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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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通银行办公室文件 交银办2010196号关于印发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等的通知各省分行、直属分行,总行各部门: 现将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应坚持积极、稳健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规范办理银团贷款业务。二、各分行公司业务部门必须落实专人,负责指导和组织授信经营部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三、相关银团费用费率的收取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若低于最低标准,各分行须通过中间业务收入定价管理系统上报总行批准。四、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银团贷款示范文本将另行下发,各分行在银团贷款筹组、叙做、转让交易时应尽
2、可能采用示范文本,并在该等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结合具体项目的要求和特点,制作贷款合同和其他相关融资文件。示范文本如有更新,总行将及时下发。五、原转发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大力推进银团贷款有效防范信贷集中度风险的通知(交银办函2009448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六、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总行公司部联系。联系人:经荧,电话:021-58781234*2033。交通银行办公室二一年十一月一日交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全行银团贷款业务发展,有效分散和防范授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交通银行信贷手册(以下简称:信贷手册)等国家
3、及交通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其他授信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为境内外符合信贷手册规定授信条件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人为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第四条 银团贷款业务适用于借款人的各种期限的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包括项目融资)以及其他授信业务需求。第五条 交通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
4、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第二章 授信条件及要求第六条 银团贷款授信对象即借款人的风险评级一般应为交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PD评级为8级及以上,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并且非交通银行减持、退出类客户。借款人为新成立公司,其控股股东应提供无条件担保或由借款人提供交通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的担保,并且至少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借款人的控股股东为总分行重点客户,且风险评级应为PD评级8级及以上;(二)借款人的主要股东为世界500强或其他知名跨国公司;(三)借款人系交通银行竭力营销的优质客户;(四)授信项目风险可控,且能为交通银行带来较高综合回报。第七条 对于重组项目,须具备借款人偿债意愿良好
5、,具备未来还款能力,通过贷款重组有利于降低信贷成本,减少贷款未来预期损失等基本条件。第八条 交通银行参与的银团贷款项目,须符合国家的产业、国土、环保及节能减排、安全生产、投资管理、资源、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政策和交通银行的信贷准入要求与投向政策。如为固定资产项目,借款人还应按规定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并具备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交银办2009208 号)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第九条 交通银行为单一客户或单一项目提供融资总额超过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应通过组建银团贷款的方式提供融资;为单一客户或项目提供融资总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原则
6、上也应通过组建银团贷款的方式提供融资。对于经办分行授信经营部门上报的单一客户或单一项目融资金额超过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授信申请,授信管理部门应在授信审查时提出组建银团贷款的要求。如因业务需要,确需采取双边贷款的,经办分行须以交通银行超限额双边贷款申请表(附件1)报总行公司业务部核准,经核准后将交通银行超限额双边贷款核准通知书(附件2)作为首次放款条件。第十条 由交通银行两家或两家以上省直分行按照交通银行行内联合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交银办20075号)规定,通过行内联合贷款方式又共同参与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定义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应适用于本办法,纳入银团贷款管理,且会计核算应参照交通银行银
7、团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执行。交通银行参与的银团贷款项目,如因资金联动或服务联动需要涉及两家或两家以上省直分行,且交通银行担任银团贷款代理行(账户代理行)的,则行内可筹组联合贷款,并由担任银团贷款代理行的分行作为联合贷款的主办行;交通银行未担任银团代理行(账户代理行)的,原则上由一家分行参与银团,如确需两家或两家以上分行共同参与,则应由各家分行各自作为参加行参与银团。第三章 银团成员与分工第十一条 参与银团贷款的金融机构均为银团贷款成员。交通银行作为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确定本行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第十二条
