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反倾销会计实务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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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反倾销会计实务欧盟对华反倾销概况目前,欧盟已发展为拥有27个成员国,5亿人口,除美国之外的最重要的经济势力。中国是欧盟的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进口国,欧盟对中国进口的商品贸易额占欧盟进口总额的13.4%,而且增长快速,自中国2001年加入WTO至2005年,双方的贸易额已增加了94%。但是中国对欧盟的贸易额存在巨大的顺差中国对欧盟的出口贸易额比进口额高出3倍(2005年数据),且主要产品是初级产品、普通产品、农产品,技术含量、附加值和全球化程度低,主要以产品价格竞争优势取胜,极易遭受反倾销。根据中国驻欧盟使团商务处介绍,截至2007年10月,欧盟共向中国提起反倾销案件101起,其中:正在调查尚
2、未采取措施的案件中国6个,所有第三国 12个;正在采取最终措施的案件中国 32个,所有第三国 90个;正在采取临时措施的案件中国 3个,所有第三国 9个;采取最终措施进行反规避调查的案件中国 1个,所有第三国 2个;临时复审的案件中国 6个,所有第三国 17个;日落复审的案件中国 4个,所有第三国 26个。在所有欧盟反倾销的案件中,中国案件所占的比例最高,涉及产品种类最广,金额最大。可见,反倾销已成为欧盟在中国加入WTO后的对华贸易政策中的一个最频繁使用的贸易保护手段。虽然,历经对华皮鞋反倾销案(2005年7月7日立案,涉案金额约7.3亿美元,2006年7月终裁,系欧盟近年来对我发起的最大一起
3、反倾销案。)之后,欧盟已有9个月未对中国发起新反倾销案子,但是由于中欧贸易不平衡的加剧,欧盟对中国的在市场准入、技术产权保护等问题上的不满,目前中欧经贸关系已处于历史上最紧张的时期,欧盟对华新的反倾销案件已一触即发(如钢铁)。因我省外向型经济、块状经济和民营企业发达,所以在上述所有案件中,我省的反倾销涉案金额和案件数量都居全国之最,涉及皮鞋、纺织品、打火机、手推车、小五金、节能灯等众多产品,给我省的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欧盟反倾销政策法规及调查程序(一) 欧盟反倾销政策法规欧盟的反倾销的规定的遵循WTO规则而制定的,但又有所发展,目前执行的是欧盟理事会1995年12月22日通过的关于抵制非欧洲
4、共同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第384/96号规则根据上述规则,当以下四方面条件同时满足时,可以决定采取反倾销措施:1、 倾销事实的存在;2、 欧盟国内的工业受到了严重的损害;3、 倾销事实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 反倾销措施的实施符合共同体的利益。其中第4版权法的规定是欧盟超越世贸组织规则的规定。符合共同体的利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欧盟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成本不得高于获得的收益,另一方面,欧盟必须平衡生产商、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以避免对正常贸易和竞争造成的损害。欧盟规定,反倾销措施可以采用征收反倾销税的形式,也可以采用限制价格(如最低限价)的形式。其中征收反倾销税是最普遍的措施,一般适用期为两
5、年。反倾销一般是由受损害的欧盟内生产商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对象是进口商,即提高了进口商从反倾销国家或地区获得商品的价格。反倾销税是从价税(一般是作为加在CIF上的进口关税),税率一般固定,但从对华皮鞋反倾销案起,欧盟发明了递进式征税这一新的方式,即在一定的时间内逐步提高反倾销税的税率直至达到最终税率,这在短期内对出口商是有利的,但是增大了今后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机率。(二) 欧盟对倾销的认定倾销定义:出口国产品出口至欧盟的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可能被视为倾销。出口国可能是原产国,亦可能是中间国。1、出口价格的确定在正常情况下,出口价格指产品直接销售给欧盟进口商的价格(一般是到岸价格CIF)。但如果进
