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集团暨牟其中等信用证诈骗案司法程序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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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暨牟其中等信用证诈骗案司法程序文件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19990920)1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00530)4刑事上诉状(20000606)14刑事终审裁定书(20000816)15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暨牟其中等信用证诈骗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20030118)23民事一审的开庭公告(20010716)31南德集团答辩书(民事一审)(20011129)31南德集团补充答辩书(20011201)34南德集团关于所谓“省轻工代南德集团还款情况一览表”的意见(20011218)35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1230)37民事上诉
2、状(20020205)42南德集团民事二审答辩书(20020527)4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0706)49再审申请书(20020714)56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1129)59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20040317)59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040317)60关于中止民事审理并转入刑事审理的紧急申请书(20040322)60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19990920)武检刑诉( 1999)174号被告单位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公司住所天津开发区第一大街翠园 21号,集体经济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牟其中。 被告人牟其中,
3、男,5 8岁,1941年6月19 日生,汉族,重庆市人,身份证号码 512201410619131,大专文化程度,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门头沟新桥小区14栋。因涉嫌信用证诈骗罪,被武汉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 7日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姚红,女,40岁1959年8月4日生,汉族,江苏省睢安县人,身份证号码 110101590804402,大学文化程度,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地藏庵1楼1门 1号,因涉嫌信用证诈骗罪,被武汉市公安局于1998年3月 9日刑事拘留。 被告人牟臣,男, 35岁,1964年7月25日生,汉族,重庆市人,身份证号码 510202640
4、725091,高中文化程度,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职员,住北京市门头沟新桥小区14栋。因涉嫌信用证诈骗罪,被武汉市公安局于1998年3月4日刑事拘留。 被告人牟波,男, 40岁,1958年8月29日生,汉族,重庆市人,身份证号码 130702580829121,大学文化程度,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职员,住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2012号。因涉嫌信用证诈骗罪,被武汉市公安局于1998年4月17日刑事拘留。 被告人夏宗伟(炜),女,30岁,1969年8月19日生,汉族,重庆市人,身份证号码 512201690819132,大专文化程度,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总裁办公室主任,住北京市门头沟新桥小区14栋
5、。因涉嫌信用证诈骗罪,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信用证诈骗罪,被告人牟其中、夏宗伟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 1999年2月5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于同年2月 8日执行。被告人姚红、牟臣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4月8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于次日执行。被告人牟波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5月20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于同年5月22日执行。 被告单位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被告人牟其中、姚红、牟臣、牟波、夏宗伟涉嫌信用证诈骗罪一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1995年2月,被告人牟其中为获取银行资金用于天津开发南德经济集团返还债务和集团业务,提出组建
6、临时突击融资小组,由被告人牟其中挂帅,组员有被告人姚红、牟臣、牟波等人。被告人牟其中经与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离职人员何君(在逃)合谋,提出以进口贸易的方式,通过对外循环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获取银行资金。同年7月,被告人牟其中虚构进口货物的事实,以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签订总金额为15亿美元的外贸代理进口货物协议。同时,被告人牟其中委托何君作为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的代理,编造外贸进口合同,通过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为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从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对外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被告人牟其中授权被告人姚红、牟臣配合何君进行诈骗活动,并指示
7、被告人牟波联系交通银行贵阳分行为其提供具有担保内容的“见证意见书”,作为开证的担保文件。被告人夏宗伟根据被告人牟其中的指示,在信用证诈骗活动中负责承办有关请示、批复;在被告人姚红、牟臣等人制作的文件上多次加盖被告人牟其中的签名章。与此同时,被告人牟其中通过香港东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王向军,以香港东泽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信用证受益人,为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在香港议付信用证,从而获取资金。 从 1995年8月15日至 1996年8月21日,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通过何君虚构进口货物合同、交通银行贵阳分行对合同的“见证意见书”,在中国银行湖北分行骗开信用证33份,具体如下: LC600500508 38
