关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县(市、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各县营商办负责办理县级机关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各类新区、开发区、自贸试验区、实验区等功能区损害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案件,由其所属的人民政府营商办负责办理。第十条县级以上营商办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对属于本级受理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属于下级营商办受理范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转交下级办理。第十一条对投诉举报材料不齐全或表述不清楚的,县
8、级以上营商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举报人进行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投诉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投诉举报。补正所用时间不计入投诉举报受理期限。第十二条县级以上营商办审查后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告知单并及时送达投诉举报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及时送达投诉举报人。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第十三条投诉举报人对市级、县级营商办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上一级营商办进行复审。上一级营商办复审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责令下一级营商办受理或直接受理;复审后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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