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税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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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 总纲第一章 总则第一节 基本规定第一条 本法典调节的关系1. 本法典调节税款和其他缴纳财政款项的确定、修正、取消、计算、缴纳程序之间的权利分配,以及国家与纳税人(税务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以下简称税务关系)。2. 本法典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法调节关税及进出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商品税和运输工具税的征收比率。3. 本法典及相关法调节国家税收与其他缴纳财政款项的征收比率。第二条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及其实施1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税法依据塔吉克斯坦宪法制订,由本法典及其他根据本法典规定采纳的调节税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和塔吉克斯坦认可的国际法规组成。2. 本法典中所采用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民事法、私产
2、法和其它法,如果本法典未作其它规定,则其概念和术语意义应为原法中此概念和术语的意义。3. 如果本法典规定与其它规范性文件之间发生冲突,则征税时应依照本法典规定。规范性文件涉及征税问题时应与本法典的规定相一致。4. 禁止将本法典有关税务关系的规定列入与税务无关的法律当中,但下列规定除外:行政违法法律对行政违法做出的规定;刑法对税务犯罪做出的规定;破产法对纳税义务优先权做出的规定;海关法对税收做出的规定;相应日历年国家财政法做出的规定;其它缴纳财政款项法做出的规定; 投资协议、租赁协议和信贷(资助)协议,以及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下院批准通过的其它国际法规对税款做出的规定。5. 对于外国和外国政
3、府、国际组织、外国和外国政府使馆和领事馆及其使馆和领事馆工作人员,以及国际组织代办处及其工作人员和成员,应依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规定程序保证其免缴税款并享有本法典赋予或者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认可的国际法规规定的其它税款特惠。6. 如果外国公使不是作为该国公使而是使用其它身份,那么其不享有防止重叠课税国际法规规定的特惠。第三条 确定、修正和取消税款方法1. 新税款的确定、已定税款的修正或取消,应依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立法提案权程序,记入本法典及(或)本法典第二条第4款规定的法律修正书和补充书。2. 确定税款时应明确全部课税要素。3. 按规定记入本法典修正书和补充书的规范性文件和其它有关课税问题的
4、规范性文件,其方案应依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规定程序,在国家授权机关和其它有关国家机关同意后呈报给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第四条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课税制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课税制度为本法典规定的税务关系与所采用的纳税保障措施,税务部门的组织结构和其组织形式,其权利和义务,税务检查形式和方法,以及违反税法责任的总称。第五条 课税制度原则1. 依照本法典,作为纳税人的自然人和法人必须缴纳本法典规定其应缴纳的所有税款。2. 对于本法典未作规定的税款,禁止委托他人承担缴纳义务。3. 依照本法典计算所得的税款,对于国家来讲属于货币债务,应由国家财政进行支付。4.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只对本法典规定的地方税
5、款进行缴纳。第六条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税款1.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税款分为国家税款和地方税款。在本法典规定的某些情况下,按本法典规定程序,纳税人进行专项纳税和/或特惠纳税。2. 国家税款包括:进口税;利润税;增值税;消费税;社会税;资源税;公路使用税;皮棉和初炼铝销售税。3. 属于本法典规定并由各市和各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规范性文件确定实施的地方税款包括:运输工具税;固定资产税。4. 本法典第十六章对专项课税制度作了规定,依照此专项课税制度,个别纳税人必须依照本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以便捷方式对某些国家税款和地方税款进行缴纳。5. 属于专项课税制度的有:自然人依照专利和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时的课税制度;
