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所得税法令辑要及申报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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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營利事業所得稅法令輯要及申報實務要目壹、一般課徵原則及申報程序一貳、帳簿憑證之查核一一 參、收入類之查核二一統一發票開立之時限二一收入實現權責日期之認定二二銷貨退回與折讓憑證之認定二七肆、成本類之查核五七伍、費用類之查核六七各項費用列支限額標準簡要表六八聘僱外籍員工契約約定各項費用列支表七九職工退休金之認列原則八四出租人與承租人租賃改良物分攤之稅務處理原則八八災害損失之認定標準一三九災害損失及取得保險賠償收入列帳申報認剔處理明細表一四陸、課稅所得之計算一四三免併計所得項目之盈虧互抵規定一四五各種投資收入減免所得稅之相關法令彙總表一四九柒、稅額計算一五捌、資產類之查核一五二玖、負債類之查核一五四
2、拾、漏報、短報所得之處理一五九拾壹、現行稅法規定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比較一六拾貳、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一六八拾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一七三營利事業所得稅法令輯要及申報實務要目壹、一般課徵原則及申報程序一貳、帳簿憑證之查核一一 參、收入類之查核二一統一發票開立之時限二一收入實現權責日期之認定二二銷貨退回與折讓憑證之認定二七肆、成本類之查核五七伍、費用類之查核六七各項費用列支限額標準簡要表六八聘僱外籍員工契約約定各項費用列支表七九職工退休金之認列原則八四出租人與承租人租賃改良物分攤之稅務處理原則八八災害損失
3、之認定標準一三九災害損失及取得保險賠償收入列帳申報認剔處理明細表一四陸、課稅所得之計算一四三免併計所得項目之盈虧互抵規定一四五各種投資收入減免所得稅之相關法令彙總表一四九柒、稅額計算一五捌、資產類之查核一五二玖、負債類之查核一五四拾、漏報、短報所得之處理一五九拾壹、現行稅法規定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比較一六拾貳、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一六八拾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一七三營利事業所得稅法令輯要及申報實務壹、一般課徵原則及申報程序一、並無稅務會計一辭:(查準二)我國企業一向缺乏透過會計加強管理觀念,再以稅法規定
4、繁多且訂有罰則,因而造成企業之會計記錄多誤以稅法規定為圭皋,而造成稅務會計之獨特名詞。實則,企業之會計事項,應以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依據,亦即應參照商業會計法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等據實記載,產生財務報表,至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核計課稅所得額時,其帳載事項與相關規定不一致部分,再於結算申報書中,自行作帳外之調整。二、營利事業自行以電腦印製之結算申報書如與核定之格式相同准予採用: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自行開發之電腦套表代替統一印製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如其格式、欄位、會計科目等內容及紙張大小尺度與財政部核定之申報書格式完全相同,可同意採用。(財政部八十年一月二十六日台財稅第八一二四九九號
5、函)三、會計師受託結算申報簽證者應於每年年底申報委託名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如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受託會計師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將該年度委託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名冊向稽徵機關申報。(財政部八十年十一月五日台財稅第八一二六五七八號函)四、營利事業經受託簽證會計師列冊申報後如有特殊情形得報准稽徵機關更換簽證會計師:(財政部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台財稅八八一九四四六一八號函)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經受託會計師依本部八十年十一月五日台財稅第八一二六五七八號函規定,於十二月底前列冊申報後,如有特殊情形,得於原經核准延長申報期限內,報經稽徵機關核准更換查核簽證會計師。 五、會計
6、師查核簽證案件之簽證報告書得延期提出: (一)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查核簽證申報案件(同一家營利事業以二件計算)合計在十件以上者,准比照財政部七十五年五月二十日台財稅七五四六八七號函規定,其中合計數二分之一件數,得申請延至六月三十日前提出查核簽證報告。(財政部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台財稅第八九四五三七九號函) (二)有閞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查核簽證申報案件,採網際網路申報者,其查核簽證報告書得於六月三十日前併同其他申報附件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無須再依財政部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台財稅第八九四五三七九號函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出。惟非採網際網
7、路申報之案件,仍應依該函規定辦理。(財政部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二一六二號函)六、未辦理結算申報之處理:(一)稽徵機關應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所七九) (二)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者,應分別按核定應納稅額加罰百分之十滯報金或百分之二十怠報金。滯報金之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怠報金之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四千五百元。(所一八)但營利事業所得稅或未分配盈餘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應納稅額或應加徵之稅額在所得稅法第一百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小額稅款免徵免退限額(一百元)以下者,得免另徵滯報金或怠報金。(財政部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九四五六九一七號令)七、營利事
