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济学案例.docx
《土地经济学案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土地经济学案例.docx(12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目 录第一章 土地保护1案例之一 破坏耕地建砖窑被治罪1案例之二 在承包田里挖塘养鱼被处罚3案例之三 改变农地用途占用耕地建煤窑为违法4案例之四 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被以非法占地论处5案例之五 乡镇政府无权转让集体土地6案例之六 耕地上种树被处罚8案例之七 私自转包土地属于违法9案例之八 乡政府无权实施征地10案例之九 农民建住宅应首先申请批准12案例之十 骗取批准建住宅被拆除14案例之十一 闲置土地两年以上被收回15案例之十二 拒不复垦土地被处罚16案例之十三 谎报造地面积骗取补助款构成诈骗18案例之十四 村民私自赠送宅基地为违法21案例之十五 妨碍土地执法被判刑23案例之十六 村委会擅自
2、发包集体土地合同无效23第二章 土地资产与土地市场管理24案例之十七 非法转让土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24案例之十八 未具备法定条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26案例之十九 划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29案例之二十 租赁集体场地属于非法32案例之二十一 内部定额承包为非法转让土地33案例之二十二 划拨土地不得出租及改变用途35案例之二十三 未经批准建房占地被处罚36案例之二十四 乡政府无权拍卖国有土地38案例之二十五 土地转让须依法进行38案例之二十六 国家规定优先于地方规定4068案例之二十七 非法转让国有划拨土地被处罚42案例之二十八 宅基地不能用于房地产经营44第三章 土地权属45案例之二十九
3、 城镇集体不享有国有土地所有权45案例之三十 拥有可信证据因而享有争议土地所有权47案例之三十一 没有确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52案例之三十二 开垦后的国有荒地仍属于国家所有54案例之三十三 未确权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56案例之三十四 私自转包并从中渔利合同无效58案例之三十五 宅基地过期不用使用权自然丧失59案例之三十六 长期出借的宅基地归使用者所有61案例之三十七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解体后其土地所有权丧失64案例之三十八 新淤出的河滩地属于国家所有65案例之三十九 这块土地使用权属如何确认66案例之四十 原城市私有土地是否要补偿67案例之四十一 实际接收经营林地几十年如何确权69案例之
4、四十二 该宅基地使用权应该确定给谁70案例之四十三 持有房地产所有证且使用宅基地至今 , 能否自然取得土地使用权71案例之四十四 集体土地调整后权属如何认定72案例之四十五 这块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教堂73案例之四十六 对四至界线理解有异议时如何确权74第四章 国家工作人员土地违法犯罪74案例之四十七 帮助子女 炒地 法不容74案例之四十八 违反规划批准用地属于非法77案例之四十九 非法低价出让土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79案例之五十 贪污土地使用费被治罪81案例之五十一 村干部贪污地基款被判刑83案例之五十二 征地补偿款应及时、足额发放85第五章 土地行政执法86案例之五十三 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定程
5、序86案例之五十四 行政处罚法定程序不能倒置87案例之五十五 省略听证程序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89案例之五十六 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无效91案例之五十七 适用法律错误土地行政处理决定被撤销95案例之五十八 超越职权的行政处罚无效97案例之五十九 越权强制执行被责令赔偿损失100案例之六十 错发土地使用证给他人造成损害应负赔偿责任103案例之六十一 越权办证应承担赔偿责任104案例之六十二 合法的不作为不构成侵权106第六章 土地纠纷案例108案例之六十三 土地使用权转让、侵权赔偿纠纷上诉案108案例之六十四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111案例之六十五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113案例之六十六 土地补
6、偿费纠纷案115案例之六十七 开发土地协议纠纷案117案例之六十八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122 土地经济学案例第一章 土地保护案例之一 破坏耕地建砖窑被治罪【案情介绍】2003年2月,某县平南镇村民杨某在其居住村筹建砖厂,在未经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情况下,私自与农户签订租用土地合同,非法占用耕地 0.55 公顷 , 并进行平整场地 , 挖基搭棚等 , 造成大量耕地被毁坏。县法院经审理认为 , 杨某无视国法 , 在耕地上兴建砖窑 , 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6条 ,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 , 依照刑法第342条的规定, 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缓刑二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4000元。【
7、法律分析】这是一起因破坏耕地建砖窑而被治罪的案件。土地管理法第 36 条规定 ,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这一规定 , 是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重要方面 , 如有违反 , 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 74 条规定 , 违反本法规定 ,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 破坏种植条件的 , 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 可以并处罚款;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42 条规定 : 违反土地管理
8、法规 , 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 , 数量较大 , 造成土地大量毁坏的 , 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并处罚金。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 包括粮、棉、油生产地,也包括菜地、园地等。违反耕地保护制度的规定 , 造成耕地破坏的两个方面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违反法律规定 , 占用耕地建窑、 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 破坏种植条件的 , 要给予处罚.这方面的规定 , 必须以违反法律规定为 前提 , 以严重毁坏耕地的种植条件为后果 , 并且是因为在耕地上 建窑、建坟、建房 , 在耕地上进行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活动或者是进行类似的活动 , 如填土覆盖原
9、有的耕地等。这里的耕地 , 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 严重毁坏耕地的种植条件, 是指使原有的耕地绝产或者严重减产或者不能种植的情况。二是因为开发土地 , 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 , 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方面的行为 , 其后果是造成了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等灾害性后果。因此 , 无论是哪种违法行为 , 只要破坏了耕地的种植条件 , 都可以视不同情况 , 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或者刑事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 , 破坏耕地罪的犯罪构成主要包括:第一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土地特别是耕地进行保护的制度。只要破坏了国家耕地保护制度的, 都在破坏耕地罪的有关法律适用之列。第二
