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山保税港区通关操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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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洋山保税港区通关操作指 南上海口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二五年十二月上海口岸办主任徐逸波主持通报会 王杰副关长介绍海关通关模式 毛永林副局长介绍检验检疫政策须知张振明副总站长介绍边检报检须知 张云龙副局长介绍海事口岸管理须知上海海关代表介绍海关通关须知 港务国际集团代表介绍进出港操作指南企业代表就有关问题提出咨询 查验单位代表解答企业提问序时值岁末,作为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第一个保税港区洋山保税港区将正式开港运作。开港后它将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并将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和政策优势,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这是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一个新突破,也是各口岸
2、单位和相关企业精诚合作、共同努力的成果,更是上海口岸通关环境不断完善的又一重要举措。洋山保税港区的优势功能要发挥,洋山保税港区通关模式必须有新的创新和突破。切实做到“手续更简便、流程更优化、服务更完善、监管更科学、通关更快速”,这是时代对口岸通关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是我们口岸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职责。实行全新的通关模式对企业、查验单位和口岸管理部门来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开港初期可能会遇到各种新问题。为方便企业报检报关,确保港区顺畅运行,口岸办在组织召开洋山保税港区通关模式情况通报会基础上,将上海海关、检验检疫局、边检总站、海事局及港务集团有关便捷通关的政策和操作须知汇编成册,供企业参阅。愿操作指南
3、成为企业快速报检报关的助手,成为企业口岸通关的良师益友。并愿操作指南成为企业与口岸单位加强联系、共同优化通关环境的桥梁和纽带。 上海口岸办党组书记、主任 徐 逸 波 二00五年十二月目 录编者的话6第一部分 关于优化洋山保税港区通关环境的若干意见7一、简化通关手续7二、优化查验流程7三、完善服务功能8四、加强科学监管8五、健全工作机制9第二部分 上海海关关于洋山海关通关监管作业流程的公告10一、进口10二、出口11三、转关运输11第三部分 办理检验检疫手续须知13一、报检资格规定13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范围13三、法定出入境检验检疫对象的报检规定10第四部分 办理边防检查手
4、续须知21一、办理船舶出入境(港)边防检查手续须知21二、申办登轮许可证须知22三、申办搭靠外轮许可证须知25四、登陆人员须知27五、登轮人员须知27六、进出口岸区域须知28第五部分 海事局洋山港口岸管理须知29一、船舶监督29二、通航管理33三、危管防污49第六部分 洋山深水港区码头服务指南75一、航线调动计划75二、集装箱码头业务受理点75三、集装箱码头相关业务及注意事项76四、主要收费标准78五、其它79第七部分 附件80编 者 的 话建设洋山深水港区和洋山保税港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将上海建成国际航运中心而制定的重大国家战略。自2002年6月正式开工建设以来,全体建设者通力协作,科学施工
5、、连续作战,确保了工程项目按时按质顺利推进。目前一期工程已全面建成,并于2005年11月25日和11月29日分别接受了中央联合验收组对洋山深水港区对外开放及洋山保税港区的正式验收。为确保洋山深水港区开港及洋山保税港区正式启用后抵离港船舶和进出口货物安全、便捷、高效的通关运行,方便企业办理提发货通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形成国际一流的良好通关环境,上海口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5年11月18日召开洋山保税港区通关模式情况通报会,向企业通报洋山保税港区通关模式、通关流程和政策信息,以及保税港区正式启用前通关须知,方便企业开港后顺畅办理船舶报检和货物通关手续,深受企业欢迎。现根据企业要求,在口岸相
6、关单位支持配合下,将洋山保税港区通关模式及操作须知汇编成册,供企业参阅。本汇编内容包括:上海口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优化洋山保税港区通关环境的若干意见,以及上海海关关于洋山海关通关监管作业流程的公告、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检验检疫手续须知、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办理边防检查手续须知、上海海事局海事局洋山港口岸管理须知、上海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洋山深水港区码头服务指南。由于编写时间短,编者水平有限,编写的内容如有不当之处,恳请读者指正。第一部分 关于优化洋山保税港区通关环境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高上海口岸国际竞争力,充分发挥洋山保税港区的优势和功能,按照“一线放开
7、、二线管住、区内自由”的原则,运用先进科技手段,创新通关作业理念和模式,提高通关服务水平,优化通关环境,使洋山保税港区成为手续更简便、流程更优化、服务更完善、监管更科学、通关更快速的国际一流口岸。为此,口岸办会同口岸各查验单位就优化洋山保税港区的通关环境进行了专题研究,听取了各单位意见。综合了各单位提出的在保税港区的监管查验措施,形成如下若干意见。一、简化通关手续1、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改变目前在特殊监管区内企业实行的申报、审批、核销的监管模式,对在洋山保税港区内企业之间流转的货物,实行企业向海关备案制,简化企业报批手续。2、海关在市区航交所设点办理洋山口岸进口货物放行等手续。改变目前进口货物在
8、航交所海关集中报关点及各企业主管地海关办结报关手续后,至各现场口岸办理放行手续的做法,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在航交所集中报关点或洋山海关现场办理放行手续。3、提高电讯检疫率。改变目前对靠泊锚地和码头的船舶必须登轮检疫的做法,对凡具备电讯检疫条件的入境船舶,一律实施电讯检疫,尽量减少靠泊登轮检疫和锚地检疫。二、优化查验流程4、二次移箱改为一次移箱。改变目前上海海港货物查验须“二次移箱”的传统做法(即货物从港区到堆场,然后再到查验区查验),对进入洋山保税港区的货物,按照检验检疫部门和海关部门的信息指令,货物一次运抵指定的查验场地进行查验。5、以票为单位监管改为以箱为单位监管。改变目前按报关货物“以
