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审计职业特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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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注册会计师审计职业特点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起源与发展不同阶段的审计目标和审计方法(教材修订了表达,请接受教材观点)序号审计发展阶段审计目标审计方法116世纪,意大利,地中海沿岸商业城市,CPA审计的起源熟悉会计专业的第三方,对合伙企业经济活动进行鉴证查账、公证21844年到20世纪初,英国,英式审计,代表CPA审计形成查错防弊,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会计账目进行详细审计320世纪初,美国,美式审计,CPA审计发展帮助债权人了解企业信用为目的的资产负债表审计分析、逆查419291933年,美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后 保护投资者为目的的利润表审计抽样审计5二战后到现在,跨国公司,国际
2、资本,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制度基础审计到风险导向审计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性质一、注册会计师审计含义(请理解并掌握,同时链接第四章第二节的鉴证业务含义)审计是一个系统化过程,即通过客观地获取和评价有关经济活动与经济事项认定的证据,以证实这些认定与既定标准的符合程度,并将结果传达给有关使用者。经济活动与经济事项认定目标标标标审计报告判断相符程度获取、评价审计证据既定标准图1-1 审计是一个系统化过程对“审计”含义的各要素,请从以下方面理解:1审计主体,是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独立审计人员,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独立性的要求(请链接教材第六章)。2审计对象,是“经济活动与经济事项
3、认定”(如上图1-1),认定的定义和分类(请链接教材第七章)。3审计标准,这里的“既定标准”,比如,对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中,“既定标准”就是“企业会计准则”,但是如果抽象的说,今年教材按照修订后的审计准则第1101号,所说的“既定标准”就是“某一财务报告框架”,“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等表达。4审计目标,是审计人员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方法(请链接审计教材第9章第2节)。5审计报告,如图11,就是审计人员把审计结果传递给审计报告使用者(审计报告的内容请链接教材第二十七章第三、四节)。6审计本质,如图11,是一个系统化的过程,这个系统化过程中涉及审计主体、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目标
4、和审计结论。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作用(理解基本观点,请链接第七章)1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一种鉴证服务,这种鉴证服务是可以提高财务信息的可信度,降低财务报表使用者的信息风险。2注册会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可以提高信息的可靠性或可信度。三、风险导向审计方法(掌握基本观点)1风险导向审计的核心是对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2现代风险导向审计风险模型,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3注册会计师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请链接教材第十三章的“风险评估” 的六个方面内容)来确定检查风险;4为了控制检查风险,注册会计师需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确保最终将审计风险
5、降低至可接受的低水平(请链接教材第十四章的“风险应对”)。5同时,在对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过程中必须考虑舞弊(请链接教材第二十一章的“对舞弊和法律法规的考虑”)。62011年教材重点有提到了原来的审计风险模型,即审计风险(AR)固有风险(IR)控制风险(CR)检查风险(DR),其中,对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等概念按照修订后的审计准则第1101号进行了修订。第三节 注册会计师审计与与其他审计的关系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请链接教材第二十三章第一节)1审计准则观点: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应当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2. 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需要
6、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原因。(1)内部审计是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在工作上具有一致性;(3)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结果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审计费用。第二章注册会计师管理制度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考试与注册一、注册会计师注册(注册会计师法的基本规定,教材P14)1.取得全科合格证书;2.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两年以上;3.向省级注协申请,由省级注协审批,报财政部备案。二、不予注册的情形(注册会计师法的基本规定,教材P14)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受到刑事处罚;3.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4.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
7、计师业务满1年。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一、 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教材P14-17,修订,重点掌握,与第4、5、6、28、29章有关联)注 册 会 计 师 的 业 务 范 围 鉴 证 业 务相 关 服 务 审计业务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代编财务信息税务服务管理咨询会计服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审计财务报表审计验证企业资本合并、分立、清算事宜审计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系统鉴证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图2-1 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二、审计业务(重点掌握,教材P14-15,特别注意第二十八章第五节)1.审查企业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如第二十七章第三、四节);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如
8、第二十八章第四节);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本书没有展开介绍);4.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如第二十八章第一、二、三、五节)。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一、会计师事务所对债务的责任(注册会计师法的基本规定,教材P17)1.普通合伙事务所普通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债务是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其债务是以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二、 国际通行的四种不同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优缺点比较表21别类较比优点缺点1.独资会计师事务所对执业人员的需求
9、不多,容易设立,执业灵活,能够在代理记账、代理纳税等方面很好地满足小型企业对注册会计师专业服务的需求,虽承担无限责任,但实际发生风险的程度相对较低无力承担大型业务,缺乏发展后劲2.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在风险牵制和共同利益的驱动下,促使会计师事务所提高执业质量,扩大业务规模,提高规避风险的能力建立一个跨地区、跨国界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同时,任何一个合伙人执业中的失误或舞弊行为,都可能给整个会计师事务所带来灭顶之灾,使之一日之间土崩瓦解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公司制形式迅速聚集一批注册会计师,组成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大型业务降低了风险责任对执业行为的高度制约,弱化了注
10、册会计师的个人责任4.有限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也称特殊的普通合伙事务所无过失的合伙人对于其他合伙人的过失或不当执业行为以自己在事务所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不承担无限责任,除非该合伙人参与了过失或不当执业行为。既融入了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点,又摒弃了这两种类型会计师事务所的不足第三章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第一节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环境一、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教材P2425,理解掌握)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可能被认定为违约、过失和欺诈。如下表所示:责任种类通常所指针对注册会计师而言1.违约合同的一方或多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商定期间内未能履行合同条
11、款规定的义务2.普通过失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注册会计师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3.重大过失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不保持,对业务或事务不加考虑,满不在乎注册会计师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4.欺诈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注册会计师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财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种类(教材P25,已修订,重点关注)根据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因为违约、过失和欺诈,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作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主体分别为注册会计师个人和会计师事务所两个层面,