8、 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及参加行等角色,各成员按照银团合同约定或各自的放款比例履行职责、享受权益及承担风险。根据银团贷款的规模、复杂性等因素,银团内部还可设立联合牵头行、顾问行等角色,一个银团贷款成员可在银团中拥有多重角色。第十三条 牵头行是指受借款人委托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金融机构,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对于融资金额较大的银团,可由多家金融机构组成包销团,以联合牵头行名义按比例包销全部银团额度。单家金融机构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第十四条 代理行是指受银
9、团委托在自银团贷款合同签署之日起至银团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为止的期间内履行担保手续落实、费用支付、贷款发放、本息偿还、贷后管理等职责的金融机构,一般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经银团各参加行协商一致,由牵头行之外的其他成员担任。在融资金额较大、结构较为复杂的银团贷款中,根据需要还可将代理行的部分职责分别交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参加行履行。第十五条 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在融资金额较大、参加行较多的银团贷款中,承贷份额较高的参加行可同时称作高级经理行。参加行的主要职责是参加银团会议,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在贷款续存期间应了解掌握借
10、款人的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代理行。第十六条 顾问行是指在大型银团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为保证后续融资工作顺利开展,借款人指定一家金融机构担任财务顾问,为其提供项目可行性论证、财务模型编制、贷款条件设计、银团牵头行遴选等财务顾问服务。第四章 银团费用第十七条 银团费用是指银团成员接受借款人委托,为借款人提供财务顾问、贷款筹集、信用保证、法律咨询等融资服务而收取的相关中间业务费用。第十八条 交通银行可以收取与银团贷款业务相关的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参加费、顾问费等银团费用,其中:(一)安排费是指借款人支付给牵头行提供筹组银团、贷款分销等服务的费用,一般按照不低于
11、银团贷款总额的0.25的比例,于银团贷款合同签署(即“融资关闭”)后规定期限内一次性支付;(二)承诺费是指借款人在允许的提款期内,用于补偿贷款人对其未提款部分作出一定的资金准备、承担贷款责任的费用。计费方式为付息日借款人未提贷款额度与承诺费率、至付息日额度承诺天数的乘积,承诺费率一般不低于年费率0.2;(三)代理费是指借款人专项支付给代理行,作为其账户管理、放(还)款代理、担保代理或文本代理等角色来协调落实银团贷款各项事宜的费用。代理费一般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由借款人与代理行协商,按年支付。第十九条 中介费是指银团筹组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保险机
12、构、市场咨询机构等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用于签字仪式、银团宣传等方面的费用,一般由借款人根据实际花费向中介机构直接支付。第二十条 银团费用的收取应遵循“谁借款、谁付费”的原则,由借款人支付。其费用种类和金额由银团成员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并在银团贷款合同或费用函中载明。第五章 业务操作流程第一节 银团贷款的发起第二十一条 经办分行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所在区域经济发展特点、重大项目投资规划、交通银行信贷政策并结合实际业务需求,积极开展市场调查,选择银团贷款目标客户和项目。第二十二条 经过前期市场调查,对于拟参与的银团贷款项目,经办分行应力争成为银团牵头行。牵头行资格一般通过竞标方式获得,也可直接通过借款
13、人的委托获得。借款人应向受托担任牵头行的金融机构出具正式的书面委托书即银团牵头行委托函。第二十三条 经办分行参与银团牵头行竞标及后续银团筹组工作,应成立银团贷款项目内部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应由公司业务部牵头,联合授信经营部门、授信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选派产品、营销、项目评估、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工作组组长一般由经办分行公司业务部负责人担任。对于融资总额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银团贷款项目,经办分行须以交通银行总行银团贷款业务申请表(附件3)格式申请总行公司业务部直接牵头,组建总分行联合工作组,组织、指导经办分行开展牵头行竞标和银团筹组工作;对于融资总额30亿元
14、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含)但融资结构较为复杂或风险较大的项目,经办分行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申请总行公司业务部直接牵头;对于其他由经办分行自行牵头的银团贷款项目,必要时可向总行公司业务部申请派员指导并参与工作组工作。第二十四条 经办分行通过调查评估,在综合分析贷款风险、资金成本、综合回报、项目市场接受度、客户业务需求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融资建议书、金融服务方案等形式出具牵头行竞标标书。标书根据内容不同,分为意向性或承诺性两种性质。经办分行可根据借款人的要求及本行营销策略确定拟出具标书的形式及内容。第二十五条 经办分行需出具意向性质标书的,应按照交通银行授信意向书管理办法(交银办200959号)的规定
