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农村公路条例.docx
《廊坊市农村公路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廊坊市农村公路条例.docx(1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廊坊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廊坊市农村公路条例经2022年10月28日廊坊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1日廊坊市农村公路条例(2022年10月28日廊坊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管理第四章养护第五章运营第六章资金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
2、路的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北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及其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农村公路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生态环保和建设、养护、运营、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考核结果应当作为确定相关投资、资金补助等政策的重要依据。县(市、区)人民
3、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将村道的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并协助做好村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等相关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市农村公路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并监督和指导乡道、村道相关工作,其所属的农村公路机构具体负责相关实施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住
4、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商务、邮政管理、行政审批、乡村振兴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加强信息共享。第六条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质量。在保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质量的前提下,鼓励整合旧路资源、加工适于筑路的废旧材料等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数字化建设,建立农村公路数据库、电子地图和综合数字化平台,提升农村公路服务水平和治理能力。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
5、,与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发展规划相衔接,与农村客货运输需求相适应。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编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要求,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列入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模、功能、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一般农村公路建设程序简化等要求按照河北省公路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优先利用现有道路改建和扩建。新建、改建县道应当不低于二级公路技术标准;新建、改建乡道应当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新建、改建村道应当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
6、标准,有序推进建制村双车道公路改造。因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的局部路段,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并通过技术安全论证后实施。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服务、管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纳入项目建设成本。鼓励在新建、改建农村公路时同步建设通信、供水、燃气、电力、照明、污水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第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
7、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进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补助政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
8、理权限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保存。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设计施工总承包、建设与验收后一定时期养护任务整体发包等建设管理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特色小镇等进行一体化建设和开发。第三章管理第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综合管理,推行县、乡、村三级路长负责制。各级路长根据职责,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及路域环境整治等工作。鼓励推广农村公路路长制信息化技术应用。第十六条农村公路
9、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具体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交通运输等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告。新建、改建农村公路自施工图设计批复后30日内,项目业主应当书面通知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和沿线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在新建、改建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审批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和建设。第十七条在农村公路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第十八条在县道、乡道及其用地范围内的禁止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在村道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摆摊设点、堆放物
10、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二)利用桥梁、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三)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第十九条交通、水利、通信、管网设施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利用农村公路作为施工便道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并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的意见,落实公路安全保护、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廊坊市 农村公路 条例
![提示](https://www.31ppt.com/images/bang_tan.gif)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16769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