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融资管理知识及业务管理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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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本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或借入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公司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2、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 第二章 释 义第四条 除非本业务规则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是本公司“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委托本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信用资金账户:信用资金账户是本公司“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该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统称“信用账户”或“授信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本公司持有的拟向投资者融出的证券和投
3、资者归还的证券;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本公司拟向投资者融出的资金和投资者归还的资金; 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亦称“投资者证券担保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本公司持有、担保本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亦称“投资者资金担保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投资者交存的、担保本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担保物:是指投资者提供的、用于担保其对本公司所负融资融券债务的资产,即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
4、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融资或融券时提供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信用账户内所有资金和证券所产生的孳息及信用账户内所有证券派发的权益、行使权益的结果等; 担保物价值:是指投资者信用账户中资金与证券市值的总和; 标的证券:是指经交易所认可并由本公司公布的,可用于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 授信额度:是指本公司根据投资者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本公司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给予投资者可以融入资金或证券的最大限额; 融资交易:是指投资者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本公司申请融入资金并买入标的证券,本公司在办理投资者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时,为投资者垫付
5、资金,完成证券交易的交易行为; 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本公司申请融入标的证券并卖出,本公司在办理投资者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交收时为投资者垫付证券,完成证券交易的交易行为; 融资负债:是指投资者因向本公司融资所产生的对本公司所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本金、利息、逾期息费、罚息。其中,融资本金包括成交金额及其他相关交易费用(交易手续费、过户费、印花税); 融券负债:是指投资者因向本公司融券所产生的对本公司所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融入证券、融券费用、逾期息费、罚息等; 卖券还款:指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本公司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
6、式; 直接还款:指使用信用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直接偿还对本公司融资负债的一种还款方式; 买券还券:指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本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直接还券:指使用信用证券账户中与其负债证券相同的证券申报还券,结算时其证券直接划转至本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含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下同)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本公司可以按照不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等因素相应地确定和调整其融资保证金比例;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
7、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本公司可以按照不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和证券评级等因素相应地确定和调整其融券保证金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等总和); 补仓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等于一五0%时,为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当投资者的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时,本公司有权限制投资者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等增加负债的交易行为,直到其维持担保比例达
8、到补仓维持担保比例以上。平仓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等于一三0%时,为平仓维持担保比例。当投资者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时,本公司应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追加担保物或自行减仓并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在T+1日达到补仓维持担保比例之上。若投资者未按约定及时补足担保物或自行减仓,本公司有权对投资者执行强制平仓。平仓期间,投资者信用账户除查询及提交担保物外不得进行其他操作。在平仓偿还公司债权后,本公司解除对该信用账户的交易限制。足额追加担保物:是指投资者信用账户当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或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时,投资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追加担保物至其信用账户
9、或减少负债等方式,使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规定期限到期日当日日终清算后不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强制平仓:是指在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到期日当天日终清算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时,本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而对信用证券账户强制卖券还款、买券还券的行为;或投资者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未能偿还,以及融资融券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其它法定、约定情形出现时,本公司为收回自身债权而对投资者信用账户的担保物进行处置的行为。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其计算公
10、式为: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标的证券融资保证
11、金比例=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1-标的证券折算率); 标的证券融券保证金比例=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融券保证金比例+(1-标的证券折算率)。 安全类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大于或等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的信用账户。警戒类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小于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大于或等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的信用账户。平仓类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小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的信用账户。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本公司:是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日:是指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本业务规则所称“超过”、“低于
12、”不含本数, “达到”含本数。 第三章 担保物第五条 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融资或融券时提供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或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信用账户内所有资金和证券所产生的孳息及信用账户内所有证券派发的权益、行使权益的结果等,整体作为担保物,用于担保本公司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债权。本公司不接受个人投资者的限售股份和解除限售股份作为担保物。 机构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未解除限售股份的,也不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未解除限售股份作为担保物。机构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股份的,在一个月内将解除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以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该上市
13、公司股份总数的1%。第六条 本公司将根据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确定相应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标准(包括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平仓维持担保比例),并根据有关情况进行调整。本公司确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准不超过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准,本公司确定的保证金比例和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保证金比例和维持担保比例最低标准。 第七条 确定及调整后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