8、業所得稅申報程序八、設置並保存足以正確計算損益之帳證,並遵照規定提供查核:凡未依規定設帳記載,或拒不提示帳證受查者,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規定,就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九、收入採實現原則:交易完成或勞務提供完成日即應列為收入,年終有應收未收款亦應調整增列收入,外銷銷貨收入所屬年度之認定,以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為準(八十三年度起適用)。十、按支出性質確定歸屬科目:(一)資本支出與費用支出劃分:營利事業修繕支出或購置固定資產,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每筆金額在六萬元以上,以及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未超過六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者,應列作資本支出外,其餘
9、列作費用支出。(查準七七之一)(二)成本支出與費用支出之劃分:為正確計算產品成本,有誤將製造費用列為營業費用者,應予調整轉列製造費用並分攤於期末在製品及期末製成品成本。(查準六十)(三)管理費用與推銷費用之劃分:尤應注意建設公司或獨立計算損益之免稅公司帳務處理之查核。(查準六十)十一、符合會計期間原則: (一)會計基礎,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非公司組織者,得因原有習慣,或因營業範圍狹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採用現金收付制。(所二二)(二)凡屬本年度之收益或損費,縱使尚未收付,仍應於年度決算時,以應收收入(益)或應付費用科目列帳。但特殊情形無法確知者,得於確知年度以過期帳處理,惟仍應充
10、分表達。(查準二七、四二、六四)十二、產品成本之認定: (一)原料、物料及商品之購進成本,採實際成本為準。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必要費用一般也包含運費、保險費、進口稅捐、結匯手續費、報關費、進貨工資及佣金支出等。(查準三七、四四) (二)進貨未取得憑證,或未將進貨憑證保存,或按址查對不確或進貨價格顯較時價為高,且未能提出正當理由或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所二七、查準三八、三八之一)。無進貨之事實而虛列進貨者,除進貨不予認定外,依所得稅法第一一條規定處罰。(查準四五) (三)製造業耗用之原料,超過各該業通常水準者
11、,其超過部份,非經提出正當理由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不予減除。(所二八、查準五八)(四)直接人工及製造費用以實際投入數為準,其期末未製造完成已投入之原物料、人工及費用,應轉列在製品成本。十三、費用支出應與業務有關:(一)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所三八、查準六二) (二)雖與業務有關但具處罰性質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暨未依法扣繳而補繳之稅款不得列為費用。(查準九) (三)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第五十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七十一條第七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九十四條之備抵呆帳,第九十九條第四款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
12、,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查準六三) 編按: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如人壽保險責任準備金、人身保險業賠款準備金(財政部五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台財稅第二二二五二號令)、資產漲價補償準備。(所五六)十四、證券商提列違約損失準備及實際發生違約損失之列報釋疑:(財政部八十一年八月二十日台財稅第八一一六七五七一七號函) (一)證券商依證券管理法令提列之違約損失準備,如違約損失並未實現,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 (二)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如因委託人不如期履行交割或其應付交割代價屆期未獲兌現,致實際發生違約損失時,應檢具其依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違約案
13、件處理作業要點貳之二規定函報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有關違約資料影本,憑以列報當年度違約損失,嗣後如因撤銷違約或向委託人追索獲償,則應列為撤銷或收回年度之收益。十五、各項損失準備須為已入帳者:依法得提列之各項損失準備仍應於帳上記載提列金額,並於年度結算申報時列報損失始予認定。(查準六三)十六、營業人未依時序入帳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登免罰 營業人未依時序入帳,而於稽徵機關察閱帳簿前已自動補登帳簿者,適用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免按該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處罰。(財政部八十三年八月十七日台財稅第八三一六六二二三號函)十七、須為本年度發生之損費:屬本年度之費用或損失,除採現金收付制者外,