15、办理。第二十六条 经办分行需出具承诺性质标书的,应根据交通银行信贷手册、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交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交银办2010107号)的要求,并按照交通银行贷款承诺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交银办2002237号)的规定办理。授信经营部门应对借款人及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分析,撰写授信申请书,通过授信审查审批流程上报授信管理部门审批。调查分析的内容应主要包括项目的立项审批、市场前景、原料供应、销售渠道、项目建设条件、偿债能力、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资信等方面。授信申请书除包括授信调查分析意见外,还应列明初步的银团贷款条件,一般包括贷款金额及币种、贷款用途、利率水平、担保方式、贷款期限
16、、提款先决条件、借款人的承诺、银团费用、账户安排等条款。经办分行申报的授信额度应为其拟承诺包销的最高额度。第二十七条 对银团贷款的审查,授信管理部门应按信贷手册规定,对借款人及项目进行全面授信分析。对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还应按照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项目的合规性与可行性分析、建设与生产条件评估、工艺技术评估、基础财务数据评测、财务效益评估、不确定分析、担保及风险防范分析等的审查。并且,还应重点审查以下几方面内容:(一)借款人股东或主要发起人的基本情况;(二)项目主要负责人的履历情况;(三)项目其他相关主体(如承建商、原料供应商、经销商等)的情况;(四)项目相关的各类商务
17、合同(如建安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销售合同、保险协议等)(如有)的情况;(五)项目资金的来源情况。第二十八条 根据最终的审查审批结论,经办分行可以向借款人出具意向性质或承诺性质的牵头行竞标标书。承诺性质的标书应明确银团承销方式,若交通银行拟包销银团额度且本行批准的授信额度达到银团融资总额的,则经办分行可以选择“全额包销”的承销方式,以增强交通银行牵头行竞标的竞争力;若交通银行作为银团承销团成员包销部分银团额度且本行批准的授信额度达到拟包销额度的,则经办分行可以选择“部分包销”的承销方式;除此之外,经办分行应选择“尽最大努力推销”的承销方式,以避免承担银团分销风险。第二十九条 银团牵头行竞标标
18、书可以总行或分行名义对外出具,须以总行名义对外出具的,经办分行应以交通银行总行银团贷款业务申请表格式向总行公司业务部提出申请,其中:(一)意向性质标书须提供:1.交通银行授信意向书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材料;2.拟出具的标书(格式);3.总行要求的其他材料。(二)承诺性质标书须提供:1.授信管理部门对标书相关银团贷款项目的授信批准文件;2.拟出具的标书(格式);3.分行法律合规部对拟出具标书的法律审查意见;4.分行申请以总行名义对外出具标书的报告;5.总行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三十条 对于融资金额较大或结构较为复杂的银团贷款项目,在其发起阶段,借款人可委托一家金融机构担任顾问行,为其提供整体融资方案设
19、计、牵头行遴选等财务顾问服务。交通银行如担任顾问行,工作流程与主要职责包括:(一)开展尽职调查与项目可行性论证。根据项目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交通银行可聘请行外专业中介机构分别就项目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度、环保和社会责任度及项目法律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交通银行聘请行外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的,需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外聘中介机构的相关法律责任。(二)基于项目基础资料、可行性论证结果及尽职调查报告,编制财务模型。财务模型一般包含项目竞争力分析(成本比较、盈亏平衡点、效率比率等)、财务比率分析(负债权益比、偿债保障倍数等)、回报分析(回收期、内部收益率、比较分析等)、风险分析
20、(成本超支、利率汇率水平、供求变化、竞争激烈等)及敏感性分析(通过多因素变化变量而分析风险可控度等)等方面内容。(三)设计融资结构与初步融资条件,选定牵头行。根据财务模型分析结果,交通银行协助借款人进行融资结构的设计及初步融资条件的编制,并从意向金融机构中遴选出银团牵头行。第三十一条 顾问行一般不再担任同一银团的牵头行,但应借款人要求,也可替代牵头行承担市场测试、信息备忘录编制、潜在参加行推荐、融资文件谈判与签署等工作。与此同时,为避免利益冲突,顾问行一般不再担任同一银团的贷款人。第二节 银团贷款的筹组第三十二条 经办分行在直接获得或通过竞标形式获得银团牵头委托书后,应通过市场测试了解同业对银
21、团贷款的反应,测试牵头行与借款人议定的贷款条件的市场接受度,从而对贷款条件做出合理的修订,以提高银团贷款筹组成功率。经办分行可将借款人的主要合作银行、借款人当地的主要金融机构、经办分行认为对该笔银团贷款有兴趣的其他金融机构等作为市场测试对象。经办分行直接获得或通过出具意向性质标书的形式获得牵头行委托书的,应在市场测试后,按照信贷手册、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交银办2009206号)、交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交银办2010110号)的要求,开展尽职调查与项目评估,撰写授信申请书,确定银团筹组方案及本行银团包销额度,并进行授信申报审批。经办分行通过出具承诺性质标书的形式获得牵头
22、行委托书的,应在授信申报前做好相应的市场测试工作。第三十三条 经办分行对借款人出具的银团牵头行委托函审核认可后,应及时向借款人复函,表明同意接受委托,履行银团筹组职责。银团筹组的主要工作步骤及要求如下:(一)拟定银团筹组时间表并确定银团筹组策略,其主要内容包括:银团成员级别的确定标准、对应管理费的分配、对应银团角色等。(二)编制银团贷款邀请函、贷款条件清单、信息备忘录、保密承诺函、贷款承诺函等前端文件。贷款条件清单应以本行授信批复条件为基础编制,对贷款结构、利率、费用、提款条件、承诺事项等方面进行约定,并与借款人进行谈判确定。最终确定的贷款条件清单须经借款人签字盖章确认。(三)确定银团潜在参加
23、行邀请名单,发送银团贷款邀请函、贷款条件清单及保密承诺函。邀请函应明确被邀请对象回复贷款承诺函的截止时间。(四)收到潜在参加行签署的保密承诺函后,牵头行才可向该行发布信息备忘录和贷款承诺函。(五)进行银团贷款的路演,做好银团项目的推荐、咨询、协调及潜在参加行反馈意见的收集等工作。为保证分销成功,牵头行要给被邀请行预留合理的独立评审时间。并且,应积极跟踪各潜在参加行授信审批进程,及时认真回复潜在参加行提出的问题,必要时可组织答疑会。如涉及主要贷款条件的调整,可考虑与借款人再次协商。(六)根据潜在参加行贷款承诺回复情况,牵头行与借款人在先行沟通基础上,召集成员行开会确定银团贷款金额和管理费的分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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