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财务会计及执业管理知识分析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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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汇编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年修订版)江苏兴光会计师事务所JiangSu XingGuang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二一一年二月1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021号):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现予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财会2
2、0064号)文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等35项准则同时废止。现将新修订的38项准则和财会20064号文发布,未被财会201021号文废止的13项准则汇编成册,仍按准则编号顺序排列。其中新修订的38项准则标题以宋体表示,财会20064号文中未被废止的13项准则标题以楷体表示,以示区别。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10)目 录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1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1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
3、准则第1111号 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1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 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1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 审计工作底稿1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 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 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2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 与治理层的沟通3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 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3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 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3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 计划审计工作3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
4、 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3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 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4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 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4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41号 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4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 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5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 审计证据5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 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5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 号 函 证5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 分析程序6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5、第1314号 审计抽样6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 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6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 关联方6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 持续经营6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 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7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 期后事项7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 书面声明7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 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7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 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8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 利用专家的工作8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 对财务报表形
6、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8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 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9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 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9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 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9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 注册会计师对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责任10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 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10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 资10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 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的特殊考虑10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4
7、号 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10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 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11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 银行间函证程序11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 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12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1号 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12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2号 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13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3号 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13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 财务报表审阅142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 号 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146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
8、1号 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153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 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157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11号代编财务信息159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 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1622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021号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
9、济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现予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财会20064号)文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等35项准则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附件: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 2.财会20064号文中废止的35项准则名称 财政部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附件2:财会20064号文中废止的35项准则名称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
10、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1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1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
11、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1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性1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1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1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1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1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1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1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的审计2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2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
12、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2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2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2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管理层声明2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2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2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2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3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3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3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33.中国
13、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3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的特殊考虑35.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编者注:财会20064号文发布,未被财会201021号文废止的13项准则名称:1.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
14、则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3号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10.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11.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12.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13.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11号代编财务信息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明确鉴证业务的目标和要素,确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
15、他鉴证业务准则(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适用的鉴证业务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鉴证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准则以及依据本准则制定的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准则所称鉴证业务要素,是指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和鉴证报告。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中国注册
16、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简称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二章 鉴证业务的定义和目标第五条 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鉴证对象信息是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如责任方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标准)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 第六条 鉴证对象信息应当恰当反映既定标准运用于鉴证对象的情况。如果没有按照既定标准恰当反映鉴证对象的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错报,而且可能存在重大错报。 第七条 鉴证业务分
17、为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 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责任方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信息以责任方认定的形式为预期使用者获取。如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责任方)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评价或计量)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即为责任方的认定,该财务报表可为预期报表使用者获取,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这种业务属于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 在直接报告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直接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或者从责任方获取对鉴证对象评价或计量的认定,而该认定无法为预期使用者获取,预期使用者只能通过阅读鉴证报告获取鉴证对象信
18、息。如在内部控制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法从管理层(责任方)获取其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报告(责任方认定),或虽然注册会计师能够获取该报告,但预期使用者无法获取该报告,注册会计师直接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并出具鉴证报告,预期使用者只能通过阅读该鉴证报告获得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信息(鉴证对象信息)。这种业务属于直接报告业务。 第八条 鉴证业务的保证程度分为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 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以此作为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如在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对审计后的历史财务信息
19、提供高水平保证(合理保证),在审计报告中对历史财务信息采用积极方式提出结论。这种业务属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以此作为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如在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阅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高于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中可接受的低水平),对审阅后的历史财务信息提供低于高水平的保证(有限保证),在审阅报告中对历史财务信息采用消极方式提出结论。这种业务属于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 第三章 业 务 承 接第九条 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 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
20、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 第十条 在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后,只有认为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并且拟承接的业务具备下列所有特征,注册会计师才能将其作为鉴证业务予以承接: (一)鉴证对象适当; (二)使用的标准适当且预期使用者能够获取该标准; (三)注册会计师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 (四)注册会计师的结论以书面报告形式表述,且表述形式与所提供的保证程度相适应; (五)该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如果鉴证业务的工作范围受到重大限制,或委托人试图将注册会计师的名字和鉴证对象不
21、适当地联系在一起,则该业务可能不具有合理的目的。 第十一条 当拟承接的业务不具备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鉴证业务的所有特征,不能将其作为鉴证业务予以承接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提请委托人将其作为非鉴证业务(如商定程序、代编财务信息、管理咨询、税务服务等相关服务业务),以满足预期使用者的需要。 第十二条 如果某项鉴证业务采用的标准不适当,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将其作为一项新的鉴证业务: (一)委托人能够确认鉴证对象的某个方面适用于所采用的标准,注册会计师可以针对该方面执行鉴证业务,但在鉴证报告中应当说明该报告的内容并非针对鉴证对象整体; (二)能够选择或设计适用于鉴证对象的其他标准。 第十
22、三条 对已承接的鉴证业务,如果没有合理理由,注册会计师不应将该项业务变更为非鉴证业务,或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变更为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 当业务环境变化影响到预期使用者的需求,或预期使用者对该项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应委托人的要求,考虑同意变更该项业务。如果发生变更,注册会计师不应忽视变更前获取的证据。 第四章 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第十四条 鉴证业务涉及的三方关系人包括注册会计师、责任方和预期使用者。 责任方与预期使用者可能是同一方,也可能不是同一方。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承接符合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各类鉴证业务。 如果鉴证业务涉及的特殊知识和技能超出了注册会计师的能力,注册会计师
23、可以利用专家协助执行鉴证业务。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包括专家在内的项目组整体已具备执行该项鉴证业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并充分参与该项鉴证业务和了解专家所承担的工作。 第十六条 责任方是指下列组织或人员: (一)在直接报告业务中,对鉴证对象负责的组织或人员; (二)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对鉴证对象信息负责并可能同时对鉴证对象负责的组织或人员。 责任方可能是鉴证业务的委托人,也可能不是委托人。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通常提请责任方提供书面声明,表明责任方已按照既定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无论该声明是否能为预期使用者获取。 在直接报告业务中,当委托人与责任方不是同一方时,注册会计师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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