14、應於年度結算時就估計數字以應付費用科目列帳。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費用或損失得於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費用或損失處理。(查準六四)十八、須取得合法憑證:營利事業支付費用或損失,應依有關規定取得統一發票、普通收據、經手人證明等憑證,用以證明發生之事實。(查準十三)十九、超過規定限額不予認列費用:費用支出雖有支付事實及取得合法憑證,但稅法規定有限額如旅費(查準七四)、交際費(查準八)、職工福利金(查準八一)等及取得普通收據不得超過稽徵機關核定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總額千分之三十限制(查準六七第三項),超過限額部份不予認定。二十、關係企業間不得有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藉以規避稅負。(所四三之一)二一、外國營利
15、事業在台設立物流中心其所得稅課征釋疑:(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物流中心,委託國內營利事業代其從事輸入、儲存並交付該外國營利事業在國外產製之貨物予國內客戶等交易流程,該國內營利事業核屬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營業代理人,應就其代理業務範圍內該外國營利事業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代為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上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計算,並准比照財政部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台財稅第八七一九二四一八一號函說明三及四規定辦理。(財政部八十七年四月一日台財稅第八七一九三六四八一號函) (二)前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計算,應由該固定營業場所,依所得稅
16、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設置帳簿並依規定給予、取具及保存相關憑證,俾作為核實計算其在我國境內應課稅所得額之依據。其無法提示上開帳簿文據者,依據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額,或依該外國營利事業適用之稅務行業標準代號之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境內、外整段交易流程(以製造業為例,包含接單、製造、儲存、運送、交貨等階段)之總利潤,再依其發生在我國境內之交易流程對總利潤之貢獻程度,計算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額;至其貢獻程度,稽徵機關應依行業性質,參酌相關資料擬訂後報部核定。(財政部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台財稅第八七一九二四一八一號函)二二、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之報繳(所一二之
17、二)營利事業應於其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之次年五月一日至五月底,就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填具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經計算之未分配盈餘為零或負數者,仍應辦理申報。 營利事業於依規定辦理申報前經解散或合併者,基於簡政便民之考量,營利事業解散或合併年度之當期決算所得額及前一年度之盈餘,應免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惟前述解散之營利事業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其前一年度之盈餘仍應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並依同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期限辦理申報;其於上開申報期
18、限屆滿前(包括五月一日前)辦理清算完結者,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又因合併而消滅之營利事業,其合併年度之當期決算所得額及前一年度之盈餘,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按該盈餘所屬之所得年度,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財政部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台財稅第八九四五二六五號函) 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其變更之日前未滿一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應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同法第一項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至變更前其餘年度尚未辦理申報之未分配盈餘,應以個別年度為基礎,按其原屬會計年度,依同法條第一項規定期限辦理申報
19、。(財政部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台財稅第八九四五二三四二號函) 營利事業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辦理申報時,應檢附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單據。二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表免稅所得及免計入所得填列注意事項(以九十年度申報書為例)土地交易所得(損失)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損失)【含短期投資跌價回升利益(損失)】短期票券利息收入依公債條例免徵所得稅之利息收入依修正前產升級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十七規定免計入所得之記名股票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取得之股利一般股息及紅利科 目 名 稱免稅所得免稅所得分離課稅免計入所得免稅所得取得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緩課股票為免計入所得免計入所得應稅所得性 質第四十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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