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财务通用制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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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章制度编号:国网(财/2)200-2014国家电网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收益20092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第三条 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主要内容是: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和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本文所指国有资本收益,是指根据中央企业国
2、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规定,公司应上交国家的利润。第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灾后重建支出、重大节能减排支出、重大科技创新支出、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方面的支出和其他支出。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部、公司系统各单位(以下统称“各级单位”)。第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原则(一)真实准确原则。预算编制部门根据真实的业务内容,全面分析影响预算目标实现的主、客观因素,准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二)及时性原则。公司按国资委文件要求及时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各编制部门应及时提供本部门预算。第八条 严格按国有资本预算计划使用资金,资金专款专用,明细核算,不
3、得挪用或截留。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九条 国网财务部为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织部门,总部各部门、各分部、各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配合部门和实施单位。第十条 国网财务部在国有资本预算管理中的职责:(一)负责申报和上交公司国有资本收益。(二)负责组织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编制工作。(三)负责向财政部、国资委等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国有资本预算资金的到账情况。(四)负责监督预算资金的使用。(五)负责向国资委报告预算资金使用或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六)负责组织公司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编报工作。(七)负责协调各方面工作。第十一条 国网发展部、运检部、科技部负责组织各级单位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国有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
4、支出、重大节能减排支出及项目预算资金的实施。第十二条 国网科技部负责组织各级单位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企业重大科技创新支出及该类项目预算资金的实施。第十三条 国网体改办负责组织各级单位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弥补企业改革成本方面的支出及该类项目预算资金的实施。第十四条 国网国际部负责组织各级单位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企业境外矿产资源权益投资支出及该类项目预算资金的实施。第十五条 公司总部其他部门组织各级单位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其他支出及该类项目预算资金的实施。第十六条 国网审计部负责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各单位负责按照公司总部相关部门要求,提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申
5、报材料,组织项目实施,开展项目决算和绩效评价。第三章 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和上交第十八条 每年度终了,国网财务部根据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决算报表和上交比例正确计算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经分管财务总会计师、总经理批准后向国资委申报。第十九条 国网财务部应及时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第二十条 根据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由国网财务部向财政部、国资委提出申请,由财政部商国资委报国务院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国有资本公积。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预算编制部门应
6、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范围,准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做好与公司综合计划的衔接。预算编制应优先安排年度计划内符合政策要求的项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纳入公司综合计划。确需安排计划外项目的,由国网发展部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第二十三条 预算编制部门在国资委要求的编制日期前,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送达国网财务部,国网财务部负责汇总,统一形成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上报国资委,同时抄报财政部。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规定,各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须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报告
7、1.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2.项目实施的主要目的和目标;3.资本性支出项目包括项目立项的依据,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方案与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实施进度与年度计划安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4.费用性支出项目包括立项的必要性,项目具体的支出范围,项目资金测算依据和标准等;5.项目绩效考核及其有关责任的落实。(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的相关内容;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情况;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安排的明细内容。第五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第二十五条
8、 国有资本资金预算下达后,由国网财务部提出资金申请,按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到财政部下拨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时,对于资本性拨款,作为增加公司国家资本金处理;对于费用性拨款,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国资委对公司下达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预算资金,不得自行调整。第二十八条 在国资委下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后,国网财务部负责及时向国资委上报预算资金到账情况。第二十九条 公司报送的国有资本预算支出申请与国资委下达的资本预算安排有差别的,国网财务部负责组织总部各部门调整资本预算,经公司批准后,于预算资金到账30个
9、工作日内报国资委备案。第三十条 总部各部门于每个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国网财务部报告预算资金使用或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国网财务部负责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告公司预算资金使用或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第三十一条 总部各部门在资本预算执行过程中,受生产经营或重大政策、环境变化影响,确实需要对资本预算使用对象、标准、额度等进行调整的,由国网财务部汇总,经公司批准后向国资委提出调整申请,待国资委核准后予以执行。第三十二条 每年度终了,由国网财务部组织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工作,负责委托中介机构对公司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进行鉴证,并上报财政部、国资委等政府部门。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国网审计部定
10、期对各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 对于未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有关规定使用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网财务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电网财20111216号)同时废止。规章制度编号:国网(财/2)201-2014国家电网公司节能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节能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审批标准,优化项目审批流程,促进节能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及公司各级全资、控股
11、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公司,指公司总部出资设立的节能公司(以下统称“国网节能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统称“省级电力公司”)出资设立的节能公司(以下统称“省级节能公司”)。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项目,是指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节约能源消耗为目的,由节能公司承担的各类节能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一)设计咨询等服务类项目。包括节能工程总承包、咨询设计、能源托管等服务类项目。一般由用能单位出资,节能公司提供服务获得经营收益。(二)合同能源管理类项目。由节能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协议,以分享节能效益获得合理回报,并申请国家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一般由节能公司先期出资,形成
