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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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是指在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中,对符合条件并按程序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采取减少、免除现场检查等正面激励措施,推行以非现场检查为主的企业名录。第三条正面清单管理坚持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与加强监管执法并重、严格规范执法与精准帮扶相结合、统一监
2、管标准与差异化监管措施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相关制度,明确正面清单纳入条件、程序、有效期等内容,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并对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正面清单工作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正面清单的纳入、公示、发布、调整、信息维护等具体管理工作,落实并细化相关监管和激励措施,及时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纳入条件与程序第五条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生态环境管理规定,环保手续齐备、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二)按规定配备污染物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三)按要求开展
3、自行监测并公开信息;(四)落实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主体责任,依法按时、如实披露环境信息;(五)生态环境守法状况良好,三年内未因生态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六)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七)不存在居民群访、集访或者信访积案;(八)不涉及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污水等集中处置行业。第六条企业具备第五条所列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纳入正面清单:(一)环保信用等级评价为绿牌并保持1年以上的;(二)主要污染物实现超低排放的;(三)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畜禽屠宰及肉类加工、种植、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电力、燃气等与民生保隙直接相关的;(四)餐饮、娱乐、洗浴、汽车销售和维修等污染小、吸纳就业
4、能力强,且两年内无信访投诉的;(五)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环境保护管理规范的。第七条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适时调整优化正面清单纳入条件。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正面清单纳入条件进行补充细化。第八条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第二章纳入条件的相关规定,对拟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进行筛选,并积极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的意见。第九条正面清单有效期为3年,期满应当重新修订。第十条实行正面清单动态调整制度。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调整正面清单,对正面清单中有效期满的企业进行重新评估,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筛选纳入正面清单,将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移出正面清单,并于每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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