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政策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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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政策汇编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10月14日浙国税流2002134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纳税人销售自产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 对于9月1日后未完工程,纳税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中未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
2、款的,可以补签合同,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不能补签合同的,未完工程部分应全额征收增值税。二、 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应于2002年10月31日到当地国税、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税款,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三、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通知的有关规定向纳税人出具货物生产单位或个人证明单(见附件1),货物生产单位或个人证明单由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附件1、货物生产单位或个人证明(略)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纳税人销售自产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纳税人销售自产自产货
3、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9月11日国税发2002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的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收入征收
4、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一) 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安装)资质;(二) 签订建设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应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劳务价款为准。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
5、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二、关于扣缴分包人营业税问题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的营业税:(一)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三、关于自产货物范围问题本通知所称自产货物是指:(一) 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
6、、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二) 铝合金门窗;(三) 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四) 国家税务总局的其他自产货物。四:关于纳税人问题本通知所称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五、关于税款调整及执行时间问题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按原有关规定征收税款不再做纳税调整,未按原有规定征收税款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浙
7、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10月14日浙国税流2002127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供电企业按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单价标准,随电费向用户一并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供电企业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具增
8、值税专用发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供电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2002年9月16日国税函2002812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宠物饲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和税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2年9月12日财税2002142号各
9、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决定的要求,规范黄金交易,加强黄金交易的税收管理,现将交易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一、黄金生产的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0、AU9995、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二、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
10、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为:单价数量单价税额金额税率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政策。三、黄金出口不退税;出口黄金饰品,对黄金原料部分不予退税,只对加工增值税部分退税。四、对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等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五、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改区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9月4日
11、财税2002138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近有部分省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来文,要求对原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县(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在撤县(县级市)改区后能否继续按现行政策退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收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88号)规定的增值税退税条件的原县(县级市)及其发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虽因撤县(县级市)改区名称发生变化,但仍可继续执行上述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本文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国
12、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2002年9月2日国税函20028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为加强对分支机构资金的管理,资金运转效率,与总机构所在地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建立资金网络,以总机构所在地的名义在全国各地开立存款帐户存款帐户(开立的帐户为分支机构所在地帐号,只能存款、转帐,不能取款),各地实现的销售,由总机构直接开具发票给购货方,货款由购货方直接存入总机构的网上银行帐户。对这种新的结算方式纳税地点如何确定,各地理解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帐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
13、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转移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关于明确浙江省铁路延伸服务货运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进项税金抵扣问题的函2002年8月29日 流便函20028号各县(市)局、市局管理局、征收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近接部分县(市)反映,要求对浙江省铁路延伸货运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是否能抵扣进项税金问题予以明确。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联运行业货运发票进项税金抵
14、扣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275号)文件精神,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金的货运发票应为运输单位开具的货运发票,非运输单位开具的货运发票按规定不予抵扣,而开具浙江省铁路延伸服务货运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企业性质实质上是一种货运代理企业,其本身没有运输能力,需要委托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单位来完成运输工作,而且对此类业务地税部门也不作为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因此不能作为进项税金抵扣,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该部分已于2002年9月10日刊出。2002年7月10日 财税2002
15、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日接到部分地区询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号通知下发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应如何确定进项税抵扣率。现明确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2002年6月10日国税函2002531号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支持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的正常运作,现就政府储备食用植物
16、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通知如下:自2002年6月1日起,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现发布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金人庆 二00二
17、年四月二日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加油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第一条所称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第四条 采取统一配送成品
18、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县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在同一省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跨省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 第五条 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如收取现金、支票、汇票、加油凭证(簿)、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必须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条 加油站应税销售额包括当月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和其他应税货物及
19、劳务的销售额。其中成品油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当月全部成品油销售数量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油品单价 第七条 加油站必须按规定建立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附表1,以下简称台帐)登记制度。加油站应按日登记台帐,按日或交接班次填写,完整、详细地记录当日或本班次的加油情况,月终汇总登记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附表2)。台帐须按月装订成册,按会计原始账证的期限保管,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检查。 第八条 加油站除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加油站_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附表3)或加油IC卡; (二)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
20、三)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附表4) 第九条 加油站通过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属于以下情形的,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一)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机自有车辆自用油; (二)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代储油; 加油站发生代储油业务时,应凭委托代储协议及委托方购油发票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三)加油站本身倒库油; 加油站发生成品油倒库业务时,须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说明,由主管税务机关派专人实地审核监控。 (四)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 上述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加油站月终应根据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统计的数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条 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所在地税务机
21、关应按月将其销售成品油信息通过金税工程网络传递到购油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 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如已全部安装税控加油机,应按照税控加油机所记录的数据确定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未全部安装税控加油机(包括未安装)或税控加油机运行不正常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严格执行台帐制度,并按月报送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按月对其成品油库存数量进行盘点,定期联合有关执法部门对其进行检查。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全部纳入增值税纳税评估范围,结合通过金税工程网络所掌握的企业购油信息以及本地区同行业的税负水平等相关信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22、(国税发200114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有异常的,应立即移送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 主管税务机关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可以根据所掌握的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核定征收增值税。 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和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限额限量供应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帐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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