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docx
《经济法案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案例.docx(4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案例甲(7岁、女)乙(12岁) 两人邻居,经常放学同行,巷子里总是有一条狗,甲很害怕。“绕道行吧” “不怕,我保护你,狗咬了我负责” 问:如果甲真的被狗咬了,到医院医治用了2000元,乙应不应当赔偿?答案: 乙不承担甲受伤的法律后果,乙无须赔偿。理由:乙才12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只可以进行与他的智力、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本案中乙承诺要保护甲的安全是他不能理解和承担的,故此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案例 甲(16岁高中生)与乙是好朋友,好到立遗嘱:假如有一天我死了我所有的财产归乙所有。果有一天甲车祸死亡,问乙能否继承其遗产?答案:当然不能,因为甲在立遗嘱时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立遗嘱的行
2、为不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故无效。案例某教授举办学术讲座学生乙参加在举办讲座的礼堂外的公告栏告示如有意买其一部新书(标明价格)就在签名簿上签名, 乙并不留意公告栏目之告示以为谁到谁签名在签名簿签名了问:现某教授认为学生乙既已签名就应当买书,乙不愿意。本案应如何处理?答案:乙如不愿意并不需要买书。 理由是学生乙签名之行为并不表明其意思就是要买书,只有他的真实意思是买书并通过行为表现,才能表明他的签名行为就是民事法律行为。 因其对签名的意思发生了重大误解,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和有效条件,双方的买卖合同并不成立。案例甲签合同乙双方约定,乙如果教训甲的仇人丙一顿,即把丙打伤,甲支付乙1000元
3、。答案:此合同无效。因为双方通过签订合同的行为以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为内容,签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案例唐某好朋友彭某一日彭某父亲病重向唐某借款3000元,唐某说:“别说什么借快先拿去用.”唐某说不好意思,不久先后还了1000元。后双方反目。唐某要彭某立即还2000元,唐某认为是借贷,是双方的双务法律行为确。而彭某不想还认为是赠与是单方的单务的无偿的法律行为 问:此案应如何处理?答案:彭某应当返还2000元. 理由:1、唐某的行为是借贷行为,一方面双方对此意思表示不明确,以借贷论断;另一方面是彭某先后还了1000元,以行为的方式明确他是借唐某的钱
4、,双方为借贷关系; 2、即使是赠与也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一方赠与双方财产需经对方同意,并非只要一方赠与财产就可以成立。彭已以还款的行为方式表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案例甲是一名15岁的初中学生。他利用自己攒的压岁钱给自己买了一部手机,价款1200元。甲的母亲认为孩子还未成年,购买手机的行为未经家长同意,因此甲的母亲将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双倍反还货款2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销售商指出,该手机已经被发现撕掉“维修标贴”,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题:1、甲购买手机的行为起法律效力如何? 2、该案如何处理?答案:1.甲购买手机的行为属于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因而无效的民事行为;法院认为,手机价格过高,
5、而一个15岁的未成年人虽能对手机的品牌、价格等能做出选择,但对以后手机维修和话费可能会对其法定代理人造成的经济困难难以作出预见。2、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价款。案例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答案: 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洗车费用。 理由:双方虽然达成了主要条款为就餐的服务合同,但是双方并未就洗车这项服务协商一致,因此王先生无合同上的义务需要向酒店支付洗车费用。 即双方就洗车这项民事行为并未达成意思真实一致,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这一有效要件。案
6、例甲从乙处购买黄牛一头,作价500元。乙明知该牛有病而告知甲该牛没病,甲认为该牛可能有病,但因价格便宜而愿意购买。在交易过程中,乙对甲说:“如果发生纠纷,你必须在3个月内(自交易之日起算)起诉,否则我概不负责。”甲表示允诺。甲买回该牛后第4个月该牛因病死亡,遂发生纠纷。问:1、甲乙买卖黄牛的行为是否有效? 2、乙说3个月内起诉的行为是否有效?是否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答案: 1、甲乙之间构成民事欺诈。甲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或撤销此买卖行为。乙明知牛有病而不告知,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虽甲认为该牛可能有病但不是“必然”有病,不能认定甲对标的物之性质已有认识而否
7、定乙欺诈行为之成立。 2、甲乙约定的诉讼期限无效。因为诉讼期限是法定的,不是双方可以约定的,不能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案例引例: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引发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合宪性质疑 案情:孙志刚,男,岁,湖北武汉人,年在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结业。2003年月日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月日晚时许,孙外出上网,途遇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检查身份证,因未带身份证,被作为“三无人员”带回派出所。孙的同学成先生闻讯后赶到派出所并出示孙的身份证,当事警官仍拒绝放孙。月日,孙被作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遣送站。当晚,孙因“身体不适”被转往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护站。日凌晨时多,孙遭同病房的名
8、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于当日上午时分死亡。救护站死亡证明书上称其死因是“心脏病”。月日,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尸检检验鉴定书,结果表明,孙死前小时曾遭毒打。月日,南方都市报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事件。次日,全国各大媒体纷纷转载此文,并开始追踪报道。月日上午,孙案开庭。月日孙案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死刑,李海婴被判死缓,钟辽国被判无期。其他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年至年有期徒刑。同日,孙案涉及的民警、救治站负责人、医生及护士一共人,因玩忽职守罪,被分别判处年至年的有期徒刑。小张认为: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也是法的形式之一。请分析小张的观点是否正确?
