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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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1年1月修订版)的通知各结算参与机构:为规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结算参与机构的业务运作,本公司结合近年证券市场业务的最新变化,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07版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1年1月修订版)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第一篇“结算参与人业务”中(一)增加了“证券公司申请办理融资融券结算业务”;(二)增加了“托管银行申请办理ETF及联接基金结算业务”;(三)修
2、订了相关业务申请表格,并统一在网站 “业务表格”中公布。二、第二篇“资金结算”中(一)结构上由原来按证券品种描述调整为按三种结算方式进行描述; (二)增加了担保交收、非担保交收、发行和代收付等业务交收顺序的描述;(三)增加了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下的结算金额计算方法,以及债券质押式回购购回价格计算方法;(四)修订了园区公司股份转让的交收模式,从原来在建设银行进行资金交收模式,调整为结算公司按照分级结算原则进行T+1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五)尚未支付金额和可提款金额的计算,由原来按证券品种进行描述调整为按业务分类描述;(六)增加了发行数据发送途径、新股申购无效处理(拉单)及配股失败处理流程。
3、三、 第三篇“相关资料”中(一)修订了以下收费标准,包括A股交易印花税、代办股份转让A类印花税、B股大宗交易经手费、代办股份转让B类相关费率;(二)修订了“数据接口规范”查询路径;(三)删除了原第二章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银行账户信息表,增加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银行账户信息表的查询路径;(四)删除了原第四章资金结算业务类别,业务类别相关内容可通过数据接口规范或通过IST“业务代码导入”下载。特此通知。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1年1月版)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1年1月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4、 CHINA SECURITES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LIMITED SHENZHEN BRANCH 声 明一、本指南仅为方便有关机构及人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以人民币结算的相关业务,并非本公司业务规则或对规则的解释。如本指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以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为准。二、本公司将根据需要随时修改本指南,恕不另行通知。三、本公司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特此声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11-1-25释义: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本公司总部:中国证
5、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结算账户:包括证券结算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中国结算TA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TA登记结算系统。T日:指证券交易日。LOF:指上市开放式基金。ETF: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目录第一篇 结算参与人1第一章 结算参与人申请参与结算业务1第一节 申请基本流程1第二节 证券公司申请参与结算业务2一、证券公司参与证券资金结算业务2(一)证券公司申请参与自营及经纪结算业务2(二)证券公司申请参与权证结算业务3(三)申请参与代办证券公司(PD)ETF申购、赎回结算业务4
6、(四)证券公司申请参与融资融券结算业务4二、证券公司加入中国结算TA系统5(一)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开放式基金代销资金结算账户5(二)证券公司申请开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赎回资金结算账户6第三节 商业银行申请参与结算业务7一、商业银行参与结算业务7(一)商业银行申请托管人(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的托管)结算业务7(二)商业银行申请QFII托管人结算业务8(三)商业银行申请证券质押结算业务8(四)商业银行申请ETF联接基金申购、赎回托管结算业务9二、商业银行加入中国结算TA系统9第四节 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加入中国结算TA系统9一、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立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资金
7、结算账户9二、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立基金直销资金结算账户10第五节 其他机构申请参与结算业务11第二章 结算参与人变更结算账户资料12一、基础资料变更12(一)结算参与人变更(或新增、撤销)指定收款账户12(二)结算参与人变更预留印鉴13(三)结算参与人变更结算账户名称13二、其他基础资料变更13第三章 结算参与人申请撤销结算账户14一、申请撤销结算账户14二、结算账户余额结转14第四章 交易单元相关业务15第一节 普通交易单元相关业务15一、交易单元开通(或新增)15二、交易单元更名16三、交易单元中止16(一)结算参与人自用的交易单元中止16(二)结算参与人出租的交易单元中止16四、交易单元
8、转让16五、证券公司交易单元整体转让17第二节 托管人交易单元相关结算业务17一、托管人新增交易单元17二、托管人减少交易单元18第五章 询证业务19一、询证内容19二、询证函要求19第六章 常见业务案例20案例一 证券公司开立结算账户案例20案例二 结算参与人撤销结算账户案例21案例三 深交所会员向基金管理公司出租交易单元业务案例22案例四 证券公司合并重组案例22例表一 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24例表二 指定收款账户信息申报25例表三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6例表四 银行转账凭证27例表五 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IST)申请表28例表六 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29例表七 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30第二