6、针对小型企业活动主体的便捷课税制度;针对农产品生产者的便捷课税制度(统一征税);针对博彩业经营主体的专项课税制度。6. 本法典第十七章对税款优惠制度进行了规定。如果优先对经济领域进行投资,则该课税制度将给予额外的税款优惠。7.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国家税款、关税和其它海关缴纳款项及其它缴纳财政款项均应按上述法律和本法典规定的程序和金额进行缴纳。其计算和缴纳的行政税务监督程序由相应授权机关和税务机构按本法典和有关法律确定的程序实施。8. 国家税款将在共和国财政和地方财政之间进行分配,分配依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财政法进行。地方税款将进入相应的地方财政。9. 本法典专项部分规定的税款,如果本
7、法典未作其它规定,则其征收由税务机构进行。第二节 基本概念第七条 税款1. 税款是指本法典规定必须缴纳的一定金额的、具有不予返还和无偿性质的财政交费。2. 如果本法典未作其它规定,则税款以货币计算,使用本国货币支付。 第八条 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活动1. 独自进行的以不断获取利润(收入、补偿金)为目的,但自担风险的活动为需要按经营活动缴纳税款的活动,其获取利润(收入、补偿金)的方式为资产使用、商品销售、完成作业或通过他人提供服务,而提供服务的人员必须按法律规定程序就其从事工作的性质进行国家登记。2. 下列活动不属于经营活动:与执行国家授予的权力有直接关系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村镇自治机构的活动;慈善
8、活动;宗教活动;社会组织活动;创始人拨款机构的活动;自然人进行的租赁活动。3. 自然人、创始人出资的拨款机构,和/或非商业组织进行的下列活动,如果这些活动不是其进行人员的主要活动,则不属于经营活动,无须缴纳税款:信贷组织资金分配;固定资产和/或非固定资产租赁;资产委托管理;购买(销售)或以法人法定资本的形式转让份额或其有价证券;购买(销售)或转让债券或任何其它期票给他人;购买(销售)或以股份投资基金的形式转让股份和/或所有权及卖方所有的任何类似权力给他人;依照民权性质的合约(合同)或者在没有合约(合同)的情况下进行雇用工作。4. 从事本条第2款规定的各类活动的人员,从事经营活动时,必须为其从事
9、的经营活动缴纳税款,而其与从事经营活动有直接关系的资产和活动则必须单独进行核算(与主要活动分开)。5. 如果法律未作其它规定,国家机关按某些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数额使用其专项活动资金缴纳其他缴纳财政款项,则其从事的上述活动不属于经营活动。第九条 雇用工作1. 对于本法典,概念“雇用工作”是指:自然人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民事法、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或国家公务法所调节的关系框架内履行责任;自然人履行的与服务于武装力量或执法和/或与其类似机关(机构)有直接关系的责任;自然人作为企业或组织领导应进行的工作。2. 从事过、正在从事或将要从事雇用工作的自然人,本法典中称作“工作人员”,需对上述自然人提供的服务
10、进行支付的人则称为“雇主”,而这类支付则被称作“工资”。3. 本法典规定,雇主必须按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记录工作人员记工册的工作地点即为工作人员的主要工作地点。第十条 慈善活动1. 慈善活动应依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慈善活动法”进行。2. 如果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则给予他人帮助(援助)的活动不属于慈善活动,应该缴纳税款:获得帮助(援助)的人对给予帮助的人承担财产责任或非财产责任(专项使用所得资金或财产责任除外);获得帮助(援助)的人及给予帮助(援助)的人为关联人;为参加任何级别的选举运动而提供帮助(援助)给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第十一条 常驻人员和非常驻人员自然人1. 在本日历年度终止的任何连续12
11、个月内,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实际居住超过182天的自然人,从第183天起在本日历年内将被视为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常驻人员(以下简称常驻人员)。如果该自然人在上一个日历年就是常驻人员,那么其从本年度1月1日起即被视为常驻人员。2. 在本日历年度内,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外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部门工作的自然人,无论其工作的时间长短,在本日历年内均被视为常驻人员。3. 为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民的自然人、提交申请加入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或虽然没有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籍但已经申请永久居住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许可证的自然人,无论其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居住的时间长短和本条规定的其他准则,均被视作自然人常驻人