10、 ,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广泛的 , 不特定的。凡是年满 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都可能成为非法占用耕地、破坏土地罪的犯罪主体。第三 ,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 即明知是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 却不顾法律的规定而实施该行为 , 将耕地改做他用 , 结果造成土地的破坏。例如本案中杨某擅自占用耕地建砖厂 , 造成0.55公顷耕地被破坏 ; 又如某污染严重单位明知向农田中排放污染物 , 结果造成农田被大量污染 , 无法耕种 , 都属于明知故犯行为 , 都应承担刑事责任, 而因为不可抗力造成土地破坏 , 不构成犯罪。第四 ,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 , 数量
11、较大 , 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 这其中又包含着三个要件 , 三者缺一不可。一是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非法占用 , 主要是指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计划 , 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擅自将耕地改为建设用地或者作其他用途。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 虽然造成了土地的破坏 , 但属于法律许可的行为 , 不在破坏耕地罪之列。 改做他用 , 一般是指破坏了用途管制的原则 , 将农业用地改为建设用地 , 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对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进行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的行为 , 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 , 可以不做刑事处罚 , 但行为人可以根据各地不同的规定 , 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责任。二是数量较大,这是执法中的一个
12、难点问题。究竞占用多少耕地属于 数量较大 , 新刑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没有做明确规定 .因此 , 在有关法律解释做出之前 ,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都可以根据各地具体情况 , 根据当时当地耕地面积的大小、质量优劣的状况等等进行综合判断 , 发挥行政执法和司法中的 自由裁量权 。这其中就难免会出现一些执法过严或者过宽的问题。 2000年 6 月 22 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对此做了明确规定。该解释第三条指出 : 非法占用耕地 数量较大 , 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该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 各地应
13、在土地执法中严格执行。三是 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亦明确规定 , 这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 , 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严重破坏或严重污染 , 应指所破坏耕地已经严重丧失土地肥力 , 丧失种植条件 , 无法继续耕种,这种情况即使退耕 , 也无法再耕种 , 严重破坏了土地资源。在本案中 , 杨某未经有关部门正式批准 , 其私自与农户签订的土地租用合同因违反了国家的规定 , 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 不受法律的保护。其占用耕地的行为 , 属于非法占地的
14、行为 , 应当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县法院认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 耕地罪 , 并对之处以相应的刑罚 , 这一判决是正确的。案例之二 在承包田里挖塘养鱼被处罚【案情介绍】2000年 3 月初 , 湖北省校江市顾家店镇罗家河村二组农民罗圣保在征得村长口头应允后 , 擅自在自家承包田里 ( 属于基本农田 ) 挖建了一口 92.8 平方米的鱼塘 , 准备放养黄膳。 4 月初 , 顾家店镇土地管理所监察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了这一情况后 , 耐心地对其进行了法律法规宣传 , 并要求其自行填平渔塘 , 恢复耕种。罗圣保不仅不听劝告 , 反而强词夺理。随后 , 监察人员找到该村村长 ( 兼职土管员 ), 要求其
15、协助处理这一违法行为。岂料 , 这名村长也以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为由拒不理会 , 有鉴于此 , 枝江市土地局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律的威严面前 , 罗圣保不得不接受了处罚。【法律分析】这是一起因挖塘养鱼调整农业内部结构而占用基本农田被处罚的案件。基本农田是我国根据一定时期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各类建设用地进行预测后所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这部分永久性耕地 , 就是老百姓所说的 饭碗田 、 保命田 。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占用基本农田规定了非常严格的审批制度。凡是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 , 都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征用基
16、本农田更是必须报国务院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定期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 :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采业和挖塘养鱼。 因此 , 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栽 种果树 , 挖塘养鱼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本案中农民罗圣保擅自在自家属于基本农田的责任田里开挖鱼塘 , 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 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 罗圣保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 违反本条例规定 , 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 , 毁坏种植条件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17、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 , 恢复原种植条件 , 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 1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罗圣保占用耕地较少 , 尚不构成破坏耕地罪。 枝江市土地局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自行填平鱼塘 , 恢复耕种 , 这一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国家对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的行为有着严格的规定。本案中的罗家河村村长无权批准村民占用耕地尤其是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 , 其口头应允罗圣保挖鱼塘的行为应以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的行为论处 , 有关部门亦可以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案例之三 改变农地用途占用耕地建煤窑为违法【案情介绍】2
