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和会计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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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经济学者沙龙时间:2007年4月7日下午地点:五洋假日酒店翡翠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马 宏 利翁总:各位新老朋友大家下午好!在这个春光明媚的下午,我们聚集在五洋假日翡翠吧,关注一下我们该关注的事情, 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一个物权法,物权法跟我们老百姓是息息相关的。我们马律师讲了,实际上物权法是民法典中比较基础的一块,物权、债权这几块是我们民法典主要的几块,所以说对于我们做企业的,我们的企业业主跟我们企业高层管理者来讲物权法还是很重要的,物权法出来以后对于我们以前很多不明确的地方进行了规范,从法律的层面上进行了规范。物权法有四篇十九章二百四十九条,为了大家这次来解读物权
2、法,我们专门从网上下载了一个简陋的文本,我们讲起来以后大家可以对着这个条文来学习。物权法涉及到农民的承包地,农民的宅基地,我们的住宅用地以及共有用地都涉及到了。还有抵押、地域,我们以前都不怎么了解,还有担保等等。这些范围比较广泛,后来作为我们法人代表也好,作为其他业主也好,或者普通公民都是非常用得着的。现在国家有明文规定,这个明文规定对我们来讲很重要,大家都知道最近重庆有一个钉子户,连续三年像一个孤岛立在那里没拆房子,这个物权法发表了以后,他又重新回到了他的房子里,被大肆的发表,这个事情他借助了物权法,他的房子一直没拆,被称为重庆市历史上最牛的钉子户,前几天拆除了,我看最后结局是好好的捞了一下
3、,他所有的面积,甚至三年来店关门的损失全部都补回来了,这就是原先地产商不愿意买的,政府讲话了,你把路、电截掉,这个不对,这个地产商就得拿钱,不拿钱肯定不行。到最后的时候,区委书记出面找他谈了三个小时,最后拿掉了,这件事情也是涉及到物权法。今天下午我们主要请浙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杭州市仲裁委仲裁员马宏利律师主讲,马宏利律师是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的,浙江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研究生,浙江大学法律硕士,现在是浙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是万向集团法务部的律师,专业职称是高级律师、浙江省律师事务所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证券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建筑房地产协会专业委员;非属专业方向是公司收购及重组,其他供
4、应商及其他商标版权销售,还有侧重于建筑房地产、建筑保险业,这个跟我们各位企业家都是有关系的。马律师有一些典型的案例:1996年参与万向集团的运作模式;1997年办理了收购万向集团下面的生产企业的事宜;1996年到2000年成功代表万向集团中美本土;01年全程负责杭州市一号重点工程参与求是古荡的项目,这个也请马律师给我们讲讲;02年参加了万向公司股份制改造;03年参与杭州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03年到05年为万向集团提供全程的法律顾问服务,马律师在这方面也是一直在关注我们的物权法,刚才跟我们的会员朋友交流,国家发布物权法不单在物权层面上,对人权也开始越来越重视,物权不体现在物的层面
5、,实际上是人的层面,只有对人的基本权利和其他的相关权利非常重视才会有物权法的发表,下面以热烈的掌声欢迎马律师给我们开讲!开讲之前大家可准备一些问题,遇到物权法的各种问题都可以讨论。 马律师:首先感谢大家来参与学习,应该说物权法是国家颁布以后,受关注度最高的法律,无论是从民间还是从学术界,还是从政府机关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和重视。这个法律应该说,前后最多的时候有400多条,起草下来是247条,有些七搞八搞的就搞没了,因为这里涉及到各个利益集团,或者各方的利益集团有冲突,包括学院派、人大也好,社科院也好,专家立法的看法,对于一些民法大家要注意听,要深入的对待。我们今天带的例子,刚才翁总也讲了一下,一