6、出口商之间有关联或彼此间有补偿性合约等原因导致出口价格不可信,欧委会将以产品第一次转卖给独立买主的价格为基础推算出口价格。欧委会在推算出口价格时会考虑如下项目:运费、保险费、处理及装卸费用、关税、反倾销税、其它进口税以及推算出来的合理的营销费用及利润。欧委会在推算利润率时不会以与出口商有关联的进口商的真实利润率为基础,而以同业中独立进口商已实现的利润率为基础。2、正常价格的决定一般来讲,正常价格是指产品在出口国国内正常交易过程的价格。同样,如果进出口商之间有关联或彼此间有补偿性合约时,除非有证据表明这种关联性不影响到销售价格,否则交易价格不能作为正常价格的基础。如果无法取得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国内
7、的正常交易价格,或者该价格不具代表性,或者不可信,欧委会将会采取以下办法计算: (1)出口商国内生产成本+营销费用+利润(即成本加成价格);或(2)出口商销售到第三国正常交易的价格。如果同类产品在国内市场的销量未超过输往欧盟数量的5%时,其国内销售价格不得做为正常价格的基础,除非有证据表明虽然没有超过5%,但其价格具代表性时,才可作为正常价格的基础。此外,如果80%内销是获利的,可允许少数亏损,欧委会选择全部内销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正常价格的基础;如果10%-80%内销的获利的,只用获利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正常价格的基础;如果内销获利少于10%,则用成本加成价格销售到第三国正常交易的价格。通常
8、,欧委会倾向于选择成本加成价格做为正常价格,主要是因为出口至第三国的价格也有可能是倾销价格,而且在出口商与第三国进口商有关联时,仍然需要计算成本加成价格。在计算成本加成价格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如欧委会以成本加成价格做为正常价格时,应以出口商本身的财务会计纪录为基础,这些会计纪录需按照出口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并须对非经常性成本项目进行分摊。(2)为了推算正常价格中的利润和营销费用,原则上应以受调查厂商在正常交易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基础,如无法由此推算,则应按照其它受调查厂商在国内市场销售同类产品的正常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且经欧委会认定的加权平均利润及费用为基础计算。但需要注意的是,针对市
9、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欧委会计算正常价格的基础不一样。对从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的产品,其正常价格是其在国内正常渠道内的销售价格。而自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的产品,其正常价格应以市场经济的第三国或该第三国出售给其它国家(包含欧盟在内)的售价或推算价格、或欧盟同类产品的价格并经适当调整后(包含合理利润)的价格。欧盟委会在选择市场经济第三国时,需考虑信息取得的难易程度及时效等因素。3、反倾销税率的确定欧盟确定反倾销税率的基本原则是,反倾销税率和倾销边际(正常价格-出口价格)相等。欧盟对自由进口至欧盟将引起损害的任何倾销产品都可以适用反倾销税(进口关税)。 倾销幅度用百分比表示,依下列公式计算: 正常价
10、值 出口价格_ X 100 在欧盟边境的CIF出口价格,税前针对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税率的征收对象和计算依据并不相同。对市场经济国家,通常反倾销税率是分别出口商计算,也就是针对不同的出口商,确定不同的反倾销税率。但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通常反倾销税率是针对行业内的全部出口商计算确定,也就是针对不同的出口商,确定相同的反倾销税率。当然,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单个出口商可以申请“个别认定”,即针对那些出口业务不受国家控制的企业,可以申请按照它们自己的出口价格和第三国的正常价格计算确定反倾销税率。(三)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和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待遇1、欧盟关于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标准欧盟认定市场经济
