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10部门印发《关于加强本市社区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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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10部门印发关于加强本市社区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10号)各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公安局、规划资源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妇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学龄前儿童善育“民心工程,满足幼儿家长对托育服务的多元需求,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10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本市社区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关于加强本市社区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
2、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上海市妇女联合会2022年10月31日附件关于加强本市社区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等要求,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理念,完善本市托育服务体系,满足3岁以下幼儿家庭的多元需求,现就加强本市社区托育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本市社区托育服务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安全普惠、属地管理.、多方参与、就近就便”的原则,为幼儿家庭提供多样化的照护和育儿指导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托育服务的多元需求,在社区内设置嵌入式、
3、标准化的托育服务设施,提供临时托、计时托等普惠托育服务。通过试点探索、逐年推进,逐步完善社区托育服务政策和标准。二、目标要求“十四五”期间,本市社区托育服务工作目标是:L以街镇为规划单元,开设社区“宝宝屋”(以下简称“宝宝屋”),按照街镇1-3岁常住幼儿数的15%配置“宝宝屋”托额,其中五个新城地区按不少于20%的比例配置。2 .全市街镇“宝宝屋”覆盖率达到85%,中心城区街镇“宝宝屋”覆盖率达到100%o3 .“宝宝屋”每年为每个有需求的3岁幼儿提供不少于12次的免费照护服务。4 .每年为每个新生儿家庭提供1次上门指导服务。5 .市、区有关部门依托“宝宝屋”和其他科学育儿指导机构,每年为每个
4、有需求的幼儿家庭提供不少于10次的教养医结合、线上线下结合的免费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三、设置规范“宝宝屋”的建设应综合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既可单独设置,也可嵌入于社区综合设施、大型小区物业管理设施、居委活动中心等综合设置。社区托育服务设施统一命名为“*街道(镇)/社区宝宝屋,使用统一的标牌与标识。“宝宝屋”的场地应有相对独立的区隔空间,并符合卫生保健、公安、消防等安全标准和要求。开展照护服务时,人均使用面积应不低于3f,每班不应超过20人。有条件的“宝宝屋”可设置户外活动场地。“宝宝屋”的房屋装修、设施设备、装饰材料、运动器械等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定期检查维护;提供
5、符合相关卫生标准的饮用水;配备符合幼儿发展特点、支持托育服务需要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设有幼儿盥洗设备和母婴室。“宝宝屋”安全防范应参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确保安保人员配备及主出入口、幼儿生活和活动等区域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录像资料保存30日以上,并与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联网;接待处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宝宝屋”的从业人员需身体素质良好,健康状况符合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岗位要求,持有育婴员、保育师等专业资格证书,并经过相关专业培训。“宝宝屋”负责人还应具有一定的托育服务相关工作经验。每一个“宝宝屋”至少配置一名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进行照护的从业人员与幼儿人数比例
6、原则上不低于1:5。从业人员每年应参加市教委委托的专业机构组织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宝宝屋”在招聘从业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宝宝屋”应每年定期对其从业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从业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解聘。“宝宝屋”应按照上海市托育机构一日活动方案的相关要求开展托育服务。“宝宝屋”的照护服务性质为临时制,形式为计时制,原则上不提供全日照护,不提供幼儿餐食点心服务。四、主要举措1 .合理布局,多方参与各区应根据所辖街镇的人口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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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本市社区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 教育委员会 10 部门 印发 关于 加强 本市 社区 服务 工作 指导 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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