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都2号安心理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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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都2号安心理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提示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和误导性陈述。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包括合同签署条款)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
2、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证监许可20081099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目 录第 1 部分释义1-1第 2 部分集合计划介绍2-6(一) 名称和类型2-6(二) 投资目标和特点2-6(三) 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2-6(四) 目标规模2-7(五) 存续期限2-7(六) 推广时间2-7(七) 每份集合计划面值和推广期内参与价格2-7(八) 推广对象和参与集合计划最低金额2-7(九) 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2-
3、8第 3 部分集合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3-9(十) 管理人3-9(十一) 托管人3-10(十二) 推广机构3-10(十三) 管理人与托管人关系的说明3-10第 4 部分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4-11(十四) 集合计划的推广日期4-11(十五) 推广期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4-11(十六) 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份额的计算4-11(十七) 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率4-11(十八) 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用、净参与金额及参与份额计算4-11(十九) 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参与金额的限制4-11(二十) 参与方式、程序及最终确认4-12(二十一) 暂停和拒绝参与的情形4-12(二十二) 提前结束推广期的情
4、形4-12(二十三) 目标规模的控制办法4-12第 5 部分集合计划的成立5-13(二十四) 集合计划的成立条件和时间5-13(二十五)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5-13(二十六) 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的份额限制5-13第 6 部分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6-14(二十七) 投资理念6-14(二十八) 资产配置策略6-14(二十九) 投资策略6-14第 7 部分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7-18(三十) 决策依据7-18(三十一) 投资程序7-18(三十二) 风险管理措施7-18第 8 部分投资限制8-21第 9 部分集合计划资产9-23(三十三) 集合计划的账户9-23(三十四) 集合计划资产构成9-23(三十五)
5、集合计划资产的处分9-23第 10 部分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10-24(三十六) 资产总值10-24(三十七) 资产净值10-24(三十八) 单位净值10-24(三十九) 估值目的10-24(四十) 估值对象10-24(四十一) 估值日10-24(四十二) 估值方法10-24(四十三) 估值程序10-26(四十四) 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10-26(四十五) 差错处理10-26(四十六) 暂停披露净值的情形10-28(四十七) 特殊情形的处理10-28第 11 部分费用支出和业绩报酬11-30(四十八) 费用的种类11-30(四十九) 不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11-32(五十) 税收支出11-32(五
6、十一) 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11-32第 12 部分收益与分配12-34(五十二) 收益的构成12-34(五十三) 净收益12-34(五十四) 收益分配原则12-34(五十五) 收益分配对象12-34(五十六) 收益分配时间12-34(五十七) 收益分配方式12-35(五十八) 收益分配比例12-35(五十九) 收益分配方案的内容12-35(六十)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报告12-35(六十一)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12-35(六十二) 收益分配的程序12-35第 13 部分存续期间的参与和退出13-36(六十三) 参与和退出场所13-36(六十四) 参与和退出的时间13-36(六十五) 参与和退
7、出的原则13-36(六十六) 参与和退出的程序13-36(六十七) 参与和退出的数额限制13-37(六十八) 参与费用和退出费用13-37(六十九) 参与份额和退出金额的计算13-38(七十) 参与和退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13-40(七十一) 拒绝或暂停参与、退出的情况及处理方式13-40(七十二) 巨额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3-41(七十三) 重新开放参与或退出的报告13-42(七十四) 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13-43(七十五) 其他情形13-43第 14 部分集合计划的存续期14-44第 15 部分集合计划终止与清算15-45(七十六) 集合计划的终止15-45(七十七) 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
8、情形15-45(七十八) 资产返还15-46(七十九) 资产清算主体15-46(八十) 清算程序15-46(八十一) 清算费用15-46(八十二) 终止与清算的报告15-46(八十三)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15-46第 16 部分信息披露16-47(八十四) 资产管理报告16-47(八十五) 年度报告16-47(八十六) 委托人查阅16-47(八十七) 重大事项的披露16-47(八十八) 投资于存在关联关系股票的事项披露16-48(八十九) 信息披露方式16-48第 17 部分风险揭示及相应风险防范措施17-49(九十) 市场风险17-49(九十一) 流动性风险17-50(九十二) 管理风险1
9、7-51(九十三) 信用风险17-52(九十四) 合规性风险17-52(九十五) 委托人认知风险 可能存在由于委托人对本计划缺乏足够的认知和了解而造成的投资偏离预期的风险。17-52(九十六) 其它风险17-52第 18 部分其他18-54(九十七) 集合计划托管18-54(九十八)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业务18-54第 19 部分监管安排19-55(九十九) 计划推广、设立的监管安排19-55(百) 计划日常运作的监管安排19-55(百一) 计划终止的监管安排19-55第 20 部分特别说明20-56第 1 部分 释义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集合
10、资产管理合同指国都2号安心理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包括国都2号安心理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签署条款)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试行办法:指2003年12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2004年2月1日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 “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本集合计划: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国都2号安心理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所设
11、立的国都2号安心理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或说明书:指国都2号安心理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一份披露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推广机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非交易过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权利义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费用及税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及估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及分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息披露制度、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及清算、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提示等涉及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
12、管理委员会新股: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或管理人:指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都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人或设立人:指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或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推广机构:指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代销机构。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或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个人委托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
