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篇4金税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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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 395肆 金税工程一、金税工程简介(一)金税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认识,金税工程是增值税的“生命线”,是打击偷骗税的“杀手锏”,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工程”,是各级国税机关的“一把手工程”。各级领导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真抓实干。(省国家税务局2000年12月12日鄂国税发2000221号通知)(二)金税工程推行1、推行依据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摘自中华
2、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推行历程(1)金税工程全面推行为了搞好金税工程的建设,逐步完成各项预定任务,尽快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摘要)的通知(国税函199787号)所确立的以纳税人申报信息稽核为主导,以发票信息稽核为辅助的整体目标,
3、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总局决定在1999年内将所有开具十万元以上销售额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十万元票企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A、各地必须在1999年12月底以前完成十万元票企业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自2000年1月1日起,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开具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B、自2000年1月1日起,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为避免经济损失,各地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国税明电1995049号)中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将库存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改为万元版或千元版发售。 C、为便于防伪税控系统认证管理
4、,自2000年1月1日起,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将统一使用新版电脑专用发票,届时库存的旧版电脑专用发票仅限未纳入该系统的企业使用。 D、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当月尚未使用的原手工、电脑专用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及时缴销,缴销时限不得超过次月的纳税申报期。 (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7月27日国税发1999139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1999年8月19日鄂国税发1999192号通知转发)在2002年年底以前,将税控系统覆盖到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国务院办公厅2000年2月12日国办法2000012号通知) 2001年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到所有开具万元以上销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自
5、2002年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自2002年4月1日起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2002年完成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全面推行工作。自2003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版专用发票。自2003年4月1日起,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11月9日国税发2000183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2000年12月26日鄂国税发2000241号通知转发)金税工程全面开通2001年7月1
6、日,金税工程将在全国22省区开通,届时金税工程在全国正式联网运行。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向建党80周年献礼。(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6月28日国税发明电200141号通知)(2)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暂缓推行今年3月底以前,暂停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推行工作(何时恢复推行,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2月11日国税发明电200111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2001年2月23日鄂国税明传20015号通知转发)(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恢复推行目前,Windows版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采用32K大容量IC卡)已经通过国家商密办技术鉴定,总局决定,自2002年5月起
7、,在全国范围内恢复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5月14日国税发明电200214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2002年5月16日鄂国税明电200222号通知转发)防伪税控系统PCI标准接口的技术开发工作已完成,总局决定正式恢复推行防伪税控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11月29日国税发明电200252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2002年12月18日鄂国税明电200252号通知转发)200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A、2003年10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
8、扣税凭证。B、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2月14日国税函2003139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2003年3月18日鄂国税函200380号通知转发)C、从2005年1月1日起,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采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不再填报代开发票开具清单,同时停止使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计算机开具不带密码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12月22日国税函20041404号通知)(三)金税工程的完善与拓展1、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
9、统税务端网络版软件的有关事宜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总局决定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税务端网络版软件(以下简称网络版软件)。 (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9月1日国税函2003997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2003年10月9日鄂国税函2003292号通知转发)各级税务机关要在确保贯彻落实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做好网络版软件的推行工作,对于一些工作量较大、难以按上述时间进度完成网络版软件推行任务的地区,可以推迟网络版软件的推行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9月1日国税函2003997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2003年10月9日鄂国
10、税函2003292号通知转发)2、推行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的有关事宜为了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款申报和缴纳信息的交叉比对,即“票税稽核”功能,以充分发挥金税工程二期的税控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工作的统一时间安排和考核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制定下达。对各地税务机关推荐的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统一测试评审,现将测试合格企业名单通知你们(见附件),凡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测评合格并公布的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各地一律不得采用。附件:(略)(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3月27日国税函20033
11、28号通知)测试合格软件开发单位被其他单位兼并或与其他单位重组,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可视同为测试合格企业,但此类企业必须将兼并、重组的相关协议文件报软件当地推广应用地区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报总局备案。出资或以其他方式购买测试合格软件企业开发的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著作权的单位,必须向软件当地推广应用地区省级税务机关出具规范的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并报总局备案后,其购买的测试合格软件可在当地推广使用。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一旦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应立即取消其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的推广资格,并及时报告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8月8日国税函2
12、003943号通知)3、推广应用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监控台的有关事宜为进一步加强各级税务机关对增值税征管工作的监管力度,防范不法分子偷骗国家税款,堵塞税收漏洞,总局组织开发的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监控台,已在部分地区试运行。(1)基本内容通过推广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监控台,实现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发行、发售、报税、认证等系统运行情况的有效监控。可分为实时监控和事后监控两种类型。实时监控。总局、省局通过网络直接登录地市级防伪税控网络版实时查看其运行情况,包括税务发行明细查询、企业发行明细查询、发票发售明细查询、报税明细查询、认证明细查询、纳税人明细查询等操作。事后监控。主要包括报表