8、5.63623 万美元 LC600500588 186万美元 LC600500559 168.36377 万美元 LC600500583 70万美元 LC600500584 70万美元 LC600500585 80万美元 LC600500586 80万美元 LC600600070 190万美元 LC600600071 190万美元 LC600600072 165万美元 LC600600074 180万美元 LC600600075 180万美元 LC600600076 230万美元 LC600600077 200万美元 LC600600107 456万美元 LC600600167 375万美元
9、LC600600186 123.449万美元 LC600600191 280万美元 LC600600192 340万美元 LC600600258 450万美元 LC600600256 346万美元 LC600600267 384万美元 LC600600415 203.3万美元 LC600600450 192万美元 LC600600460 230万美元 LC600600461 230万美元 LC600600462 161万美元 LC600600463 184万美元 LC600600466 370.788万美元 LC600600645 409266万美元 LC600600666 228.75万美元
10、 LC600600667 3125万美元 LC600600668 3627万美元 开证总金额共计 80137530美元。通过香港东泽公司以及澳大利亚X.G.I公司、美国索斯曼公司在香港的渣打、丰业、东亚、运通等银行议付信用证31份,获取总金额 75074004.10美元,折合人民币 623339456.04元。被告人牟其中直接和指使被告人姚红、牟臣发指令给东泽科技有限公司,将贴现资金转入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的指定帐号,用于返还集团债务及业务支出21978096.58美元, 折合人民币182484135.90元、人民币4158121.19 元。余款用于循环开立信用证、支付利息及手续费。造成实际
11、损失35499478.12美元,折合人民币294752166.83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牟其中严重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采取虚构进口货物的事实,骗开信用证,非法获取资金,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姚红、牟臣、牟波、夏宗伟直接参与信用证诈骗犯罪,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条的规定,被告单位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构成信用证诈骗罪,被告人牟其中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姚红、牟臣、牟波、夏宗伟系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信用证诈骗罪。被告人姚红归案后,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有立功表现,具有中
12、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告单位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被告人牟其中、姚红、牟臣、牟波、夏宗伟提起公诉。 此致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公章)检察员:王德金 陈 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 附注: 1、被告人牟其中、牟臣、牟波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姚红、夏宗伟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及主要证据复印件随案移送。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00530)(1999)武刑初字第26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
13、,公司住所,天津市开发区第一大街翠园21号。 诉讼代表人刘井岗,男,40岁(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大城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家华道9号,大专文化程度,系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负责人(五人领导小组成员之一),住北京市门头沟新桥小区14栋。 辩护人姚斌,湖北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邓凡,湖北海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牟其中,又名牟奇忠,男,5 8岁(1941年6月19 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绵阳市,户籍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苗圃30号,大专文化程度,原系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总裁、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门头沟新桥小区14栋。因本案于1999年1月 7日被刑事拘
14、留,同年2月8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建平,湖北长江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伟,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红,女,40岁(195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程度,原系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地藏庵1楼1门 1号,因本案于1998年3月 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易淑华,湖北易黄李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牟臣,男,35岁(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2012号,高中文化程度。原系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职员,住北京市门
15、头沟新桥小区14栋。因本案于1998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光胜,湖北易黄李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牟波,男,41岁(195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抚顺市,大学文化程度,原系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职员,住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2012号。因本案于1998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谢斌,湖北易黄李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宗伟,又名夏宗炜,女,30岁(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龙宝区太白路105号,高中文化程度,原系天
