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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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和管理原则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其他政府性资金和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的投资性项目使用的专项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严
2、格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项目审批程序; 坚持以可研控制概算,以概算控制预算,严格预算管理和执行,最终控制决算;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科学合理安排工期; 坚持投资评审和绩效评价原则。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县人民政府负责对全县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统筹协调和管理。县发展改革局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行政审批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设计方案评审;县司法局牵头负责施工合同审查。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
3、严格按以下程序实施,各监管部门必须严格过程监控。(-)项目审批。各部门根据资金和建设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列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未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库的建设项目财政一律不予安排资金。重大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经批准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全面完整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全面完整的项目建设方案或施工设计方案和投资预算,报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后实施(已经批准了实施方案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再审批)。未落实项目资金来源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二)项目设计。设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总额等依照行业规范开展设计。根据建
4、设内容,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项目施工设计后,报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完善备案或审批手续。(三)项目预算。建设单位根据有关建设规范、标准完善并报经审查通过后的图纸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完成工程预算编制。单个项目总投资在IOO万及以上的,按行业规定实施;总投资在20万元(含)一100万元的可委托有造价资质的人员完成工程预算编制并经建设单位盖章确认;总投资2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四)预算评审。建设单位将规范的施工设计和预算编制文件按相关评审规定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评审价作为工程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最高限价,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依
5、据。政府投资2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财政预算评审。(五)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纳入国家强制性招标范围和规模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设定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最高限价后,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工程招标、政府采购或其他方式依法规范实施。严禁肢解项目规避招标和采购,严格实行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经济信息化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交易中心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1 .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第二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
6、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2 .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依照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版)(川财规(2020)11号),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00万元(含)-40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县交易中心(采购中心
7、)实施政府采购;20万元(含)一IoO万元项目,由建设单位按“三重一大”事项参照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可委托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达到30万元以上、未达到招标限额的,可由建设单位委托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采购。3 .采用其他方式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或其他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工程项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执行。(六)合同签订。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前,合同草案必须报县行业主管部门、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和县司法局审查同意,正式合同签订须以上部
8、门会签签章。合同未按规定会签签章的财政不予付款。合同中必须对付款方式予以明确,对合同金额在100万以上的项目,项目完工验收前可约定支付12次项目进度款,支付进度不超过项目进度的50%,项目完工验收后支付到合同金额的70%,结算评审后支付到评审金额的97%,并预留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对合同金额在100万(含)以内的项目,不设项目进度款支付条约,在项目完工验收后支付合同金额的70%,结算评审后支付到评审金额的97%,并预留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满后根据质量情况扣减或返还施工单位。(七)工程管理。1 .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监理制,工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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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进一步 加强 政府 投资 项目 管理 实施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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