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核心团队专项奖励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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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核心团队专项奖励办法的通知(沪经信规范(2022)10号)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核心团队专项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2年11月23日上海市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核心团队专项奖励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推动本市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企业核心团队在产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激励企业做大做强产业规模,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广印发新时期促进上海市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沪府规(2021)18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2、)(一)企业范围本办法所称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含知识产权IP核设计企业,下同)、集成电路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装备企业、集成电路材料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含知识产权IP核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规定的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
3、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本办法还适用于经报市政府同意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链中发挥关键核心作用的、新引进的重点企业。(二)人员范围本办法所称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核心团队成员由企业自主决定,主要包括在企业担任重要岗位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且80%以上为管理人员。第三条(管理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共同组成市级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核心团队专项奖励评审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市级工作机制”),负责专项奖励相关制度建立、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各区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负责本区域内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核心团队专项奖励的申报受理,开展奖励资格及方案的初审等相关工作。第四条(企业申请条件)申请集成
4、电路和软件企业核心团队专项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在本市设立两年以上(新引进企业除外),依法纳税,信用记录良好;(二)核心团队成员申报年度社保需在上海缴纳,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三)企业从事业务领域需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同时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近两年知识产权拥有量稳定增长;(四)申报奖励企业上一年度经核定的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以下规模:1 .首次突破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2 .首次突破3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3 .首次突破3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4 .首次突破15亿元、10亿元、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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