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财务与建设单位会计讲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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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建设财务与建设单位会计讲 座目 录第一讲基本建设与基本建设财务和建设单位会计概述第二讲基本建设资金来源的核算第三讲工资、材料、设备和固定资产的核算第四讲基本建设投资的核算第五讲交付使用资产和基本建设资金冲转的核算第六讲建设单位会计报表第七讲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第一讲基本建设与基本建设财务和建设单位会计概述 基本建设概述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概述 建设单位会计概述第一节 基本建设概述一、基本建设的概念基本建设是指固定资产的再生产活动,即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等。二、基本建设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及其之间的关系(一)部门和机构1、财政部门2、主管部门3、生产单位(投
2、资单位、项目法人、业主)4、建设单位(基建处、基建科、项目指挥部)建设单位是全面负责和组织实施基本建设计划的基层单位,在行政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建设单位的主要任务就是根据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和设计概算文件,在国家批准的投资范围内,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基本建设任务,要承担从建设项目筹建到建成交付使用的全部经济责任。但建设单位不是一个法人。(二)生产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三、基本建设施工方式(一)自营方式(二)出包方式(三)统建方式四、基本建设程序(一)项目建议书(二)可行性研究(三)设计和编制概算(四)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五)组织招投标(六)设备订货和施工准备(七)项目施工(
3、八)项目竣工验收,资产交付使用五、基本建设项目的分类(一)按建设项目性质分类1、新建项目2、扩建项目3、改建项目4、重建项目(二)按项目的性质分类1、经营性项目2、非经营性项目六、基本建设项目的组成(一)建设项目(又称基本建设项目)如:一个工厂(二)单项工程(又称工程项目)如:工厂的一个车间(三)单位工程如:车间的厂房(四)分部工程如:厂房的土方工程(五)分项工程如:土方工程中的填土工程七、基本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和决算(一)估算(项目估算):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二)概算(设计概算):在设计阶段(三)预算(施工预算):在施工阶段(四)决算(竣工决算):在竣工阶段第二节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概述一
4、、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文件: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财政部财建2003724号文发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三年十二月十日二、制定规定的目的和依据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三、规定的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
5、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四、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五、财政部门与建设单位的关系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第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
6、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六、建设单位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第六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
7、;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七、规定的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第三节 建设单位会计概述一、建设单位会计的概念建设单位会计是应用于建设单位的一种专门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采用一定的专门方法,对建设单位的资金及其运动真实、准确、完整、连续、及时进行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注意:基本建设会计广义的解释:包括建设单位会计、施工单位会计和附属单位会计狭义的解释:仅指建设单位会计
8、二、建设单位会计的会计假设(借用企业会计、预算会计的说法)(一)会计主体(二)持续经营(三)会计分期(四)货币计量三、建设单位会计的会计对象(一)表述:会计对象是指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内容,建设单位会计的会计对象是:建设单位的资金来源、资金占用和资金运动。(二)建设单位的资金来源渠道1、基本建设拨款2、基本建设借款3、项目资本金4、债券资金5、结算中形成的资金6、留存收入7、上级拨入资金(三)建设单位的资金占用形态1、货币资金2、储备资金3、结算资金4、在建资金5、建成资金6、应收生产单位资金7、固定资金8、有价证券(四)建设单位的资金运动简图企业:资金进 筹集 货币 采购 储备 生产 产品 销售
9、 货币 利润形成 资金退入企业 形态 形态 形态 形态 与分配 出企业建设单位: 预付 结算 结算 资金资金进 筹集 货币 采购 储备 交付 在建 形成 建成 交付 应收生产入单位 资金 资金 安装 资金 资产 资金 使用 单位资金 资金冲销、转销,资金退出单位(五)建设单位的资金的特点1、建设单位的资金用途单一2、建设单位的资金运动具有时间性和暂时性,不循环3、建设单位的资金运动周期长4、建设单位的资金只起垫支作用,不起增值作用四、建设单位会计的会计要素、会计恒等式(借用企业会计、预算会计的说法)(一)企业会计:会计要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会计恒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
10、权益资产+费用=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利润(二)预算会计会计要素: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会计恒等式:资产=负债+净资产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三)建设单位会计“会计要素”:资金占用、资金来源会计恒等式:资金占用=资金来源五、建设单位会计业务的类型及其对会计恒等式恒等性的影响(一)资金占用和资金来源同时增加(二)资金占用和资金来源同时减少(三)资金占用内部一增一减(四)资金来源内部一增一减资金占用 一增一减 资金占用 同 增 同 减资金来源 一增一减 资金来源六、建设单位会计的核算方法(借用企业会计、预算会计的说法)1、设置会计科目与账户;2、复式记账;3
11、、填制与审核凭证;4、登记账簿;5、成本计算;6、财产清查;7、编制财务报告七、建设单位会计的记账方法、记账规则及账户结构(一)记账方法:借贷记账法(二)记账规则: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三)账户结构借方 账户名称(会计科目) 贷方、资金占用的增加 、资金占用的减少、资金来源的减少 、资金来源的增加余额:资金占用节余 余额:资金来源节余“借”表示:资金占用的增加,资金来源的减少“贷”表示:资金占用的减少,资金来源的增加(四)建设单位会计业务的类型的引申资金占用(借) 一增一减 资金占用(贷) 同 增 同 减资金来源(贷) 一增一减 资金来源(借)八、建设单位会计的有关法律法规(一)财政部文件财
