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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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泉地税发2008123 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福建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则(试行) 和福建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8239号)及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委办2008108号) ,规范地税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中
2、的随意性, 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立结构合理、配臵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提高政府效能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此, 省局已于2008 年 11 月 12 日下发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则(试行) 和福建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8239 号)通知,要求各地从 2009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 日前, 市委、 市政府召开全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大会总结试点工作情况, 动员部署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并下发了 泉州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
3、施方案 。会议指出,虽然省政府对地市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并未明确提出具体要求, 只是要求已开展此 2 项工作的地级市继续进行,其它地市也只是在有关部门开展试点工作,但是按照我市在海西建设中“先行先试”的定位要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不再停留于试点工作,而是将于 2009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在市县两级所有行政执法机关, 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单位全面开展, 同时要求中央及省属垂直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照执行。 根据方案要求, 列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等六项行政执法行为。 会议强调, 规范行政自由裁
4、量权要重点抓好五个环节:一是梳理行政自由裁量权;二是细化、量化行政自由裁量权; 三是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程序; 四是公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行过程;五是建立健全监督制约制度。具体分五个步骤进行:一是动员部署;二是细化标准;三是报送备案;四是组织实施;五是检查评估。各单位要提高认识,把握精神,充分认识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把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列入今后一段时间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精心组织,确保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取得实效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各单位领导对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要高度重视, 严密组织,加强领导,确保该项工作有效开展。各单位要成立领导小组
5、和工作机构,做到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抓具体,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检查督促。 (二)加强协调,做好衔接 虽然我省地税系统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将先行对行政处罚自由 3 裁量权进行规范,而市委、市政府要求开展该项工作的时间是 2009年 7 月 1 日,但列入规范的范围要求包含六项行政执法行为,因此,各单位要提前谋划、提前调研,在认真执行省局规范的同时,要加强与当地政府沟通协调, 积极探索推进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有效方法,为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做好准备。 (三)强化培训,依法运作 省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则、执行标准从 2009 年 1 月 1日
6、起就要开始实施了,时间紧,工作新,各单位应将该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及时动员部署, 让每位执法人员充分认识到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意义。 要认真开展培训, 让全体执法工作人员及时掌握细化的处罚规则和标准, 确保工作中熟练运用, 确保取得实效。 (四)健全制度,强化监督 要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制约制度, 通过日常执法检查、 执法考核、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查等方式, 加强对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监察、效能部门要加强行政监察、效能监察,对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等行为, 要及时予以查处。 市局将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绩效考评内容进行考核
7、。 (五)总结经验,及时反馈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一项全新的工作, 安溪县地方税务局作为安溪县的试点单位开展该项工作已经一年多了, 市局将通过信息专刊形式提供安溪局的试点工作经验供各单位学习借鉴。 各单位也应注意总结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经验, 将执行经验、 遇到的问题以 4 及意见建议进行汇总,及时向市局反馈。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5 6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成立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泉地税发2008124 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我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经研究,决定成立泉州市地方税务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
8、工作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王增加 副组长:苏承改、颜伟宏 成员:李填生、周志望、许晓慧、康杰锋、许金宽、杨庆豪、蔡如明、谢德明、高华达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李填生 成员:戴雄军、颜艺、杨苹、郑朝伟、黄秋蓉、陆超豪、吴铭、颜艺、陈丽婷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7 8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5129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 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
9、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 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 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 应提交相应资料, 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
10、税, 应提请备案, 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六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 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 9 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 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 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 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 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条 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凡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经由各省
11、、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 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 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 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第二章 减免税的申请、申报和审批实施 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 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
12、、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 10 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条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 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 申请的减免税项目, 依法不需要由
13、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 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 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三条 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
14、 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11 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 耗时长的, 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区县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减免税期限超过 1 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第十五条 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 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 20 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
15、责审批的,必须在 6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 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十六条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 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第十八条 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 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九条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 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
16、下资料备案: (一)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12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第三章 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 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
17、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四)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五)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未申报。 第二十二条 减免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减免税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 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 13 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审批跟踪反馈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审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审批工作机制。 (二)建立审批案卷评查制度。各级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各类审批
18、资料案卷, 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 上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 (三)建立层级监督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的制度, 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的监督, 包括是否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审批工作。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 按照公正透明、 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 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 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误的, 应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 享受减
19、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 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 14 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检查中, 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 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20、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 第四章 减免税的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 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第二十七条 属于“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以及西部地区新办企业年度减免属于中央收入的税收达到或超过 100 万元的, 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审批, 审批权限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具体确定。 审批税务机关应分户将减免税情况(包括减免税项目、减免依据、减免金额等)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在每年 6 月底前书面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上年度减
21、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 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的落实情况应由省级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减免税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和分析;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减免税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第二十九条 减免税的核算统计办法另行规定下发。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办 15 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16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的实施方案 闽地税发2005224 号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22、) (国税发2005129 号印发,以下简称办法 ) ,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减免税的分类 (一)报批类减免税项目 报批类减免税项目是指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二)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即除报批类减免税之外, 其余的减免税项目属于备案类减免税。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不需要纳入税务登记管理的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其享受的备案类减免税不需进行备案。 上述报批类、备案类减免税的具体项目,见税收减免项目参考表 二、减免税的审批机
23、关 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设定。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已明确审批权限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明确具体审批权限的,除省局 17 另有规定外,其余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级地税局(含省局直征分局,下同)审批。 三、减免税的程序 (一)报批类减免税的工作程序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经按本方案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地税机关 (以下简称审批机关) 批准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1.申请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
24、务中心(厅)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1) 报批类减免税申请表 。同一减免税项目涉及多税种的,纳税人可以合并填写一份申请表。 (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其他资料的种类,原则上由省局统一规定。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地税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纳税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地税机关不得因此拒绝受理。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2.受理 地税机关办税服务中心(厅)收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应当 18 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项目依
25、法不属于报批类减免税项目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受理;若属于备案类的,按备案类程序操作。 (2)申请的资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 地税机关应当受理。 受理时间为收到申请人申请资料(或补正申请资料)之日。 (5)地税机关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决定受理申请时,应当分别作出 减免税资料补正告知书 和 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 ,并加盖受理机关印章或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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