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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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危防(2022)164号)各有关航运企业,各直属海事局:为进一步做好船舶能耗数据收集和碳强度管理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授权上海海事局具体负责全国船舶能耗数据的统计、分析和验证,并具体负责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碳强度管理有关实施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2年11月22日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船舶能耗数据收集和碳强度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和我国缔结加入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4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船舶及进出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称中国海事局)统一负责船舶能耗数据管理工作,负责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碳强度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能耗数据收集、报告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碳强度监督检查工作。中国海事局授权的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具体负责全国船舶能耗数据的统计、分析和验证,并具体负责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碳强度管理有关实施工作。中国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称船舶检验机构)具体负责中
3、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能效指数数据收集、核验工作。第二章数据收集和报告第四条船舶应当按照本办法及船舶能耗数据收集与报告技术要求(JT/T1340)收集和报告船舶能耗数据。第五条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及进出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的要求在船舶日志或者其他相关文书上记录船舶能耗数据。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内河船舶应当记录每日或者每一航次的船舶能耗数据,可采取电子记录或纸质记录方式,记录格式见附件。船舶记录的能耗数据应当保存至少2年,以备海事管理机构检查。第六条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应当在办理出港报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上一航次的船舶能耗数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籍国内
4、航行海船可以采用月度报告:(一)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且单航次的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船舶;(二)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航次的航行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船舶。采用月度报告的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任一挂靠港口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上一自然月的汇总数据。内河船舶应当于每年4月1日前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上一日历年的船舶能耗汇总数据。第七条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及外国籍船舶应当在境内办理出口岸手续或出港报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上一航次船舶能耗数据。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当在境外港口离港前向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报告上一航次船舶能耗数据。第八条船舶应当
5、通过中国海事局确定的相关海事信息平台或系统(以下称信息平台)报告本办法要求的船舶能耗数据。因特殊情况无法报告时,船舶应当在具备报告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船舶能耗数据补报。第九条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当按照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要求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船舶能效指数数据。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能效指数数据进行核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经核验的数据报送至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第十条船舶应当如实报告船舶能耗数据及船舶能效指数数据,并对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经核验的船舶能效指数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三章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碳强度管理第十一条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当符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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