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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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制度一、目的加强医疗机构供应商在招投标活动和合同履约过程中违规失信行为的监督管理,积极预防商业贿赂行为,建立健全医药购销领域防范商业贿赂长效机制,规范对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其他物资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督促和警示供应商全面履行诚信经营责任。二、适用范围为医院提供药品、耗材、设备、后勤物资、物业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供应商及其代理人。三、定义1 .不良行为:是指在招标、采购及履约过程中,供应商及其代理人中发生的违反招投标规则和医疗机构有关采购规定、不遵守合同与承诺、利用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手段腐蚀有关人员谋取非法利益,以及其它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2 .
2、供应商及其代理人不良行为认定的依据和标准:2.1 1被列入国家、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具体指:a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b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c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d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医保、物价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e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2.2 在招投标过程中或物资采购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2.3 严重违反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拖延供货时间
3、等不诚信行为的。2.4 在履行投标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2.5 不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等不良行为的。2.6 以“红包”、回扣、送礼(含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及其它任何形式的变相利益输送行为,影响医院相关人员公正执行公务的。2.7 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招标合同规定的。四、职责1 .医院职责1.1 1医院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管理遵循准确及时、客观公正、过责相当、共享互认的原则。1.2 医院在药品、设备、耗材、后勤物资、物业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进行采购活动或者组织实施集中招标采购前,应
4、当核对公布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禁止与已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供应商及其代理人发生一切经济往来活动。1.3 医院在与供应商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设备、耗材、后勤物资、物业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采购合同时,应当列明供应商指定代理人(期间如有调整应及时向采购方报备变更)遵守廉洁条款、禁止利益输送、被认定存在不良行为将承担违约责任等条款。1.4 被认定存在不良行为的供应商在处理时限内发生名称变更的,新单位(组织)应继续被列入不良行为的供应商范畴,处理时限按所剩余时间延续处理。1.5 对合同存续期间,因在非本院违反有关规定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同一供应商及其代理人,医院有权在合同期满后停止合作关系。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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