9、票为单位”监管的模式,实行“以箱为单位”监管的模式,避免因查验而使整票货物滞留查验场地。6、先进港后报关改为先报关后进港。改变目前企业必须先将出口货物运抵指定港区,然后再报关的做法,从洋山保税港区出口的货物,企业可先向海关报关,然后将出口货物运抵洋山保税港区。三、完善服务功能7、实行“5+2天”的通关制度。洋山保税港区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查验单位和相关单位,实行“5+2天”的通关制度,确保企业及时报检报关和提、发货。8、7天预报期改为3天预报期。改变目前实行的国际航行船舶必须提前7天向海事部门预申报的做法,进入洋山保税港区水域的国际航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船舶除外)提前3天向海事部门预申报。9、
10、提供“一站式”办理船舶报检服务。即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口岸查验单位在洋山保税港区陆域设立国际航行船舶报检场所,实行“一站式”全天候工作制,集中办理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报检手续。四、加强科学监管10、实施关港、检港信息共享。在洋山保税港区建立电子化的通关管理和政务管理系统,努力推进和实现港区与海关、检验检疫相关信息共享、信息联动。11、实施船舶报检电子化。依托上海口岸“大通关”电子平台,开发国际航行船舶报检系统,逐步推行和实现国际航行船舶报检电子化。12、实施通关电子化。积极推进洋山保税港区进口集装箱提货单电子化和“一单两报”试点,探索无纸化通关模式。13、运用非侵入性方式查验货物。海关部
11、门借助H986(固定式集装箱检查系统),运用非侵入性的检查手段,直接对交通运输工具运载的进出口货物实施检查,降低企业成本,提高查验效率。五、健全工作机制14、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口岸办要统筹协调优化洋山保税港区通关环境。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要做好洋山保税港区日常通关的协调服务工作。口岸各查验单位要依法履行好各自职能,加强相互协作配合,积极推进落实优化洋山保税港区通关环境的各项措施。15、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洋山保税港区口岸管理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沟通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通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研究口岸管理和通关过程中遇到的各类瓶颈问题,共同采取积极措施加以突破和解决。16、加强调
12、研不断创新。洋山保税港区的口岸管理和通关工作是一项全新的课题,口岸管理部门和查验单位及相关部门要经常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善于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提出新对策,不断创新工作思路、监管模式和服务措施,为提高上海口岸国际竞争力,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做出积极贡献。另注:(1)为便于企业及时了解洋山港区口岸通关情况,可登录上海口岸办网址或上海洋山深水港区综合信息服务网,网址查询有关信息。(2)为便于对洋山保税港区口岸通关监管流程的了解,现将洋山保税港区口岸进出口监管主要流程图附后,见第七部分附件一、附件二。第二部分 上海海关关于洋山海关通关监管作业流程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公告2005年第
13、25号根据国务院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安排,11月25日和11月29日,洋山深水港和洋山保税港区先后通过海关总署、公安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委的验收,并将于12月10日正式开港运作。鉴于洋山深水港海关查验区与港区分离的特殊地理位置,为保障洋山保税港区正常运作,确保洋山保税港区出口货物进港退税政策有效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市政府要求,上海海关根据现行海关通关监管规定对通关监管作业流程作了相应变更,制定了洋山保税港区通关监管作业流程,现将变更情况公告如下:一、进口鉴于洋山海关报关现场远离市区,为便于企业就近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洋山海关(代码2248)、浦江海关(代
14、码2231)、各企业主管地海关均可接受洋山保税港区进口货物的申报。在浦江海关申报的洋山保税港区进口货物在浦江海关办理实货放行、进口查验计划受理手续;在其他海关申报的洋山保税港区进口货物在洋山海关办理实货放行、进口查验计划受理手续。便捷通关企业仍可在进口申报地海关办理放行手续。为简化物流作业,对需实施查验的货物,企业可自行安排或委托港务部门安排车辆前往小洋山岛港口作业区提取需查验的进口货物集装箱,货物通过东海大桥、洋山海关进口查验卡口查验专用通道后进入口岸查验区。查验完毕并办结放行手续后前往口岸查验区或港务部门办理查验集装箱和非查验集装箱的提货手续。二、出口通过洋山保税港区出口货物实行“先报关、
15、后进港”模式,即出口货物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在出口货物备齐、装箱完毕,向海关申报并办结现场交单手续后,再将出口货物运抵洋山保税港区。采用备案制方式从保税区、各出口加工区申报经洋山保税港区出口货物的通关作业流程不变。具体作业要求如下:(一)通过洋山保税港区出口的货物可在洋山海关(代码2298)或浦江海关(代码2281)申报。(二)向海关申报时必须装箱完毕,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在报关单相应栏目中正确、完整地填报集装箱编号,拼箱货物必须同时申报。(三)应在办结现场交单手续后,装船的24小时前进入港口作业区。未办结现场交单手续的出口货物不得进入洋山保税港区,上述货物应在现场
16、港务部门引导下进入待检区等候,办结现场交单手续后方能继续进入港口作业区。(四)由于实行“先报关、后进港”模式,海关将在货物进入洋山海关卡口时通知货物查验,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尽快派员至现场配合海关查验。(五)出口货物放行后,企业即可向申报地海关提出证明联签发申请。(六)在办结出口报关手续后因故未能及时出运而需改配运输工具后继续出运的,暂维持目前漏装改配的要求及做法。三、转关运输(一)洋山保税港区的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通过境内公路及水路运输的,均需在洋山海关办理手续。采用铁海联运方式的进口转关货物,由装载地车站海关负责办理手续,出口转关货物由洋山海关负责办理手续(上海海关驻车站办事处以及洋山海关驻芦