6、个备受关注的案例,就是重庆的一个案例,男的叫杨武,女的叫吴萍。在这个事情上,他这个是商业运作,拆迁的重庆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住宅小区,如果政府工作那就另当别论了。这个钉子户开始经过双方协商以后,协商的补偿结果给大家交待一下,据我看他的房屋补偿是280多万,房屋面积是219方,光房子补偿是220万,还有一部分是营业税损失。30个月,它原来是开饭店的,每个月3万块,补偿了90万,另外房屋装修装修赔了10万,开发商异地安置了一个房子也是300多方,是300来万,他们进行了差价补偿,这个事情就算尘埃落定了。这个事情到底是谁在这个博弈中受到了启发,我们现在也来分析一下。当初关注到这件事我是在网上看到的,
7、然后是各大媒体一番恶炒这个事情,尤其是借着物权法的出台,据说杨武这个人也是散打冠军,然后登上顶楼挂上五星红旗,然后挂上横幅什么“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弄得很夸张。不但中国的媒体关注,海外媒体也纷纷入驻这个地方就看他怎么样。据说他对面的房屋很畅销,都被记者租了,就等着看他们来拆,杭州一家媒体,我印象中写了一下说,这个案子要成为中国拆迁史上典型的案例,这个案子的走向将决定中国拆迁从一个野蛮拆迁走向法制拆迁,反正把这个口号提得是高得不能再高。这个事情还引用了一个德国的小故事。德国小故事是这么讲的,当初普鲁士王国有一个国王叫威廉一世,在下面的洲上有一个行宫房。那天他到行宫房去住,感觉非常好,景色是非
8、常好,发现行宫房一个角落里有一个小磨坊,他感觉这个磨坊跟周围的景色不是很和谐,威廉一世想能不能跟磨坊主谈一下,能不能把磨坊卖给他,把它拆掉,统一规划景观,但是这个磨坊主不同意,威廉一世没有办法就继续保留着。后来威廉一世过世之后,威廉二世继承了王位,老磨坊主也随着威廉一世过世了,磨坊主的儿子继承了小磨坊。但是在继承过程中,他的儿子不善经营,这个磨坊经营的不好,欠了很多钱,为此磨坊主的儿子就跟威廉二世讲,你看看能不能把这个小磨坊买走,原来你父亲想买,我现在要卖。威廉二世听说了以后说他不买,想看看他究竟欠了多少钱,他欠的钱我帮他还掉,这个磨坊继续归他,他不买。刚才漏了一块,磨坊主不卖,威廉一世就把他
9、的房子推掉了,推掉之后,老磨坊主就起诉到法院,法院说恢复原状,又把那个房子盖在那里了。现在这个威廉二世不买,他的意思说钱我帮他还掉,这个房子就留在这里,作为我们德国普鲁士王国法制的象征。这个记者引用这个小故事的意思就是说,能不能把重庆那个危房也放在那里,作为中国拆迁法制的象征保存在那。这个事情荒谬的很。国外的建筑都是用石头做的,他这个建筑物都是破的红砖了,别说几百年了,几年之后就自然倒塌了。另外法制观念都不一样,他就上当在这里。这个事情我们现在回顾一下,究竟谁在这个事情中有过错,谁收益了。我认为这个事件在中国爆发出来,在民间对这个物权法起到了很大的宣传作用,就这么一个好处。另外一个好处就是杨武
10、也好,吴萍也好,他们两个是最大的受益人,通过这两三年的抗争把这一辈子的收入都获得了,一辈子都可以不干活了。最大的受害者那肯定是开发商,开发商替谁买单,我觉得是替政府买单,为什么?他取得了拆迁许可证以后,在05年2月份开发商就申请了当地房管局进行行政裁决,房管局一直到了07年1月份才裁决下来,将近两年裁决下来这是不可思议的。大家知道有城市房管条例,各个地方有各个地方的裁决条例,最少三个月,多的两年,这个损失肯定是房管局没有裁下来。裁下来以后,就申请法院执行,因为杨武他们也是不太懂法律,没有对裁决进行行政诉讼,行政裁决生效了,按理说搞了一个先预执行。先预执行在原来我们国家的法律上有规定的,现在也有
11、规定,它的使用范围是很狭小的,主要是适用于工伤、劳动救济还有交通事故这些方面,就是情况比较危急的,就是在急需钱的时候先预执行,或者是国家的重点工程,西气东输,三峡都可以先预执行,或者主要的公共利益。他这个商业征收肯定是不应该走先预执行的,因此这个地方法院又错了,开始是行政仲裁错了,开发商被逼成什么样子,旁边都给挖空了,就留了那么一个房子,这个都是被逼的。因为我拆迁做了很多,我一年也要做10到20个拆迁案子,当然我们的拆迁也是代表政府去做这些事情,我也知道一些拆迁过程中的痛苦,这种最终的受益者是拆迁户,政府部门当然工作也没有做到位,但是政府压力也很大,海内外媒体都在,如果万一处理不当,出现这样的
12、人身伤亡,政府就怕了。所以就逼着开发商把这个事情谈掉了。这个事情对当地的拆迁环境是极大的破坏,变成了“会哭的孩子,有奶吃”,谁叫的越响,其它280户他们可能三年前就搬走了,他们的损失谁来赔?杨武就这么捞了一票,大家不怕贫,就怕不公,这个事情怎么办?拆迁环境怎么办?我们现在在拆迁过程中也碰到过这个事情,但不像杨武这么激烈,他是很聪明的做法,如果大家有亲戚朋友碰到了这样的事情也是很好弄的。拱墅区的房子拆迁,拆的都是农民的房子,农民的房子大家知道是用于出租的、盈利的,有几百户,到底先拆谁,后拆谁,这有很大差别。拆迁一般是2-3年的过程,至少三年一个过程,假设我是拆迁办的,我找到刘总说,你的房子要拆了