9、篇 资金结算31第一章 结算基本要点31一、法人结算31二、分级结算31三、资金交收账户31四、结算方式31五、最终交收时点32第二章 资金清算33一、A股、封闭式基金、LOF、国债、企业债、分离债和可转债交易,质押式回购、代办股份转让等业务采用多边净额清算33二、权证交易、ETF交易及申购赎回、公司债集中交易等业务,采用多边净额清算34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转让、公司债大宗交易、中关村园区公司股份转让、权证行权等业务,采用逐笔全额清算35四、其他业务的清算36第三章 资金交收37一、资金交收要点37二、A股、封闭式基金、LOF、国债、企业债、分离债和可转债交易、质押式回购、代办股份转让等业务,
10、实行担保交收38三、 权证交易、ETF交易及申购赎回、公司债集中交易等业务,实行担保交收38四、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转让、公司债大宗交易、中关村园区公司股份转让、权证行权等业务,实行非担保交收38五、其他业务的交收39六、资金划拨40七、资金账户余额查询40案例40第四章 发行业务的资金结算42一、A股发行业务资金结算42(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业务(申购资金T+3解冻,T为网上申购日及网下缴款日)42(二)增发业务资金结算(申购资金T+4解冻,T为网上申购日,采用原股东优先配售、资金配售相结合的发行方式)44(三)配股业务资金结算(采用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发行方式)45二、债券发行业务资金结算45(一
11、)国债网上发行业务资金结算(采用网上挂牌分销的发行方式)45(二)公司债发行业务资金结算(采用网上挂牌分销、资金申购摇号抽签、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方式)46(三)企业债网上发行业务资金结算(采用网上挂牌分销的发行方式)46(四)可转换公司债发行业务资金结算(采用原股东优先配售、资金申购摇号抽签相结合的发行方式)47(五)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资金结算47三、基金发行业务资金结算47第五章 其他业务的资金结算48一、融资融券业务48二、权益分派业务资金结算48三、要约收购业务资金结算48四、可转债的转股、赎回、回售的资金结算49五、季度结息49六、客户、自有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调整49七、手工
12、提款50第六章 风险管理51一、结算备付金最低限额管理51二、结算互保金管理52三、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管理52四、ETF申购赎回交收履约保证金管理53五、风险基金管理53六、资金交收违约处理54第七章 结算数据及相关通知55一、主要结算数据及发布途径55二、通过综合通信平台接收通知55第三篇 相关资料56第一章 收费标准56第二章 结算银行信息59第三章 业务联系方式60第四章 数据接口规范61第五章 业务规则62附件一:“D-COM系统灾备方案指引”63附件二:“B类代办股份转让结算业务申请程序”65第一篇 结算参与人第一章 结算参与人申请参与结算业务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
13、在本公司总部获得结算参与人资格或加入中国结算TA系统或获准在本公司开立结算账户后,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开立结算账户,参与相关的结算业务。第一节 申请基本流程申请参与本公司的结算业务,应按以下基本流程办理:开始参与结算业务IST系统安装及参数维护缴纳初始结算资金获取结算账号:由本公司分配结算账号提交申请资料:向本公司提交资料、申请参与本公司结算系统开立银行账户:在本公司指定的结算银行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作为与本公司资金往来的指定收款账户向本公司总部申请相关结算资格第二节 证券公司申请参与结算业务一、证券公司参与证券资金结算业务(一)证券公司申请参与自营及经纪结算业务获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可向本公
14、司申请参与结算业务,开立自营结算账户和客户结算账户。结算账号由资金交收部向证券公司配号。1向资金交收部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本公司总部关于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批复(复印件); 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预留印鉴卡(自营、客户结算账户分别一式两份); 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IST)申请表;指定收款账户信息申报 开户银行出具的指定收款账户证明:每个银行账户各一份,应分别注明账户性质以及报备情况;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账户申请表;证券交收账户开立申请表; 证券处置账户开立申请表; 结算参与人选择开立交收担保品账户时,应提交交收担保品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经办人
15、身份证复印件。2提交上述资料后,应做好IST系统维护若首次申请使用资金交收操作终端(ISTv2.0),应在完成与深圳证券通信公司的系统测试、并收到其寄送的USB-eKey以及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IST)eKey签收表、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IST)入网开通申请书后,填妥上述两份资料并送达资金交收部。同时,按照深圳证券综合结算通信平台资金交收操作终端用户手册和深圳证券综合结算通信平台D-COM用户手册(可在“技术专区深圳市场IST操作手册”或“下载专区深圳证券综合结算通信平台D-COM、IST”下载),进行系统安装和维护。若已有资金交收操作终端的USB-eKey,则按照深圳证券综合结算通信平台
16、资金交收操作终端用户手册操作和使用。拟建立D-COM(含IST终端)灾备系统的结算参与人,详见附件“ D-COM系统灾备方案指引”。3本公司开立结算账户后,向证券公司发送结算账户开立通知书。(二)证券公司申请参与权证结算业务1获得权证结算资格的证券公司参与权证买入结算,应缴纳初始履约保证金二百万元。证券公司可向资金交收部申请从其现有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将该笔保证金直接划至对应的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账户。2未取得权证结算资格但参与权证买入交易的证券公司可选择担保结算模式,由具有权证结算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保其权证交易和行权的结算业务。证券公司应向资金交收部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担保方出具的、承担被担保方权证