17、潮港铁路集装箱中心站监管点负责对货物的中途监管,上述货物从铁路场站到洋山保税港区的运输必须使用海关监管车辆)。(二)公路运输的进出口转关货物抵达洋山海关卡口时必须从转关专用通道进出并接受海关施(验)封。出口转关货物(无论公路运输还是水路运输)进入洋山保税港区后必须由港务部门向海关发送“出口货物运抵报告”。无运抵报告的,海关不予办理出口转关货物出境验放手续。(三)出口转关货物经洋山海关放行后,企业即可向启运地海关提出证明联签发申请。(四)考虑到目前许多内支线船舶无法直接往返于洋山保税港区与长江流域内港口的实际情况,海关同意水路运输的转关货物可由海关特别认可的监管船舶在外高桥港区与洋山保税港区之间
18、穿梭驳运,驳运的船舶和货物应向相应海关备案。四、查询信息进出口企业可登录网址http:/查询货物放行信息。特此公告。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第三部分 办理检验检疫手续须知一、报检资格规定(一)申请进出口法定检验检疫物的企业资格(自理报检单位)区内设立的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国际物流以及进出口商品展示企业,应向上海检验检疫局申请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在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上进行申请后,持申请表、本单位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到民生路1208号224房间现场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二)申请代理报检单位资格需从事代理报检业务的企业,须向上海检验检疫局申请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
19、,取得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有关申请要求和程序可登录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和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查阅。代理报检时,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托书。(三)申请报检员申请担任报检员的人员,须参加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并获得报检员资格证,在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上进行申请后,持申请表、报检员资格证及企业的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或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到民生路1208号224房间现场办理报检员注册手续,获得报检员证后可从事报检工作。非贸易性质的报检行为,报检人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范围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下
20、列对象在出入境时出入境关系人应根据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或申报,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一)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货物;(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三)进口旧机电设备;(四)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五)入境拆解的废旧船舶;(六)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七)出入境动植物性包装铺垫物; (八)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包装铺垫物;(九)出入境集装箱; (十)出入境运输、交通工具;(十一)入境人员携带的特殊物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和伴侣动物;(十二)入境国际邮寄的特殊物品、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
21、十三)可能传布检疫传染病的入境货物、行李和邮包等物品;(十四)出入境人员;(十五)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可入境的出境货物;(十六)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十七)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三、法定出入境检验检疫对象的报检规定(一)一般报检规定1、出境报检:报检人最迟应在出境货物报关或装运前7天,向产地或转口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前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捡疫时间。 报检人对检验检疫证单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报检单上注明并交附相关文件。出境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捡单并提供对外贸易合同
22、(售货确认书或函电)、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必要的单证,及按检验检疫要求提供相关其他特殊证单(见下面)。2、入境报检:报检人应在入境货物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或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等有关单证,及按检验检疫要求提供相关其他特殊证单(见下面)。(二)进出口商品检验报检规定(目录中“检验检疫类别”为“M/N”)1、出口商品报检:报检时须经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合格并加附检验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申请重量鉴定的,应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凭样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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