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2022).docx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2022).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2022).docx(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22)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11月1日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增加的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婚假同等待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
2、生育假6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连续使用,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第三条(育儿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3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累计计算天数。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每年的育儿假从其子女出生之日起计算。育儿假一般应当在每个周期年内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第四条(领取光荣证条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即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生育一个子
3、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在子女年满16周岁之前,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第五条(换领、补领光荣证)持有外省市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符合本市规定的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可以换领本市光荣证。换领本市光荣证时,不受子女未满16周岁条件的限制。已领取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光荣证遗失或损毁的,可以补领。在2004年4月15日以前领取的上海市独生子女证仍然有效的,与光荣证具有同等效力。第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照下列办法支付:(一)有用人
4、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二)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第七条(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5000元;(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性年满55周岁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5000元。第八条(婚后无子女奖励的过渡性规定)2004年4月15日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一)
5、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IOOOo元;(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性年满55周岁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IoOOO元。第九条(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金)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凭其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第十条(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金)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上海市 人民政府 关于 印发 修订 计划生育 奖励 补助 若干规定 通知 2022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16713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