11、国家需要满足以下五个标准:(1)政府对资源分配和企业决策的影响程度,是直接还是间接的(通过公共机构),例如政府定价的运用,或在税收、贸易和货币政策上的歧视。(2)政府政策引发的与私有化相关的企业行为扭曲(即从旧体制下的“转换”), 非市场的贸易和补偿体制(例如易货贸易)。(3)透明和非歧视的公司法,保证公司的较好的内部治理(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保护持股人,公司业绩的真实信息对公众的可获得性)。(4)完整、有效和透明的尊重产权并有助于破产操作的法律体系。(5)存在真正的独立于国家金融部门,从法律和执行的层面起到保证和监督作用。2、中国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2001中国加入WTO之时,协议中规定中国可用
12、15年的时间过渡成为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在此期间,中国可以向WTO各成员国提前申请市场经济国家地位。2003年6月,中国申请欧盟给予市场经济国家地位(Market Economy Status),被欧盟于2004年拒绝。2007年6月,中国向欧盟递交了新的报告,阐述了中国政府对企业的干预程度下降、民营经济所占比重上升以及在破产法和知识产权法律方面的进展。欧盟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进行了重新评估,认为虽然中国在各个领域都取得重大的进展,但中方仅满足了欧盟关于市场经济国家五条标准中的第(2)条,并再次拒绝了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因此,作为欧盟对中国进行贸易谈判的重要筹码,预计在最近一段时间内,中国
13、很难取得欧盟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认可。目前,中国被欧盟认定为是经济转型国家。总的来说,在反倾销调查中,经济转型国家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基本相同。(三)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待遇与非市场经济国家不同,经济转型国家的市场导向型企业可以申请市场经济待遇(Market Economy Treatment)。如果取得市场经济待遇,欧盟会根据该出口商的实际出口价格和实际正常价格计算其个别的反倾销税率。因此,对中国企业而言,为减少反倾销调查所可能带来的损失,更为有效和直接的办法是申请市场经济待遇。申请市场经济待遇需要满足以下五个条件:(1)公司关于价格、成本、投入(如原材料)、技术成本、劳动力、产出、销售、投资
14、等方面的决策是根据反映供求关系的市场信号做出的,并且没有严重的政府干预,主要投入的成本能充分反映市场价值;(2)公司具备一套清晰的、适用于任何目的、经过独立审计的并且符合国际会计标准的基本会计记录;(3)公司产品成本和财政状况尤其是在资产折旧、其他冲销、易货贸易、和强制性债务支付方面没有受到前非市场经济体制的严重扭曲;(4)公司受到能保证公司运营法律确定性和稳定性的破产法和财产法约束;(5) 采用市场汇率进行汇率转换。 注: 如果符合个别待遇条件的话,参与协作的出口商将获得单独的倾销幅度,否则将适用剩余倾销幅度,有时还会遭到罚款。(四)欧盟反倾销法律机构1、欧盟执行委员会(简称欧委会)。欧盟执
15、行委员会由欧盟各成员国任命的公务员组成。欧盟执行委员会贸易总司反倾销处决定是否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并负责反倾销调查程序的实施和征收反倾销税率的初裁。初裁之后,反倾销处将会评估各方的法律请求并向欧盟理事会提出关于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的建议。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欧盟执行委员会贸易总司反倾销处的不同部门分别负责调查倾销是否存在以及评估损害程序和共同体利益。2、欧盟理事会。是欧盟的主要决策机构。由来自欧盟各成员国政府的部长组成,主席由各成员国轮任,任期6个月。欧盟理事会具有征收反倾销税的最终决定权。3、欧盟顾问委员会。由各成员国的代表组成,主席由欧委会所任命。尽管只是一个咨询机构,但它的参与可对反倾销调查
16、的结果带来重要的影响。(五)欧盟反倾销调查程序欧盟反倾销调查必须在立案起15个月内完成,初步裁定必须在立案起9个月内作出。为了调查倾销的存在,欧委会一般需要追溯审查立案前12个月内欧盟涉案产品的进口情况。为调查损害情况,欧委员还需审查调查期间内以及立案起一般是3年的欧盟工业发展情况。欧盟反倾销调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提出倾销控诉、公告立案通知、问券调查、实地调查、初步裁定、最终裁定、复审。1、 提出倾销控诉。虽然欧委会有权自动启动反倾销程序,但是通常是由欧盟企业向欧委会提出倾销控诉,该项指控可由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行业协会代表遭受倾销损害的欧盟企业,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诉企业必须占全欧盟生产