16、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总裁办公室主任,住北京市门头沟新桥小区14栋。因本案于1999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韩勇,湖北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程地泉,重庆征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1999)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以下简称南德集团)、被告人牟其中、姚红、牟臣、牟波、夏宗伟犯信用证诈骗罪,于1999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德金、陈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刘井岗、被告人牟其中、姚红、牟臣、牟波、
17、夏宗伟及其辩护人姚斌、邓凡、刘建平、李伟、易淑华、李光胜、谢斌、韩勇、程地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5年2月,被告人牟其中为获取银行资金用于南德集团返还债务和集团业务,提出组建临时突击融资小组,由被告人牟其中挂帅,组员有被告人姚红、牟臣、牟波等人。被告人牟其中经与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离职人员何君(在逃)合谋,提出以进口贸易的方式,通过对外循环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获取银行资金。同年7月,被告人牟其中虚构进口货物的事实,以南德集团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签订总金额为1.5亿美元的外贸代理进口货物协议。同时,被告人牟其中委托何君作为南德
18、集团的代理,编造外贸进口合同,通过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为南德集团从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对外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被告人牟其中授权被告人姚红、牟臣配合何君进行诈骗活动;并指示被告人牟波联系交通银行贵阳分行为其提供具有担保内容的“见证意见书”,作为开证的担保文件。被告人夏宗伟根据被告人牟其中的指示,在信用证诈骗活动中负责承办有关请示、批复;在被告人姚红、牟臣等人制作的文件上多次加盖被告人牟其中的签名章。与此同时,被告人牟其中通过香港东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王向军,以香港东泽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信用证受益人,为南德集团在香港议付信用证,从而获取资金。 从1995年8月15日至 1996年8月21日,南德
19、集团通过何君虚构进口货物合同、交通银行贵阳分行对合同的“见证意见书”,在中国银行湖北分行骗开信用证33份,开证总金额共计80 137 530美元。通过香港东泽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澳大利亚X . GI . 公司(即澳华公司)、美国索斯曼公司在香港的渣打、丰业、东亚、运通等银行议付信用证 31份,获取总金额 75 074 004.1美元,折合人民币 623 339 456.04元。被告人牟其中直接和指使被告人姚红、牟臣发指令给东泽科技有限公司,将贴现资金转入南德集团的指定帐号,用于返还集团债务及业务支出21 978 096.58美元(折合人民币 182 484 135.9元)。人民币 4 158 12
20、1.19元。余款用于循环开立信用证、支付利息及手续费。造成实际损失 35 499 478.12美元,折合人民币 294 752 166.83元。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有: l、南德集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举报材料;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关于为鄂轻工代理南德集团进口开证并发生垫款有关情况的报告以及南德集团借、还款统计一览表。 2、张家港海关、上海海关、青岛海关情况调查说明;以及香港警方提供的力冠投资有限公司的情况和香港永亨银行帐户情况。 3、被告人牟其中写给被告人姚红、何君的信;被告人夏宗伟于1995年7月20日在南德集团会议上的记录;被告人牟其中与何君签订的2份虚假代
21、理进口协议;与东泽公司的贴现协议。 4、被告人牟其中、姚红与湖北轻工签订的代理进口协议。 5、被告人牟其中给被告人姚红的批示,承诺开证费,给被告人姚红的授权委托书。 6、被告人姚红与湖北轻工的王旭东1995年8月9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7、1995年10月9日被告人姚红书面向牟其中汇报 1040万美元开证的全部情况的传真件底稿。 8。1995年11月3日被告人牟其中授权被告人姚红、牟臣在香港力冠公司有划款权,以分解信用证项下的货款(董事会纪要)。 9、1995年9月21日,被告人牟其中与贵阳交行信托部主任李建平签订的见证函协议;1996年1月16日、2月20日被告人牟其中与何君签订的2份承诺
22、书。 10、被告人姚红、牟臣向被告人牟其中汇报第二批信用证1072.7万美元的开证情况。 11、被告人姚红 1996年7月27日、8月 15日、8月17日写给被告人牟波的信的3份传真件。 12、被告人牟臣 1995年 9月14日写给何君的信。 13、被告人牟其中的七份电汇指令。 14、被告人姚红、牟臣签署的银行汇款申请。 15、香港东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27套单据。 16、湖北中行提供的33份信用证副本共计13册。 17、南德集团在湖北中行开具信用证情况明细表。 18、湖北中行出具的美金汇率说明。 19、湖北轻工收南德集团货款清单。 20、南德集团贴现赃款流向表及说明。 21、南德集团职员曹明
23、田、马斌、王德国、何著、黄公忠以及香港东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王向军、澳大利亚X . G . 1 . 公司经理何君、交通银行贵阳分行李建平、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业务三部王旭东等人的证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南德集团,被告人牟其中、姚红、牟臣、牟波、夏宗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条的规定,构成信用证诈骗罪。被告人姚红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具有立功表现。 被告单位的辩护意见:1、起诉指控被告单位通过何君虚构进口货物合同,交通银行贵阳分行开具的见证意见书并授权姚红、牟臣配合何君在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骗开信用证事实不清;2、南德集团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信用证项下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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