12、员,其中包括:被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权力机构派往国外的自然人,包括外交工作人员、领事工作人员和类似代办处工作人员、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商务代办处工作人员、国际组织或政府间组织工作人员,以及上述自然人的家庭成员;从事国际运输其运输工具属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人或公民所有的工作成员; 布署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外军事基地、军队、军事小组、军事特遣队或军事分队服役的军人和文职人员;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外工作,工程项目属于(其中包括依据租赁合同而属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或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常驻人员或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主体所有的工作人员;在整个培训或实践活动期间都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外从事培训或实践活动的学生、大学生
13、、见习人员和实习生;在整个教育或进行科学作业期间都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外进行教育、咨询或者科研活动的教师和学者;4. 如果外国自然人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则本条第1款规定的外国自然人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居住时间不是指其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实际居住时间:作为大使或领事工作人员(或作为其家庭成员);作为国际组织工作人员或作为外国国家机构工作人员(或其家庭成员);只是经由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从一个国家前往另一国家的人员。5. 无论自然人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居住时间的长短,该自然人确实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任一天,均可视作其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居住日。6. 依照本条,不是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常驻人员的
14、自然人为非常驻人员。7. 如果自然人在下一日历年为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非常驻人员(以下简称非常驻人员),则本日历年内该自然人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居住的最后一天至本日历年结束,其为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非常驻人员。8. 每个日历年都应对自然人的常驻人员和非常驻人员资格进行确定。9. 被认为是非常驻人员的自然人,必须在其取得收入之日前或提交纳税报表前,向其停留(居住)地的税务代理机构或税务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其常驻或无外国国籍的证明文件;由公证人经办证明其身份(护照)的证明文件的正确国语译本。第十二条 非常驻人员(外国企业或非常驻自然人)的固定场所1. 如果本条未作其它规定,非常驻人员(外国企业或非常驻自然
15、人)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固定场所(以下简称固定场所)是指固定经营场所,非常驻人员通过该固定场所全部或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包括通过全权代表从事的活动。2. 固定场所主要是指:从事下列活动的场所,包括商品的生产、加工、配套、分装、包装和供货,并且与所从事上述活动的期限无关;管理非常驻人员的任何场所,主要是分公司、分部、局、代表处、写字楼、办公室、研究室、代办处、工厂、作坊、车间、实验室、商店和仓库等,并且与从事上述管理活动的期限无关;从事下列活动的任何场所,包括勘探自然资源所用的装置或平台、钻孔设备或其它设备,以及竖井(矿井)、石油和/或天然气钻井、采石场、地上或水上井架和/或钻井,并且与从事上述活
16、动的期限无关;从事与管道、油气管道、自然资源勘察和/或加工,以及设置、安装、组装、调试、启动和/或维护设备相关的活动(其中包括进行的监测、监督或监察活动)的任何场所,并且与从事上述活动的期限无关;从事与使用自动赌博装置(包括游戏机)、电脑网络和通讯信道、娱乐设施、运输基础设施和其他基础设施有关的经营场所,并且与从事上述活动的期限无关;自然人非常驻人员使用进行经营活动的固定基地。3. 建筑场所(工程项目)、安装或组装工程、对上述工程进行的监督活动,以及进行的设计作业构成固定场所,而与从事上述活动的期限无关。本条中的建筑场所(工程项目)主要是指不动产项目的修建和/或改建,其中包括楼房建筑、设施建筑
17、和/或对其进行修缮工作,建筑和/或改建桥梁、道路、运河、管道敷设,安装电气设备、工艺设备或其他设备,以及(或)从事类似应急工作。建筑场所(工程项目)自签订国家工程项目投入使用验收(完成作业量)证明文件并对工程款全部支付之日起第二天即终止。4. 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非常驻人员从事以下活动也视为其有固定场所:其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通过全权代表机构征收保险金和/或进行风险保险或再保险业务;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通过工作人员或专门招聘的服务人员提供不间断服务在本税务期终止的任何连续12个月内超过90个日历日;依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现行法律形成共同经营合同,其为该合同参与方;其在塔吉