12、具体情形如下表:表32责任种类承担责任的主体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1)警告(2)暂停执业(3)罚款(增加的)(4)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5)没收违法所得;(6)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合伙人赔偿受害人损失)(1)罚金(增加的)(2)有期徒刑(3)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增加的)会计师事务所(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4)暂停执业(5)撤销(6)吊销有关许可证赔偿受害人损失罚金第三节 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一、1998年财政部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的规定(教材P32第7、8段,新增内容,熟悉即可)1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种类包括(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13、(4)暂停执业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5)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6)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2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种类包括(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4)暂停执业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5)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6)撤销会计师事务所。二、司法解释十三条(教材P33-39,修订内容,重点掌握)(一)事务所侵权责任产生的事由(第一条,教材P33倒数第1段)1. 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以下四类审计业务,即:(1)企业财务报表审计;(2)企业验资;(3)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中的审计;(4)法律、行政法规
14、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2011年,新增加企业内部控制审计业务)。2.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条件(第一条,教材P33倒数第1段)如果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3.事务所执行不同审计业务都要按照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第一条,教材P34第1段,新增加内容)会计师事务所无论是执行验资业务还是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无论是执行一般审计业务还是证券审计业务,无论是执行企业审计还是将来可能出现的公立医院、高校、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审计业务,其在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时都适
15、用相同的法律规定,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4. 对“不实报告”的界定(第二条第二款,教材P34第2段)(1)“不实报告”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2)在界定“不实报告”时,关键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过程中是否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比如注册会计师法;执业准则,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请参见审计教材第四章第二节;诚信公允原则,具体内容与审计教材第五、六章有关。(3)在界定“不实报告”时,主要看审计业务报告是否存在以
16、下“瑕疵”: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第二条第一款,教材P34第3段)1. 利害关系人的含义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2. 事务所民事责任认定问题的实质(全新表达,注意理解)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认定问题的实质是依侵权行为法的逻辑,贯彻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在“被审计单位事务所第三人” (即财务信息提供人财务信息鉴证人财务信息使用人)之间公平分配因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或舞弊、事务所审计失败而导致的利害关系
17、人损失。3.事务所应当对一切合理依赖或使用其出具的不实审计报告而受到损失的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与利害关系人发生交易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承担第一位责任,事务所仅应对其过错及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利害关系人存在过错时,应当减轻事务所的赔偿责任。(全新表达,注意理解) (三)诉讼当事人的列置(第三条,教材P34第4段)1.诉讼当事人列置(1)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2)在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3)利害关系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提
18、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4)利害关系人提出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且事后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三个民事主体三个民事主体是指被审计单位、分支机构所属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3.两类诉讼当事人两类诉讼当事人是指三个民事主体在事务所侵权赔偿案件中应被分别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四)执业准则的法律地位(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和第七条,教材P35第2段)1.会计师事务所是否遵循了执业准则的要求作为判断其有无故意和过失的重要依据;2.注册会计师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
19、或欺诈行为;3.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具有过失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执业。 (五)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第四条,教材P35第3段) 1.归责原则(1)过错推定原则下,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模式;(2)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2.举证分配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执业准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六)事务所的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第五条,教材P35第4段,新增加内容)1.连带责任含义(1)连带责任是指债务人为多数的情况下,债权人既有权请求所有的债务人清偿债务,也
20、有权请求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单独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者全部。(2)清偿了全部债务的债务人,有权就其清偿超过自己应分担的部分,要求其他的债务人按各自应承担的部分给予补偿。2. 补充责任含义(1)补充责任是指对主责任的补充清偿责任。(2)所谓主责任,是指行为人本人首先承担的民事责任,这里的主责任是被审计单位。(3)当主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不足部分由承担补充责任的人来清偿,这里的补充责任人是会计师事务所。 3.连带责任的认定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情形包括:(1)与被审计单位
21、恶意串通;(2)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3)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4)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5)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6)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七)事务所过失责任和过失认定标准(第六条,教材P36-37)1. 过失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2. 类型(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1)普通
22、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没有严格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从事审计工作。(2)重大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活动中缺乏最起码的关注,没有遵守审计准则的最低要求。3.过失责任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报告不实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失。具体情形包括:(1)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2)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3)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4)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5)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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