13、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机构委托人: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委托人:指上述委托人(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的合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指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推广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参与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参与人不少于2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可以依据试行办法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实际参与情况决定停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并宣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日期推广期:自中国证监会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集合计划应当在推广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推广、设立活动集合计划存续期:5年工作日:指上
14、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T日:指日常参与、退出或办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申请日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开放日:指集合计划参与人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办理参与、退出集合计划手续的工作日推广期参与:指在推广期内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的行为存续期参与:指在存续期内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的行为退出: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卖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的行为。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退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或委托投资资产: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15、和委托人的意愿,参与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值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份额为单位,每份额面值为1元。如计划发生分拆,每份额面值不因分拆发生变化。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每份额面值和净值皆为1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指集合计划资金账户、集合计划证券账户以及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委托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情况的凭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发行计划单位/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
16、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面值:指人民币1.00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不可抗力: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管理人或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集
17、合资产管理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委托人损失的扩大第 2 部分 集合计划介绍(一) 名称和类型1、集合计划名称:国都2号安心理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集合计划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二) 投资目标和特点1、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本集合计划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同时将部分资产投资于A股及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力争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稳定增值。2、集合计划的特点: (1)优选基金重点投资于依据国都证券基金评估与选择系统优选的证券投资基金,优中选优,力争本集合计划持有人分享业绩领先的证券投资基金所带来的收益。 (2)精选股票
18、应用自主开发的股票选择系统,结合基本因素分析、市场趋势分析及机构投资者行为分析选择股票。将部分资产投资于经过二次筛选的股票中,增加本集合计划的收益水平 (3)风险偏低、收益偏高 通过基金组合二次分散风险,一般情况下净值波动低于单一股票型基金; 精选股票加强收益,收益目标为股票型基金的中上水平。 (4)变现能力强本集合计划大部分资产投资于一篮子基金组合,变现能力强于单一基金,一般不会出现因赎回压力造成净值严重下降的情况。(三) 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 1、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本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固定收益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 2、
19、集合计划投资组合设计: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占资产净值)为: (1)证券投资基金:0-95; (2)股票:0-35; (3)固定收益证券:0-20; (4)交易所上市权证:0-5; (5)现金及等价物(银行存款、三个月内到期的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5-80。管理人应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四) 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最低总份额为 1亿份,推广期目标规模35亿份,存续期规模上
20、限50亿份(均不含参与资金利息转份额部分)。(五) 存续期限 5年。(六) 推广时间自中国证监会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集合计划应当在推广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推广时间见有关报告。(七) 每份集合计划面值和推广期内参与价格本集合计划的每份集合计划面值及推广期内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八) 推广对象和参与集合计划最低金额 1、本集合计划的推广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法律法规禁止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除外)。 2、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委托人可多次参与购买集合计划单位,单个客户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21、,000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九) 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是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代销机构。本集合计划将通过推广机构进行推广。不通过报刊、电视和广播等大众媒介进行公开推广。参与本集合计划采取全额缴款参与的方式。集合计划委托人在推广期内可多次参与,参与一经受理不得撤销。第 3 部分 集合计划有关当事人介绍(十) 管理人名称: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九层法定代表人:王少华成立时间:2001年12月18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6.2298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国都
22、证券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国证监会授予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同时满足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证券公司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的要求; 3、没有挪用客户保证金或其他资产及不存在柜台个人债务; 4、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受到监管部门调查的情况; 5、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各项业务之间建立了有效的防火墙; 6、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足够的专业素养; 7 、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三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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