9、 答案:在我国,只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才是法的形式。我国的法律形式主要表现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以及我国加入并生效的国际条约等。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书只是一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所以小张的观点是错误的。案例王某从某商场购买一台电冰箱,因其出国工作而一直没有使用,过了三年,王某回国使用电冰箱时,发现电冰箱有质量问题。王某想起购买时商场并未声明电冰箱有质量问题。于是,王某找到了该商场。商场称,该售出商品已经远远超过了厂家规定的“三包”日
10、期,商场不负责任。王某欲诉至法院。想一想王某现在去起诉还来得及吗?答案:王某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由于商场并未声明电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王某使用后,发现电冰箱存在质量问题之日起开始计算,而且从王某购买电冰箱之日起,即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并未越过20年。因此,王某仍有权在指导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例2007年1月1日,甲企业向乙银行的贷款到期,甲企业拒绝还本付息。乙银行于2007年3月1日向甲企业发出书面信函,要求甲企业在2007年4月1日前还本付息。甲企业表示同意,但在2007年4
11、月1日仍拒绝清偿债务。答案:本案中,乙银行2007年3月1日要求还本付息的信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乙银行对甲企业新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7年4月1日2009年4月1日。案例 王明和李刚是中学同学,李对王明称:自己想购买一套商品房;付商品房首期款还缺 2 万元,想请王明帮帮忙,借期 6 个月。王明答应。第二天,王明找到舅舅张某借 钱。张某借给他 1.5 万元。王明又找女友陈红借。陈红不在,但其不满15岁的妹妹在。陈红的妹妹从家中柜里取出 5000 元借给了准姐夫。次日,王明电话告知陈红,陈红未表示反对。随后,王明将借到的 2 万元交给李刚,李刚写了一张借据。6 个月过去,王明找李刚还钱。李刚的妻
12、子俞芳告知,李刚在 3 个月前一次进货时被歹徒袭击伤了头部,为此诱发严重精神病。王明拿出借据,俞芳表示现在手头紧再宽限几天。王明同意了。张某打电话给王明要求他还钱。王明找到其姐姐王丽,王丽向张某保证说,弟弟若不还钱则由她来还。不知出于何故,王明与陈红闹翻,陈红要王明立即还钱。王明提出用他与陈红一起购买的一套音响来抵债(音响价值 1.1 万元,购买时两人各出了一半),其同意了。 问题:1、该案中有几个法律关系?2、其中的法律事实有那些,即那些属于法律行为,那些属于法律事件。3、假如李刚借钱是为了赌博,而王明知晓,法律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4、假如王明未给陈红电话,告知借钱一事,法律关系是否成立?
13、为什么?5、其中那个法律关系已经终止?为什么?6、这里涉及到法律关系变更了吗?7、这笔 2 万元的借款由谁来偿还?8、如果李刚之妻拒还怎么办? 答案:1)五个。王明与李刚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王明与舅舅张某和女友陈红的妹妹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李刚与其妻子俞芳之间也存在法律关系。王明与其女友之间关于那套音响存在共有法律关系。王明的姐姐与其舅舅就王明所借的1.5万元存在担保法律关系。2)法律行为有:王明向舅舅张某借入1.5万元;法律事件有:王明遇车祸身亡;王明向女友陈红不满15岁的妹妹借入5000元;王明姐姐王丽向张某保证若弟弟无法还钱则由她还;王明向李刚妻子俞芳讨还借款。 3)不成立。赌博是违反社
14、会治安管理的一种违法行为,出借人王明明知借款人李刚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所以法律关系不成立。4)假如王明未给陈红电话,告知借钱一事,法律关系不成立;原因:虽然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都存在,但是没有打借条,没有合法的权利义务约定。5)其中,李刚与王明之间的这个法律关系已经终止,因为李刚已经由于意外事故逝世。6)变更了。7)陈红的妹妹可以向王明主张5千元的债权,若其不能归还,则可以对其与陈红的共有财产音响主张权利。张某可以向王明主张1.5万元的债权,也可向王明的姐姐主张权利;若王明的姐姐偿还了债务,则她可以向王明追偿。王明可以向俞芳主张债权,在李刚患精神病期间,俞芳作为监
15、护人应承担偿还义务;在李刚死亡后,因其留有财产,他与王明之间的债权债务并不因其死亡而消灭,依法应在财产继承之前予以偿还。俞芳若拿不出现金,可以将李刚的遗产变卖来偿还。当然,若李刚无遗产或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则俞芳无偿还义务或对超出遗产部分的债务无偿还义务。8)俞芳若拿不出现金,可以将李刚的遗产变卖来偿还。若李刚无遗产或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则俞芳无偿还义务或对超出遗产部分的债务无偿还义务,则李刚之妻可以拒还。案例 甲贸易公司与外省的某家具厂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家具厂负责将家具托运至甲贸易公司。10日后,家具厂便与当地火车站办理了货物运输手续,并将货物如约运至甲贸易公司。你能找出本案中巳
16、形成的几个经济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中有哪些构成要素?答案:案例1中包含了两个民事法律关系。在第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是甲贸易公司与家具厂;客体是双方合同中的标的物,即双方买卖的家具;内容是双方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在第二个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是家具厂和火车站,客体是双方约定的运输行为;内容是双方对等的权利义务。案例 从小父母离异的王晨好不容易才考上大学,不料竟又被生父赶出家门,王晨多次哀求父亲仍无济于事。无奈之下,这名四处寄居的大学生将生父推上法庭,怒讨居住权。1月2日,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争议的核心问题就是: 王晨的父亲声称我只养你到18岁,是否合法? 答案: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王晨
17、的父亲是否具有抚养责任?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案例某市甲、乙、丙三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甲、乙、丙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光华实业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
