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制度风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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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市场制度风险的生成机理经济研究参考2002年第8期(一)制度缺陷的信用制度根源与制度风险为适应经济体制转轨和实现赶超式发展战略的需要,我国证券市场选择的是一种跨越式发展模式。跨越式发展模式要求强制性制度变迁,由原来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实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证券市场作为市场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之一,要在实践中发挥其对国民经济应有的资源动员和优化配置功能,必须有与之相对应的信用制度做支撑,这种信用制度表现为市场经济信用制度。而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是以垄断性的国家信用为基础的,市场信用、民间信用被压缩至最低限度。对一国或一个社会来说,信用制度转型往往需要相当长的磨合期,不可能一蹴而就
2、。在证券市场的这种发展模式和经济转轨的特殊使命下,最便捷、成本最小的方式是用国家信用替代市场信用,以保证证券市场的跨越式发展。国家信用替代市场信用虽然能够保证证券市场在短期内向纵深发展,但两种信用的性质终究不同,为实现证券市场的自我发展与良性循环,要求制度创新主体政府为市场信用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并在时机成熟时适时而有步骤地退出国家信用,实现二者的置换。经过分析我们认为,我国证券市场当前正处于信用制度转型期,其所出现的问题和暴露出来的矛盾,从本质上分析,都来源于两种信用制度的碰撞和不相适应;市场信用越是发展,国家信用对证券市场不适应性反应就越激烈,初始期强制性变迁的制度缺陷得以放大,制度风险从
3、而产生并强化。具体地分析,当前国家信用之所以与证券市场的发展不相适应,根源于它难以适应证券市场国际化、市场化趋势。国家信用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它是以国家的形式为证券市场发展做担保,虽然这种担保并没有采用明确的契约方式,而是体现在国家对证券市场发展的战略意图与市场管制之中,体现在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理性预期和利益偏好上。例如,政府对上市公司的所有制歧视、对市场上的国有企业融资偏好等。这种偏好以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侵害为基础,作为补偿,只能以国家对市场利益主体尤其是对投资者的利益担保为实现条件,表现为一种政府对市场的“控制”,市场的供求均衡是政府干预下的“控制均衡”。“控制均衡”在市场发展初期是必要的,是
4、推动市场主体发育、维持交易秩序的重要条件。但同时带来制度缺陷凝固化和自我强化,不能主动通过市场途径加以修正和完善。在这种有缺陷的制度安排下,政府对市场上各主体的利益实现负有担保责任,从而将市场风险与制度风险相叠加,市场风险通过制度风险的形式表现出来,政府在此将本应由市场参与主体担负的市场风险责任加于自身,由政府控制和防范市场风险,扭曲了的市场功能无法发挥,仍通过行政干预方式来实现市场的“低效率均衡”。以下的分析将证明,正是政府对市场的行政式干预和“控制均衡”约束,导致市场上存在上市公司的上市包装、利润操纵,投资者行为投机化和市场泡沫过高等制度风险。(二)政府隐性担保证券市场制度风险的内生根源1
5、政府的证券市场目标函数。 在本课题分析中,我们假定政府作为理性人,同样有着自己的利益偏好。它既执行着政府社会经济管理者的一般职能,又有着自己独特的利益要求(阎庆民等,2000)。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者职能包括制定证券市场游戏规则,维护广大利益主体的合法利益,营造健康公平的市场环境,保证投融资活动畅通。政府的自身利益要求主要集中在对国有经济的行为偏好上,以及政府代理人的个人享受、社会地位的提升、人缘关系等。我们这里基本同意黄少安对“诺斯悖论”(诺斯,1990)给出的解释(黄少安,1999),即政府在制定博弈规则面临着使统治集团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权结构与降低交易费用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率体制的两重矛盾
6、时,作为理性经济人,它总是必然在直接收益与间接收益之间寻求一种均衡,从而使垄断规模程度停留在某个边际上,实现两种目的或收益的“边际均衡”。具体地讲,在证券市场上,政府的目标函数可以描述为:Ug=F(R,S,B,A,T,I)stIminIImax其中:Ug为政府在证券市场的目标函数;及为国有企业及上市公司的融资额及改制效率;S为证券市场规模;B为证券市场的资本形成能力;A为证券市场的经济结构调整能力;T为政府在证券市场上的印花税等税收。I表示股票指数,表明政府对证券市场的预期,Imax、Imin。分别表示政府认可的股指上限和下限,高于Imax或低于Imin。均不符合政府发展证券市场的意图。对政府
7、来说,目标函数是企业融资、市场规模、资本形成、结构调整、印花税和股指的增函数,对它们的一阶偏导均大于零,即:这意味着政府的效用随着这些变量的增加而增加。政府寻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MaxUg。这是一个非线性规划在约束条件(st. IminxIImax,或股指低于政府证券市场目标区的下限,即股指I0,V2-C20。(5)p、1p代表公司绩优、绩差的概率,q、1-q代表绩差公司做合格报表与不合格报表的概率,f、1f为监管部门查处与不查处的概率。根据上述假定,本博弈模型为一个“信号传递博弈”模型:自然决定公司类型,公司选择报表结果是合格报表Gu或不合格报表Gn。监管部门根据报表Gu或Gn,使用贝叶斯法
8、从先验概率 p,1p得到后验概率p(GGu)、p(BGu)、户 (GuB)与p(GnB),并决定进行查处(T)与不查处(N)。由于公司与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公司知道自己的报表类型,而监管部门只能根据所有公司发布的报表信号状况,判断市场上公司的操纵面与操纵程度,并做出查处与否、查处力度的战略选择。这样就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情况一:V1C1且p(V2+V3)U1,监管部门会放松监管不查处。而只要 C1V1,绩差公司有利润操纵的动机。这种情况是由于绩差公司所占比例小,利润操纵行为不普遍,因此监管部门查处会得不偿失。所以,这时证券市场有少量利润操纵行为且不会被查处,市场监管缺乏有效性。情况二:C1C
9、2。 C1C2则可理解为绩差公司数量较多,或监管部门有加大查处力度的奖惩激励动机。这时监管部门会作出如下判断:p(GGu)=(1p)(1p+pq)1p,p(BGu)=pq(1p+pq)p这时双方如果仅限于纯策略,监管部门只有选择查处,而绩差公司只有选择差报表,从而监管部门的信息集在非均衡路径上有一个纯策略精练贝叶斯均衡。从长期看,利润操纵与市场监管之间存在混合策略均衡,即上市公司绩优时选择合格报表,绩差时以概率q与1q随机选择报表好坏,监管部门也以f与1f随机选择查处与否。在混合策略时,证券市场的利润操纵行为比较普遍,一部分公司的操纵行为被查处并受到处罚,而另一部分公司则操纵成功,所以部分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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