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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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夏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1年第1号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重要提示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证监基金字200479号文批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4年8月11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
2、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中等风险的品种,其长期平均的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债券基金和混合基金,低于成长型股票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的过往
3、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1年2月1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10年12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目录一、绪言1二、释义1三、基金管理人3四、基金托管人10五、相关服务机构14六、基金的募集47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7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48九、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等业务71十、基金的投资72十一、基金的业绩80十二、基金的财产81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81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84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
4、5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7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87十八、风险揭示90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91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3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3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8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10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1二十五、备查文件112一、绪言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夏大盘
5、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
6、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二、释义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指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招募说明书:指本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对其定期作出的更新。托管协议:指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其不时作出的更新。发售公告:指2004年6月30日的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7、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运作办法: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销售办法: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信息披露办法:指2004年6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销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
9、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合同满足
10、生效条件后,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
11、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元:指人民币元。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
12、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三、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概况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3层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法定代表人:范勇宏联系人:崔雁巍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传真:010-63136700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持股单位持股占总股本比例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0%合计100%(二)主要人员情况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王东明先生
13、: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中信集团公司董事、总经理助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信资本市场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北京华远经济建设公司副总经理,加拿大枫叶银行证券公司部门副经理,华夏证券公司发行部副总经理,南方证券公司副总裁等职务。范勇宏先生:董事、总经理,博士。曾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华北业务总监、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干部。王连洲先生: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中国证券法、信托法、基金法三部重要民商法律起草
14、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曾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印制管理局工作。龙涛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海问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副教授。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从事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涂建先生:独立董事,学士。现任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曾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资产管理中心主任。滕天鸣先生:执行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和机构理财部总经理等。王亚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张后奇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方瑞枝女士:督察长,硕
15、士。曾在中国金融出版社工作。周伟明先生:监事,硕士。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高级研究员、市场研究部经理、副总经理。曾任江苏联合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上海分部经理。张鸣溪先生:监事,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财务总监,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购业务管理部常务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中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瞿颖女士:监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部总经理助理。曾就职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泰康人寿保险公司。2、本基金基金经理王亚伟先生,经济学硕士。曾
16、任中信国际合作公司业务经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研究经理。1998年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1998年4月28日至2002年1月8日期间),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1年12月18日至2005年4月12日期间)。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5年12月31日起任职)、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10月23日起任职)。历任基金经理:2004年8月11日至2006年5月24日期间,蒋征先生任基金经理。3、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股票投资)成员范勇宏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17、事、总经理。王亚伟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刘文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程海泳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国际投资总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巩怀志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郭树强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投资总监,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4、上述人员
18、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1、依法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
19、督。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之基金份额或赎回款项。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2、编制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
20、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7、编制本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他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四)基金管理人承诺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
21、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理念、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依照法律、行政法
22、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4、本基金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5、基金经理承诺(1)依照有关法律、
23、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操作控制、信息沟通、内部稽核等要素。1、控制环境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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