14、维持担保比例标准(包括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平仓维持担保比例)由本公司通过相关营业部营业场所进行公告,并通过本公司互联网网站(xchinastockxx)或本公司指定的外围系统等方式进行公告,并自公告之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开始执行。证券交易所将证券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标的证券范围且该证券在本公司相关范围内的,或者证券交易所折算率调低且低于本公司相应折算率的,若证券交易所规定以上调整当日生效,本公司将根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调整进行调整,并当日生效。 第八条 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证券连续停牌时间超过30天的,本公司在计算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时,该证券市值以公允价值计算,直至复牌时为止。暂停交易期间
15、证券的公允价值采用指数收益法估值,指数选用证券交易所、监管机构或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发布的行业指数。股票公允价值股票停牌日收盘价*行业指数最新收盘价/行业指数停牌日收盘价第九条 信用证券账户中融券卖出证券连续停牌时间超过30天或没有明确复牌时间的,本公司在计算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和保证金可用余额时,该融券卖出证券市值以公允价值计算,直至复牌时为止。暂停交易期间证券的公允价值采用指数收益法估值,指数选用证券交易所、监管机构或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发布的行业指数。股票公允价值股票停牌日收盘价*行业指数最新收盘价/行业指数停牌日收盘价第十条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出现以下情形,本公司将其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
16、证券范围,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范围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时,其折算率为零。 (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被交易所实施特别处理的; (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预定终止上市的; (三)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连续停牌时间超过30天或没有明确复牌时间的。 第十一条 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的证券或融券卖出的证券在融资融券合同终止日暂停交易的,不影响融资融券合同到期终止,投资者必须按时全部清偿对本公司所负债务,融资融券合同终止后投资者信用账户仍有未清偿债务的,本公司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收回相应债权。 第十二条 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交易的, 投资者在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设为T日)后2个交易日内卖出该证
17、券。投资者未进行上述处置的,从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T3日)开始,该证券的折算率和计算维持担保比例时的市值计为零。第十三条 投资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交易,投资者应在预定终止上市公告日或收购公告日(T日)后1个交易日(T+1日)内了结该证券相关的融券交易。投资者未进行上述处置的,本公司于T+2日强制平仓。第十四条 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的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增发、配股、发行权证、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等情形的,本公司均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应权益分派实际到账日为准。由于以上原因导致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变化,并触发本公司制定的追加担保物及交易限制等风险监控指标,从而引起投
18、资者信用账户交易及其它方面受到本公司限制的,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并认识,由于本公司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与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等发生变动、标的证券暂停或终止交易、投资者自身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变化、证券长期停牌造成维持担保比例变化等情况可能产生风险,并愿意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四章 业务受理第十六条 在本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 个人投资者1年满十八周岁有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投资者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
19、交易的情形。3普通证券账户在本公司开户满一八个月,证券账户资产总值在50万元以上,且开户手续规范齐备。4普通账户必须是规范账户,普通资金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都为实名账户,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三方存管。5具备一定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当的风险承担能力,无重大违约记录。(二) 机构投资者1投资者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2普通证券账户在本公司开户满一八个月,证券账户资产总值在50万元以上,且开户手续规范齐备。3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4普通账户必须是规范账户,普通资金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都为实名账户,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三方存
20、管。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合法、有效(如与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需附书面情况说明及工商登记机关的书面确认)。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合法、有效。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8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合法、有效。9具备一定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当的风险承担能力,无重大违约记录。第十七条 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不予接受: (一) 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个人和法人 ;(二) 拒绝提供开展交易所需相关资料,或提交虚假资料的个人和法人;(三) 公司股东及相关关联人;(四) 公司认定其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不足以开展融资融
21、券交易的投资者、或具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五) 存在到期未清偿债务的投资者;(六)未按照公司规定参加投资者教育活动的投资者。第十八条 符合基本条件的投资者,在向本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时,应填写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并按照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投资者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应承诺以下事项: (一) 未曾受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 (二) 未利用他人名义开立信用账户,且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开立一个; (三) 普通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未设定担保,不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未被采取查封、冻结等
22、司法强制措施; (四) 个人投资者不将股改限售股份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入信用账户作为担保物;机构投资者不将股改限售股份转入信用账户作为担保物,也不得在一个月内使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的数量之和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提供自身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担保物; (五) 未曾有未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 (六) 未因资信状况不佳被列入“黑名单”; (七) 不是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 (八) 未曾有可疑交易记录或不遵守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公司的交易规则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行为的; (九)
23、本人或本机构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开立信用账户的个人、机构范围;(十) 本人或本机构承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愿意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 第十九条 投资者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如实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全部证券账户,内容包括关联人姓名、关联关系和关联股东账户。 投资者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如实申报限售股份的数量及品种,内容包括上市公司名称、证券代码、限售股持股数量和解禁时间。 投资者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则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如实填写,并出具上市公司相关证明。本公司禁止该投资者使用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该上市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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