18、,其中甲出资7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50万元(其中以一非专利技术出资折价36万元);委托甲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名称、出资方式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甲经与乙、丙商妥后均予以纠正。 甲、乙、丙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关于公司名称、出资方式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答案:首先,公司名称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其次,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可以达到有限
19、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70。 案例1、张、李、赵3人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张出资20万元人民币,李以价值20万元的房屋出资,赵出资人民币10万元。后经营失败,公司欠甲100万元,公司资产价值50万元,甲知道张具有偿还能力,在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要求张偿还所欠的债务。 若你是甲的法律顾问,对甲的要求如何回答?答案:我国公司法确认了公司的两种形式,即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无论何种公司,股东均以自己的出资或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张、李、赵3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债务,应以其(公司)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在张、李、赵3人足额出资后,3人只以各自出资额为限对
20、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以自身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据此,债权人甲只能要求公司清偿债务,而不能对张本人提出清偿债务的请求。案例爱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拟增加注册资本,公司监事会全部七名成员坚决反对,但董事会坚持决议。于是,监事会中的三名成员监视会名义通知全体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议。除两名股东因故未参加股东会以外,其他股东全部参加。与会股东最终以2/3人数通过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认为会议的表决未到法定人数,因而决议无效。董事会认为,监事越权召开股东会,会后又对会议通过的决议横加指责,纯属无理之举。问:(1)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2)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是否合法?(
21、3)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是否有效?答案:(1)该公司董事会无权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法规定,对增加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应当由股东会作出。(2)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合法。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3)股东会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无效。公司法规定,股东会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应当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此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只是参加本次股东会的2/3股东通过。(试分析,如果该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这个决议有效吗?)案例某百货公司是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由两个私人股东设立。该公司聘请丁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此时,丁某买回的一批服装正欲卖出,上任后未经任何
22、人同意私下和某百货公司签订了合同,用公司名义买下了他买来的服装,总价款达12.5万元,占用了公司的大量流动资金。后该批服装由于数量过多,款式陈旧而积压,致使该公司下半年的投资计划流产,大量的购货合同难以履行。公司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丁某赔偿经济扣失。丁某认为:他是公司的经营主管,有权同任何人签订合同,确定经营方式,公司起诉他是没有任何道理的。问:(1)丁某和本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是否有效?(2)丁某是否应向公司赔偿损失?答案:(1) 有效,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实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 应该。根据规定,聘用的高级人员违反公司规定,为一己谋
23、私利,给公司。投资人造成巨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例被告杭州金都公司是一家以生产经营不锈钢复合管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3月设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根据工商部门规定,允许分期注入,被告陈明、徐安系该公司股东。2001年3月、7月,经两次验资,金都公司注册资本增至50万元。在两次验资后,陈明、徐安均于短期内共同抽回出资,累计达 27.2万元,致使金都公司并未实际占有和使用该出资进行经营。在第二期验资时,两人还共同将金都公司资产中的17.8万元充作应由两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两股东通过对公司财产的控制、支配,虚假出资45万元,实际出资仅5万元。 2002年11月被告与原告杭州铁路电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经济法 案例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16558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