17、交易交收违约责任、并已报备双方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的承诺书; 担保双方共同提交的担保结算申请; 担保双方签署的担保协议。3未取得权证结算资格但参与权证买入交易的证券公司可选择代理结算模式,通过具有权证结算资格的证券公司代理权证交易和行权的结算业务。权证交易、资金结算、证券资金对账以及相关的技术实施等由代理双方自行协商确定。证券公司应向资金交收部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代理方出具的、承诺包括被代理方权证交易在内的被代理交易单元的全部资金交收责任、并已报备双方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的代理结算承诺书; 代理双方共同出具的代理结算申请表; 代理双方签署的代理结算协议。(三)申请参与代办证券公司(PD)ETF申购
18、、赎回结算业务获得PD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与发行ETF的基金管理公司签署相关协议时,可向资金交收部申请开通ETF申购、赎回结算业务,开立ETF申购赎回履约保证金账户。1提交ETF申购赎回交收履约保证金账户申请表;2与本公司签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结算协议;3缴纳初始履约保证金二百万元。证券公司可向资金交收部申请从其现有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将该笔保证金直接划至对应的ETF申购赎回交收履约保证金账户。4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的关于新增ETF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通知(四)证券公司申请参与融资融券结算业务经证监会批准,取得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应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信用交易资金账户和信
19、用交易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资金账户包括信用交易结算备付金账户、信用交易结算互保金账户,信用交易证券账户包括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及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信用交易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结算参与人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完成的交易的资金交收。信用交易结算互保金账户用于记录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的结算互保金及其调整情况。证券公司申请开立信用交易相关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需向资金交收部提交以下材料:结算参与人融资融券业务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申请表。其中信用交易结算备付金账户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应为结算参与人的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商业银行存款账户,上述银
20、行账户应已在中国证监会备案; 证监会批准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内容应包括开立信用交易资金账户和信用交易证券账户,指定结算业务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指定预留印鉴卡内容等;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 指定收款账户证明; 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表; 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IST)申请表; 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本公司审核合格的,两个交易日内为该公司开立信用交易相关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二、证券公司加入中国
21、结算TA系统(一)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开放式基金代销资金结算账户证券公司获准加入中国结算TA系统参与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可选择在本公司申请开立开放式基金资金结算账户(中国结算TA系统资金结算账户包括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互保金账户),用于开放式基金代销的资金交收。1向资金交收部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结算账号应与证券公司的客户结算账号相同);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 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IST)申请表(已开立客户资金结算账户的证券公司不需提交); 开户银行出具的指定收款账户证明。2提交上述资料后,应做好如下事项:(1)向本公司缴纳初始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互保金各三
22、十万元。证券公司可选择下述两种方式之一缴纳: 从现有的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直接内转; 汇款至本公司的银行账户(银行账号详见第三篇、第二章、结算银行信息),汇款凭证备注栏应注明资金结算账号等信息。(2)IST系统维护,参见本章“第二节、一、(一)、2、(2)IST系统维护”。(二)证券公司申请开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赎回资金结算账户证券公司获准加入中国结算TA系统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购赎回业务,可向资金交收部申请开立资金结算账户,用于相关业务的资金交收。证券公司的每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分别开立资金结算账户,证券公司属首次加入中国结算TA系统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赎回结算业务时,须开立管理人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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