13、,你要走掉。刘总说:“国家要拆迁了,我肯定要配合的,我不配合那就没觉悟,但是你要保证我这个房子出租,每年有10万元的利润。我第一个走跟最后一个走肯定有时间差,这三年你要补我三年的利润。你不补我,我响应你号召的话,第一个走我还吃亏了,没有道理吧”。这是软钉子户,到了最后一户我肯定马上搬迁,按照现有的政策一点都不跟你谈。这个拆迁户话都讲出来了,你不可能让响应号召的人吃亏,这不可能吧。这种软钉子户是最难弄的,象杨武这种硬钉子户如果碰到当地政府支持,法院配合的话,很快就应该把他拿下来,拖到现在还被广大媒体关注,最损的一招就是杨武也好,吴萍也好,他们中途不是离开这个房子了吗?离开推土机上去把它推掉就好了
14、,只要不造成人员伤亡,推掉以后根据我们民法他这个列入拆迁范围了,是应该拆的,根据我们民法的平衡原则,我大不了赔你,你去法院告我,大不了受了损失我赔你,完了你去提出疑义,你多少损失我赔你,他没多少损失,他那个破房子造价不超过10万,赔了220万,你看这种房子拆掉就好了,这是刚才讲的小故事。 我们还是进入正题,正题就是我们学习这个物权法第一个方面就是避免三个误区。大家对物权法有很多认识不一样,我认为第一个不要把它视为一个新的法律,它是将很多原有的规定,还有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吸纳到这部法律中,这是一部分。另外,它是对原有的法律进行完善,我举个例子肯定就清楚了,担保法,银行界的朋友就比较清楚,关于质
15、押和抵押的事情,质押合同和抵押合同要经过登记后方生效,这个在我们起草担保法上,应该说起草人也好是不懂法律,逻辑弄得很混乱,登记后方生效,很简单,登记后方生效,登记之前那就是无效,你拿一个无效的东西我为什么给你登记呢?另外一个,我跟你鉴定以后,我作为抵押人,我不跟你去登记,不办这个手续,是不是这个抵押合同就不生效了呢?后来法院也好,法律界人士发现错误了,最高院拼命地改这个错误,但是很难改,于是出台了一个相关法的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说因为登记机关的过错没有给你登记,或者说因为抵押人不配合你去做的,在这种情况下,他认为抵押合同是生效的,但是因为没有登记没有公式,这个也是没有办法的,补了一下。到了物
16、权法的过程中它把它完全改过来了,就说你这个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签字后就生效,登记仅仅是公示作用,对外是可以对抗第三人的,就把法律当时的错误纠正过来了,这是一点。还有一点是来自法院的空白的地方加进去了,象空白的地方如定义权,善意取得或者占有以及土地登记公式,不要以为这是一个新的法律。第二误区是不要把物权法看成是财产权的基本制度,大家都知道财产权包括四种权利,一部分是物权,还有一部分是债权,第三部分是知识产权,第四部分是股权,这四个部分构成了财产权的基本制度。今天的物权仅仅是一部分,这是第二个误区。第三个误区不要把物权法保护私人财产看成是保护私有财产,私有财产在1950年司法上就规定保护基本生产资料
17、,物权法不但保护你私有资料,还有很多包括农民的利益,弱势群体的利益,当然也保护企业家老板的利益,这三个误区在学这个之前要弄清楚,这是第一个方面。第二个方面我们就谈一下物权法出台的背景以及相关的争论。背景物权法在93年以后已经开始起草了,它是根据93年合同法起草的。原来我们有三部合同法,一个是经济合同法,一个是涉外经济合同法,一个是技术合同法,弄得很乱。到了93年之后开始起草,把这三部合同法归为一部叫合同法,合同法是用来调整动态的交易安全。物权法既然要调整动态的交易安全,就必须先确定这个物,手机也好,杯子也好是谁的,要确定权属的问题,这是物权法的职能。因此在起草合同法的时候,物权法也在相应的时候
18、开始起草了。当时有两个版本,一个是沈建忠的版本,还有一个版本是人大的,是王利民他们在做的,我们现在看到的版本是社科院的。我们认为要采用社科院的,因为王利民那本不是太好,他们继续把合同法的一些错误留在里面,无论从理论界也好,实物界也好会搞乱的,最终还是采用了社科院的版本。这个学术界一直争论没有断过,到了物权法审议之前,这个争议还在。尤其是跳出一个北大教授叫巩献田,这个教授跳出来在学术界批判物权法达到了一个登峰造极的程度,他吵什么呢?巩教授他讲他背后还有两三百个教授,他说第一物权法违宪,他认为违反了宪法,他认为物权法对各种国有的、私人的、各种主体平等保护,他认为这是违反宪法的基本规定的。他认为公有