18、005 年 , 某市某镇村民肖昌刚、廖继红、肖爱华等 12 人合伙开煤窑 , 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 , 在该村 4 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一级水田上建了 3 座煤窑。该镇国土所发现后 ,5 次上窑制止 , 向他们告知其行为违反了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 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的规定 , 并下发了停止施工通知书、限期复垦通知书。然而 , 三窑主依然我行我素 , 拒不停工和复垦耕地 , 继续做着 发财梦 , 至当年 7 月底 , 造成了合计破坏耕地 2.1 亩的严重后果。该镇国土所在屡禁不止的情况下 , 请求市国土局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的
19、规定 , 于 8 月 4 日向三煤窑的 12 名当事人下发了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 限其于 8 月 18 日前填平井口 , 恢复耕种 , 并处罚款 3 万元。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期满 15 天后 , 当事人均未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 , 市国土局于 10 月 14日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2 名当事人破坏耕地开煤窑 , 受到了应有的处罚。【法律分析】这是一起典型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煤窑、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违法案件。土地用途管制是新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一项新制度 , 农用地转用审批则是实现土地用途管制的关键。农用地转用的主要依据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及建设用地
20、供应政策 , 尤其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需要占用农用地的 , 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 ,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方可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 则不予批准。根据土地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 , 新 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及办理程序都做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经授权的 地 ( 市 ) 级人民政府才可以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他未经批准即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或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行为 , 都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具体在本案中 , 肖昌刚等人在基本农田之上建煤窑属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规定的行为。土地管
21、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未经批准擅自在一般耕地上采石、采矿等都为国家法律所不许 , 更何况占用基本农田建煤窑的行为了。肖昌刚等人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 , 擅自在本村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一级水田上建造煤窑 , 而且在接到有关部门的停止施工通知书后仍然不思悔改 , 我行我素 , 其行为明显地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 因此应对自己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 违反本法规定 , 占用耕地、 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 破坏种植条件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
22、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 可以并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 依照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 , 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市国土局责令 12 名当事人限期填平井口 , 恢复耕种 , 并处罚款 3 万元 , 这一处罚决定是正确的。从案件处理的行政程序角度而言 , 由于乡镇国土所没有行政处罚权 , 而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市国土局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 , 依法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同时 , 由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市国土局遂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这些做法也是符合法律对行政处罚程序的要求
23、的。 案例之四 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被以非法占地论处【案情介绍】2002 年 4 月 10 日 , 某县啤酒厂年产 15 万吨啤酒扩建项目经国家有关门批准 , 并经法定程序审批后 , 征用土地 70.126 亩。 4 月 20 日 , 该厂在扩建施工过程中 , 为美化厂区厂貌 , 私下与相邻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 , 双方达成了以60万元的价款占用 20.45 亩耕地的协议。然后 , 啤酒厂扩建项目开工建设。 2002 年 5 月 30 日 , 县土地管理局发现后 , 立即责令该厂停止施工。 经查实 , 该厂非法占用 20.45 亩耕地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 , 并已有 8650 平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土地 经济学 案例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16488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