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XXXX年7月纳税参考.docx
《税务管理-XXXX年7月纳税参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税务管理-XXXX年7月纳税参考.docx(17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纳 税 参 考 2010年 第8期1 纳 税 参 考(内部资料,免费赠阅)*纳税人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零年八月142目 录 (2010年第8期 总字第041期) 一、本期财税政策要点提示5 二、最新财税政策法规1、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 2010-07-241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2010-07-212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49号 2010-06-
2、3024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 2010-07-232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2010-07-0230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2010-07-097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2010-07-2676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 2010-06-2890
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 2010-06-2198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10303号 2010-06-29125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同期资料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10323号 2010-07-1213212、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涉税诉求问题的函国税办函2010535号 2010-06-221391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6号关于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计征问题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6号 2010-07-19140
4、三、最新财税政策解读1、税法规定的非应税项目包括的内容1422、向劳务派遣人员付酬的涉税分析1443、企业为股东消费买单要计缴个税147四、财务管理文章精选1、出口视同内销的税额计算与会计处理(上)1512、出口视同内销的税额计算与会计处理(下)155五、纳税筹划文章精选1、农产品销售渠道可谋划1602、房产税的纳税筹划案例分析161本期财税政策要点提示 1、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自2010年7月15日起,对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
5、、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通知明确,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下发之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会,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
6、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通知同时明确,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3、关于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5,060,464.25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中化集团公司的国有资本金。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及其所
7、属子公司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4、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对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予以明确。对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通知中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律执行至2012年12
8、月31日。5、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公告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8、2009年度尚未进行境外税收抵免处理的,可按本公告计算抵免。6、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公告明确,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
9、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7、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做出进一步明确。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
10、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2008、2009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本办法处理。8、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具体要求为: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如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自行纳税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开具通用完税证或缴款书、完税证明。凡是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扣缴明细申报,且具备条件的地区
11、,2010年应当向纳税人告知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 9、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通知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做出了具体明确。10、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明确,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评审。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日常管理,对于试点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要及时
12、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或涉及税务违法案件检查的;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多次未按规定提供税务部门所需单证、资料且经劝告无效的。11、关于开展同期资料检查的通知通知明确,各省税务机关组织本省同期资料抽查工作,抽查覆盖2008和2009两个纳税年度,各地税务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关联申报数据,分年度统计本省应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名单,严格按照统计抽样方法抽取测试样本(每个年度抽取样本数量应不低于总体的10%),并组织检查样本企业同期资料准备情况。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同期资料抽查工作由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另行部署。12、关于中国移动通信
13、集团公司有关涉税诉求问题的函函件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采取列举形式,对企业货币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非货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认定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其中并没有规定无形资产损失税前不能扣除。鉴此,只要你公司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真实存在,损失金额可以准确计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认定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3、关于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计征问题 公告明确,对于进口“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税号:27101929)”、“润滑脂(税号:27101992)”、“润滑油基础油(税号:27101993)”和“其他重油及重油制品(税号:27101999)”项下的成品油,第
14、二法定计量单位(升)统一按附件中给定公式由第一法定计量单位(千克)换算后向海关申报并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当纳税义务人进口成品油的重量和体积的换算与给定公式不相同时,应按给定公式将重量换算为体积后向海关申报并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按照商业惯例成品油通常会含有一定数量的水份,申报重量时不应扣除含水量。最新财税政策法规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15、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中有关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要求,扶持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的研究开发,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特制定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见附件,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0年7月15日起,对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
16、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二、项目承担单位在2010年7月15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物资申请享受免税政策的,应在2010年9月1日前向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牵头组织单位提交申请文件,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见暂行规定,逾期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自2010年7月15日起享受进口免税政策,可凭牵头组织单位出具的已受理申请的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办理有关进口物资先予放行手续。三、科技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应按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受理和审核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文件,并在2010年l0月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需求清单。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
17、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及时研究制定各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进口物资前按照有关规定,持有关材料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附件: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中有关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要求,扶持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的研究开发,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承担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
18、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述科技重大专项是指列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包括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新药创制,艾滋病和
19、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第四条 申请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政策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独立的法人资格;2、经科技重大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免税进口的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直接用于项目(课题)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且进口数量在合理范围内;2、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产品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且价值较高;3、申请免税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一般应优于当前实施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设备。第六条 为了提高财政资金和进口税收政策的使用效益,对于使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在申报设备预算时,应当主
20、动说明是否申请进口免税和涉及的进口税款。第七条 各科技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牵头组织单位)是落实进口税收政策的责任主体,负责受理和审核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文件、报送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需求清单、出具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进口物资确认函(格式见附件l,以下简称进口物资确认函)、报送政策落实情况报告等事宜。有两个及以上牵头组织单位的科技重大专项,由第一牵头组织单位会同其他牵头组织单位共同组织落实上述事宜。科技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为企业的,由该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单位负责审核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文件、报送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需求清单、出具进口物资确认函。第八条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国家发展改
21、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物资需求,结合国内外生产情况和供需状况,研究制定各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清单,组织落实政策年度执行方案,定期评估政策的执行效果,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政策。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享受本进口税收政策和履行相应义务的责任主体。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7月15日前向牵头组织单位提交下一年度进口免税申请文件(要求见附件2),项目承担单位在领取进口物资确认函之前,可凭牵头组织单位出具的已受理申请的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办理有关进口物资先予放行手续。上年度已享受免税政策的项目承担单位尚未领取当年度进口物资确认函之前,可直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办理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税务 管理 XXXX 纳税 参考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16552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