19、制是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因此你这么规定平等保护了,物权法没有这个权限,违背了宪法。他这么说物权法违背了宪法,拿宪法法条说事。紧接着有很多学术界的人也拿宪法法条来说事,认为没有违背宪法,可见我们国家宪法多少的有原则,正方反方都用宪法说事,最后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讲个小插曲,世界上应该说法学家有很多,但是有一半的法学家是搞法理研究和宪法研究的,其中这一半的法学家又有2/3的法学家在大陆尤其搞宪法的看没什么搞的,就都去搞法理,一说违宪,大家都发表观点,你发表你的观点,他发表他的观点,闹得沸沸扬扬。究竟违不违宪?我个人认为当然是没有违背宪法的,宪法只是规定国有经济是基础,集体经济是
20、重要的组成部分,个体经济是补充。它根本没有谈到国有的、公有的是神圣不可侵犯,这个是民法通则里就有规定的,因此就不存在违背宪法的规定。另外一个他们又把这个问题扯到了姓资姓社的问题上,这个就脱离了学术界的研讨范畴,把它上到了政治范畴。姓资姓社早在邓小平年代就把它定下来了,看三个有利于就好了,这是第一个学术界争论。第二个争论的就是物权法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存在黑钱洗牌的事情。这个主要是针对占有的东西,占有应该是在最后一篇,条数不多,当时规定物权法讨论的时候是这么规定的。它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没法明确的时候,有两个推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不能确定的时候规定为善意占有。还有一个是当合法占有和非法占
21、有不明确的时候规定为合法占有,这个时候一些学术界的人站出来了,怎么能这么规定呢?这么规定我们刑法中的巨额财产不明罪有什么作用?因为大家都知道刑法当中的巨额财产不明罪,它是这么规定的,你讲不清楚巨额财产来源的就定为巨额财产不明罪,但是你这个物权法上规定,只要在自己手里的就推定为合法占有了,那我刑法怎么操作?其实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没必要把民法和刑法搞在一起。最后在占有这一块,把两个推定拿掉了,这个推定不论是在今后的司法界也好,还是主流的观点也好肯定是成立的,尽管拿掉了,但是它作为法律的基本理论还是在的。第三个争论是物权法不好,对富人、穷人一律保护。举了一个例子,对乞丐的草棚跟富人的别墅同等保护,这
22、怎么能同等保护呢?他认为这有两极分化,这涉及到两极分化的问题,这种问题还很多,关键是看你站在哪个角度看。你如果站在乞丐的角度看,那的确是这么回事,你换过来站在富翁的角度看也没有错。有些人做学问做得很有意思,站在乞丐的角度,那永远是一个乞丐。关键问题是两极分化不是物权法所能解决的,关键还是社会财富分配机制或者转移机制,通过税收,通过其他的法律法规来调整,不要把这个东西归结到物权法,这是第三个在争论的。第四个争论更搞笑,物权法尤其是德国的学者说,你这个东西像奴隶般的照抄西方法律。这个东西怎么讲?我们看了一下,的确是跟国外很多规定差不多,很像,但是我们国家就是这么一个现状,你就是要照抄,别人好的东西
23、为什么不照抄,为什么要创新呢?别人用了几百年你拿过来用就好了,我们中国法律不拿过来抄,你的中华法系在哪里?大家都知道在1904年的时候,大清进行了修宪也好,制订了大清民事律例也好,大清刑事律例也好,那时候中华法系已经解体了。那时候大清原告被告叫什么吗?都不知道的,那时候我印象当中好像叫两朝相争,民事叫做断送,刑事叫做绝狱,那个法律体系在清朝的时候完全被割断了。刑事律例也好,民事律例也好象是日本人在帮着我们起草,它的模板也是德国大陆的法系模板,就是它的基本制度。法律术语的一些基本概念统统都是那时候的一些概念,你不抄他的,抄谁的?你想自己创新,没办法创新,按照原来的法律在1980年之前的法律那时候
24、是抄谁的?是抄苏俄的,是抄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那时候就不是奴隶般的照抄苏联的法律吗?事实证明苏联的法律的确是不妥当的,因此我认为好的东西照抄没有问题,就是学术界的争论跟大家讲一下,这个刚才我讲,一个是民间的炒作,还有学术界的争论,就把这个物权法是全国人民都非常关注的物权法,这个物权法到底怎么样?都很热切的来期望,最终出来了,大家都看到了,就是这么二百四十七条,的确里面有很多精华的部分,我们接下来讲一些好的制度在哪里? 你们首先看看第一篇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物权的定义原则。基本上是第五条、第八条,什么意思呢?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由不得你当事人自己去约定。这里给大家举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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