12、固定资产并暂时持有,合同期满后无偿移交用能单位。(三)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指节能公司出资建设或购置节能环保型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过拥有并经营资产获取收益的节能项目。(四)股权投资类项目。指节能公司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开展的节能项目。根据用能单位不同,节能项目分为公司系统内项目和市场化项目。公司系统内节能项目,指用能单位为公司系统内单位的节能项目;市场化节能项目,指用能单位为公司系统外单位的节能项目。第五条 节能项目的审批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和公司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二)有利于提高经营效益和争取国家财税政策;(三)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促进市场化运作;(四)有利于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第二章
13、 职责分工第六条 节能项目统一执行公司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可研审批、项目储备、综合计划和财务预算等管控要求。第七条 公司总部负责有关限上项目可研审批、储备库审核等,负责将节能项目纳入综合计划和财务预算统筹安排。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一)财务资产部负责牵头研究制定公司节能项目审批管理制度;统筹安排节能项目财务预算。(二)发展策划部负责节能项目综合计划管理。(三)营销部负责将公司系统内节能项目按项目性质分解至相关专业部门,并牵头组织项目可研及储备入库审核;负责公司系统内营销相关节能项目的可研审核及相应项目储备库管理;负责归口统计公司节能项目开展情况。(四)产业发展部负责牵头组织市场化节能项目
14、可研审核;负责公司系统内产业技改大修相关节能项目的可研审核及相应项目储备库管理。(五)运维检修部负责公司系统内生产技改大修相关节能项目的可研审核及相应项目储备库管理。(六)后勤工作部负责公司系统内小型基建相关节能项目的可研审核及相应项目储备库管理。第八条 各省级电力公司负责有关限下项目可研审批、储备库管理等。负责按照公司审定的综合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组织做好有关项目的实施。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参照公司总部执行。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第九条 公司对节能项目实行分类、分级审批管理,区分项目类型和用能单位,分别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十条 咨询服务类项目,由节能公司自行决策实施。第十一条 合同能源管理类项
15、目,按公司系统内项目和市场化项目分别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一)公司系统内项目,实行专业管控,统一执行公司技改、大修、小型基建等项目管理规定,由用能单位负责履行相关项目管理程序,节能公司负责项目实施。对于按规定须报总部审批可研的项目,由国网营销部牵头组织,运检、产业、后勤管理等部门按项目性质分别审核项目可研,并将通过审核的项目列入相应项目储备库,统一纳入综合计划和财务预算,提交公司党组会审议后实施。(二)市场化项目,实行分级可研审批,重点关注投资及回报。其中:1、国网节能公司实施的项目,单项投资总额在2亿元及以上的,上报公司总部审批;单项投资总额在2亿元以下的,由国网节能公司履行总经理办公会议等
16、审议程序自行决策。2、省级节能公司实施的项目,单项投资总额在4亿元及以上的,由相应省级电力公司审核后上报公司总部审批;单项投资总额在4亿元以下的,由省级电力公司履行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等审议程序进行决策审批。对于须公司总部审批的市场化项目,由国网产业部会同营销、财务等部门研究后,提交公司党组会审议后实施。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类项目,按公司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单项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上报公司总部审批;单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国网节能公司及各省级电力公司履行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等审议程序进行决策审批。对于需要公司总部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类项
17、目,由国网产业部会同营销、财务等部门研究,并签报公司分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中单项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提交公司党组会审议。第十三条 同一节能项目涉及公司多家节能公司共同出资的,由持股比例最大的一方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第十四条 因节能项目投资需要,涉及对节能公司增资的事项,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随项目一并审批。第十五条 申报节能项目审批,应报送以下材料:(一)关于节能项目的请示文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合同能源管理类项目,说明项目业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建设地点、项目背景及必要性、项目建设条件、建设方案、项目实施的条件和进度安排、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风险及应对
18、措施等;对于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类项目,说明投资对象情况、投资估算、资金来源、运营方式、投资回报、投资风险及应对措施等。(三)申报单位及节能项目实施单位的内部决策文件;(四)其他必要的材料。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公司组织对节能项目实施情况和实施结果开展检查,并纳入公司内部审计、财务专项检查等工作统一安排,重点检查决策审批程序是否规范、项目执行情况是否与决策审批方案相符、项目实际收益是否达到可研水平等。国网节能公司和各省级电力公司应及时组织对检查反映的问题予以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安排新的节能项目投资。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责令限期改正;对玩忽职守、徇
19、私舞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节能项目的审批程序不符合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的;(二)节能项目的操作实施不符合国家和公司规范要求的;(三)节能项目申报和统计分析过程中,以拆细项目、提供不完整或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对重要内容故意隐瞒不报或虚报,逃避审批和检查的;(四)因人为因素,导致节能项目实际收益与可研预期水平相比差距较大的;(五)泄露国家机密或公司商业秘密的。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网财务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规章制度编号:国网(财/2)202-2014国家电网
20、公司纳税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纳税集约化管理,强化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纳税行为,降低涉税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及其实施细则、相关税收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分部、公司系统各单位(以下统称“各级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管理是指企业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按自身生产经营及纳税义务,进行自我控制和监督的管理活动。第四条 公司纳税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规范管理,准确纳税,防范风险。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公司总部在纳税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公司纳税管理制度并颁布执行;(
21、二)编制国家电网公司纳税管理工作手册并定期修订,统一公司税务处理;(三)对新颁布或新修订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解读,统一公司执行标准;(四)构建集约化纳税管理体制,建立公司内外部纳税管理人员专家库;(五)组织公司内外部专家进行纳税筹划;(六)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各单位纳税管理工作;(七)组织开展公司纳税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八)完成公司总部各项税款计缴工作。第六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税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纳税管理制度;(二)组织所属单位足额、及时缴纳各项税款;(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下属各单位的纳税管理工作;(四)及时逐级上报纳税管理情况、税收检查等重
22、要事项;(五)组织所属单位做好纳税基础工作和纳税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第三章 税务登记第七条 各级单位应当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税务登记及年度检验。第八条 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各级单位如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应及时办理税务变更登记。第九条 各级单位应妥善保管税务登记证照,按照公司重要档案资料进行管理。第四章 发票管理第十条 发票是指单位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是确定经济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第
23、十一条 各级单位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申请领购发票,对增值税发票的保管应视同现金保管。第十二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及时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第十四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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