18、克斯坦共和国举办有偿展览和/或进行有偿商品供应(销售);依据合约关系向常驻人员或非常驻人员授予代表其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利益的权力,以及以其名义进行活动和/或签订合同(合约、协议)的权力。5. 进行本条规定的活动时,临时性或季节性休息不视为固定场所的取消。6. 非常驻人员通过独立中介人(依据委托、代售、寄售合约或其他类似合约进行活动的经纪人和/或其他独立的代理机构)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从事经营活动,但未授权中介人以其名义签订合同(合约)的,则不认为该非常驻人员拥有固定场所。独立中介人是指为双方合作而从事一般(基本)中介活动,并且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经济上均独立于非常驻人员的人。7. 法人非常驻人员
19、依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创建的企业分公司,如果在企业分公司和总部之间不存在本条第4款第五段规定的关系,则其不能视为非常驻总部的固定场所。8. 进行下列活动的场所(与场所使用者无关),不是外国企业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固定场所:外国企业存储商品或产品(商品或产品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销售之前);为外国企业采购商品或产品,以及收集信息;为了外国企业利益而进行的任何其它准备或辅助活动;从事本款第一段、第二段和第三段中规定的任意活动。9. 进行过登记注册的外国企业代理机构和/或分公司为外国企业的固定场所。10. 依照本条规定,非常驻人员的活动形成了固定场所,而与非常驻人员是否在税务机构进行过税务登记无关。第
20、十三条 税务代理人1. 税务代理人是指依照本法典具有对来自纳税人或支付来源的税款进行计算、扣除和划拨相应缴纳财政税款义务的组织或企业家个人。2. 如果本法典未作其它规定,则税务代理人具有与纳税人相同的权力和义务。3. 税务代理人必须:依照本法典正确并及时地对来自纳税人或支付来源的税款进行计算、扣除和划拨其他缴纳财政税款; 对纳税人支付的收入和由纳税人(或支付来源)扣除并划拨到相应预算的税款进行登记,包括对每个纳税人进行单独登记;按本法典规定的程序向其登记地税务机构提交纳税报表;履行税法规定的其它责任。第十四条 关联人1 关联人是指彼此间的关系能够对彼此或彼此代表的活动条件和经济成果产生影响的人
21、,其中包括下列情况:双方均为同一个企业的创始人(参加者),并且每一方的股份均不少于20%;一方直接和/或间接加入另一方,而加入的股额总数超过20%;一方在职务上听命于另一方,或一方在另一方的(直接或间接)监控之下;双方均在第三双的直接或间接监控之下;双方直接或间接监督第三方,且每一方的表决权均不低于20%;双方是夫妻关系或为亲属关系。2. 如果双方之间的关系可以影响到商品(作业、服务)供应(销售)交易结果,则法院可以依照本条第1款未指出的其它依据认定双方为关联方。 第十五条 金融租赁(租借)1. 依照按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金融租赁(租借)法签订的金融租赁(租借)合约,将折旧固定资产转让给他人时,其
22、中包括飞机(不动产、家具和轻型汽车除外),如果满足下列任一条件,则属于财产租借: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价格,交付固定资产给承租人和/或向承租人提供固定资产获得权;依照合约,金融租赁期限应当超过固定资产有效使用期限的75%;当前最低贴现价格在整个财产租借期内应高于财产租借转让市场价格的90%;在租赁结束后评定的财产剩余价值应不少于租赁初期财产市场价值的20%;转让进行金融租赁的财产,应按承租人的预订准备好,并且在租赁结束后不能由其他人使用,承租人除外。2. 本条第1款第三段不适用于金融租赁初期财产就只剩下最后25%使用寿命的金融租赁。3. 本条中为确定当前租赁费贴现价而使用的贴现率即因未及时缴纳
23、税款而产生的利率。4. 本条规定的租赁期限包括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有权延长的附加租赁期。第十六条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投资方案1.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投资方案即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投资、资助和基本建设计划框架内,依照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与外国(外国政府),以及本国、外国和国际金融组织之间的拨款(出资)信贷(资助)协议制订的方案,方案由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审核批准。2. 推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投资方案时使用本法典规定的特惠条件。3. 按规定仍享受额外税款优惠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投资方案拨款(出资)信贷(资助)协议,必须由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下院审核批准。而此协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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