12、政部文件:财政部财会字199545号关于修改重印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1995年10月4日,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文件:财政部财会字1998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6月8日,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二)制度的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经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三
13、)制度的适用性变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单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四)制度对会计科目使用的规定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本制度规定的总账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
14、根据需要,自行规定。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建设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建设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会计科目表编号资金占用类科目编号资金来源类科目10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301基建拨款102设备投资302项目资本103待摊投资303企业债券资金104其他投资304基建投资借款111交付使用资产305上级拨入投资借款转出投资306其他借款待核销基建支出项目资本公积121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15、201固定资产311待冲基建支出202累计折旧321上级拨入资金203固定资产清理331应付器材款211器材采购332应付工程款212采购保管费341应付工资213库存设备342应付福利费214库存材料351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232银行存款352其他应付款233现金353应付票据241预付备料款361应交税金242预付工程款362应交基建包干节余251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363应交基建收入252其他应收款364其他应交款253应收票据401留成收入261拨付所属投资借款271待处理财产损失281有价证券会计科目表附注:1、上列会计科目,建设单位没有业务事项的,可以不设。2、建设单位可
16、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删下列会计科目:、个别大型自营建设单位,可以增设“221工程施工”、“223施工管理费”、“225待摊费用”、“215低值易耗品”、“216周转材料”、“217临时设施”等有关科目,并将“库存材料”科目按照主要材料、结构件、其他材料等类别设置总账科目进行核算。、经批准的停、缓建单位,可在“基建拨款”科目下设置“本年维护费拨款”明细科目。实行停、缓建维护费贷款办法的停、缓建单位,可设置“307停缓建维护费借款”科目。实行生产自立的缓建单位,可以增设“222自立生产支出”、“402自立生产收入”等科目,并在“其他借款”科目下,增设“自立生产借款”明细科目。、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
17、常核算的建设单位,可以不设“材料成本差异”科目。(五)制度对会计会计报表编报的规定建设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建设单位自行规定。基层建设单位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自行规定。财务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向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建设单位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建设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当地
18、财税机关、开户银行和主管部门。其他需要报送的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规定。同时有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预算拨款的建设单位,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将会计报表主送上级主管部门,并同时抄送拨出款项的其他部门。国内合资建设的基建项目,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将会计报表主送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拨出款项的其他部门。各部门、各地区在汇编会计报表时,应分别汇总各自投资部分,所投资金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和各项投资支出以及各种结余资金,均按投资比例计算确定。中央主管部门对地方项目的补助性投资,划转预算的,由地方项目统一编报会计报表;不划转预算的,仍应由中央主管部门编报会计报表。第二讲基本建设资金来源的核算 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概
19、述 基本建设拨款的核算 基本建设投资借款的核算 基本建设其他借款的核算 项目资本与项目资本公积的核算第一节 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概述一、基本建设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一)基本建设拨款(二)基本建设借款(三)债券资金(四)项目资本(包括项目资本公积)二、基本建设资金筹集管理的原则(一)按照项目的性质来管理1、经营性项目:按资产、负债体系进行管理和核算,实行资本金制度2、非经营性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非负债资金按照拨款进行管理和核算(二)按照资金的筹集方式1、拨款方式筹资2、借款方式筹资3、发行债券方式筹资4、项目资本方式筹资三、规定中关于基本建设资金来源的条文第七条 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
20、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本规定中有关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划分,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第八条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评估作价。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第九条 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项
21、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第十条 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到位。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第十一条 经营性项目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金,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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