13、统计和质量考核两部分。报表统计主要查询税务发行情况统计表、企业发行情况统计表、企业发票领用存情况统计表、报税情况统计表、认证情况统计表等五个统计表。质量考核主要对报税率、失控发票率、问题发票率、企业作废发票率、红字发票率和认证人工干预率等指标进行统计、查询和分析。(2)运行模式根据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数据集中模式的不同,监控台可实行总局、省级局、地市级局三级运行模式和总局、省级局两级运行模式。三级运行模式为:每月征期过后,通过地市级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采集的各项数据通过MQ传输通道自动上传至省级局和总局,省级局和总局通过监控台软件对所辖地区各系统运行数据进行汇总和统计,以便对各系统运行情况
14、进行监控、分析。两级运行模式为:每月征期过后,通过省级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采集的各项数据通过MQ传输通道自动上传至总局,总局通过监控台软件对各省各系统运行数据进行汇总和统计,以便对各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8月3日国税函2004944号通知)二、金税工程部门及岗位管理(一)金税工程部门职责各级税务机关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负责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计算机技术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各地税务机关技术部门应做好税务机关内部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支持和日常维护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12月1日国税发1999221
15、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2000年2月1日鄂国税发200028号通知转发)各级国税机关业务部门负责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应用的组织以及发行、认证、报税等日常管理工作,技术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省国家税务局2000年4月3日鄂国税发200065号通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必须设立协查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协查的组织、监控管理、考核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11月8日国税发2000180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2001年6月15日鄂国税发2001111号通知转发)金税工程日常工作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由流转税管理部门牵
16、头负责(其中防伪税控系统、稽核系统由流转税管理部门主管),在地、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及地、市以下国家税务局由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6月15日国税发200176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2001年7月23日鄂国税发2001131号通知转发)(二)岗位设置及职责1、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1)总局岗位设置及职责总局设置稽核管理岗位。负责全国金税工程有关系统运行的组织实施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不得随意变通。研究解决金税工程有关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按规定的权限操作稽核系统,不得擅自改动软件,不得擅自改写数据,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负责对发票协查情况进行统计。
17、负责对下列统计表进行统计分析:A、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B、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C、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统计表;D、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E、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F、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G、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级上报比对情况统计表;H、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级上报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I、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情况)。负责对省局金税工程有关系统运行的业务管理及考核。 (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6月15日国税发200176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2001年7月23日鄂国税发2001131号通知转发)(2)省局岗位
18、设置及职责省局设置稽核管理岗位。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金税工程有关系统的运行工作,不得随意变通。负责接收下一级收回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妥善保管,按规定统一登记造册并集中销毁,不得隐匿、丢失或擅自处理。按规定的权限操作稽核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不得擅自改写数据,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负责对发票协查情况进行统计。负责对下列统计表进行统计分析:A、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B、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C、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统计表;D、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E、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F、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G、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级上报比对
19、情况统计表;H、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级上报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I、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地比对情况统计表(含下级比对情况);J、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情况)。负责对市局金税工程有关系统运行的业务管理及考核。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6月15日国税发200176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2001年7月23日鄂国税发2001131号通知转发)(3)市局岗位设置及职责市局设置稽核管理岗位。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金税工程有关系统的运行工作,不得随意变通。负责接收下一级税务机关收回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上缴省局,不得隐匿、丢失或
20、擅自处理。按规定的权限操作稽核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不得擅自改写数据,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负责统计打印新认定一般纳税人和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档案信息(若属稽核系统初次运行,则统计打印全部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负责对发票协查情况进行统计。负责对下列统计表进行统计分析:A、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B、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C、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统计表;D、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E、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F、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G、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情况)。负责对县局金税工程有关系统运行的业务
21、管理及考核。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6月15日国税发200176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2001年7月23日鄂国税发2001131号通知转发)(4)县局岗位设置及职责县局(含省、地市直属分局、涉外分局)设置税务登记岗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发票发售岗位、报税管理岗位、认证管理岗位、数据采集岗位、日常稽核岗位、设备管理岗位。(其中,若下级征收机关已设有发票发售岗位、报税管理岗位、认证管理岗位、日常稽核岗位,则在本级不再设立相同岗位,工作量较少的地区,可一人多岗或一岗多责。)税务登记岗位A、对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的营业执照、注
22、册资金证明、银行账号证明、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关证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对其经营场所、货物仓库必须进行实地察访,确认无误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严禁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办理税务登记。B、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结束后,及时将企业的有关税务登记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 (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6月15日国税发200176号通知,省国家税务局2001年7月23日鄂国税发2001131号通知转发)C、负责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档案资料信息及变更档案资料信息,签名后及时向认定岗传递所采集的资料信息。(省国家税务局2001年10
23、月31日鄂国税函2001409号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A、对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企业报送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及经营场地(如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有关证件、资料与其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资料进行核验,经核验无误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有问题的企业,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B、根据商贸企业上报的预计年销售额核定其使用专用发票的数量及限额,并将有关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给发票发售岗位。新认定的商贸企业月专用发票发售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且首次只能领购限额万元版的专用发票。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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