17、涉案产品生产量的25%,以满足“共同体工业”条件的要求。通常,欧盟的反倾销控诉案由欧盟各行业协会代表其会员提出。为了说服欧委会启动反倾销程序,申诉企业必须在控诉书中提供倾销事实,倾销所造成损害的初步证据以及两者之间的关联性。欧委员在审核控诉书中所提证据之后,决定是否正式开展反倾销调查。 2、欧委会在征询欧盟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后,于控诉提出后45天内决定是否开展调查。欧委会如认为控诉书证据不够充分,将提请控诉人提供资料。如欧委会认为没有充分证据,则可决定不进行调查。如欧委会决定展开调查,则应将其立案通告刊登于欧盟公告。一般情况,欧委会颁布的立案通告会要求所有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所有涉案产品的生
18、产商、出口商、进口商和行业协会等,在通告颁布之日起40天内以书面形式表明身份及发表意见。通常情况下,欧委会还会通知涉案出口国的有关政府机构。展开反倾销调查的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决定启动调查的原因,涉案产品及国家,并应说明利害关系人提供资料的最后期限。 3、问卷调查。在启动反倾销调查后,为进一下调查共同体产业是否受损,以及裁定反倾销税率,欧委会将对涉案产品的进口商、出口商、欧盟同类产品生产者发送不同的问卷,基本内容包括: (1)对外国出口商的问卷。该问卷将作为欧委会判定是否存在倾销事实以及是否造成产业损害的依据。一般要求填答出口商至少过去三年来产品输往欧盟的价格、数量的详细资料,并提供调查期(一
19、般自立案通告之日起上溯12个月)逐笔输欧及本国国内销售价格资料,以及调整出厂价格所需的直接销售费用,以作为计算倾销边际的基础。 (2)对与出口商相关联的进口商的问卷。要求填答购买价格、转售价格及其所发生的成本,以获得计算“成本加成价格”的资料。 (3)对与出口商无关联的进口商的问卷。要求填答购买价格、转售价格及其所发生的成本,所得到的资料将用来核对第(1)项问卷的正确性,并估算“成本加成价格”的利润率。(4)对欧盟生产商的问卷。此类问卷将作为欧盟产业是否受到损害之依据,通常要求提供过去四、五年来欧盟生产商生产数量以及销售价格等资料。受调查者应在30天内答复问卷,如能提出正当理由的,可适当延长。
20、4、实地调查。欧委会在接到填答的问卷后,将派员至出口国进行为期2-3天的实地调查,核实问卷填答资料。如果出口国拒绝接受实地调查,欧委会一般会根据现有资料判定较高的反倾销税,所以通常出口商都会予以配合。5、初步裁定。调查结束后,欧委会应在着手准备初步裁定。如调查结果并未发现倾销及损害的事实,欧委会在征得欧盟顾问委员会同意后可终止调查程序,并刊登于欧盟公报。如欧盟顾问委员会反对终止调查程序,则欧委会应向欧盟理事会提出拟终止调查的建议,除非欧盟理事会表示反对,否则欧委会应在报告提出后一个月内终止调查程序。如调查结果显示确有倾销事实,且对欧盟产业造成损害,欧委会将在欧盟顾问委员会同意后开始对涉案产品征
21、收临时反倾销税。但如果出口商提出价格保证(承诺)并经欧委会同意,欧委会应终止调查程序。通常,初裁反倾销税所征收的有效期为6个月,但当案件复杂,欧盟理事会无法按时作出终裁时,初裁的有效期可延长3个月。6、最终裁定。欧委会在做出初裁后,将进一步分析后续的法律要求,如有必要,欧委会可能会实施进一步的调查。如欧委员进一步调查明确有倾销及损害的事实,且有采取相关措施的必要,将做出课征最终反倾销税的建议,并于初裁措施界满前一个月提交欧盟理事会,决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及其税率。欧盟理事会做出最终裁定后,调查程序即告终止。7、复审。如果形势的变化导致正在执行的反倾销措施可能不再适用,欧盟生产商、进口商或涉案出口
22、商可要求欧委会进行期中复审(临时复审),也可由欧委会自行决定启动。临时复审的结果可能是保持、增加或减少原来的征收税率。此外,在反倾销措施即将失效的前三个月内,欧盟涉案生产商可要求欧委会进行日落复审(也可同时要求临时复审)。欧委会也可自行决定启动。在日落复审过程中,原反倾销措施继续保持有效。如欧委会认为的倾销措施的终止将带来倾销或损害的继续或重返,可导致反倾销措施再延长5年。(六)反倾销程序的时间表欧盟颁布立案通告 10天对替代国的意见 15天回答抽样问卷,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如不抽样,40天 欧委会选择并通知抽样企业 37天 提交填好的倾销调查问卷以及损害问题的备忘录 听证 欧委会官员到出口商所在
23、地核查 和欧委会一般磋商立案起9个月内,欧委会作出初步裁定(宣布征收临时性叛关税,披露对出口商所作裁决依据事实)初裁起6个月内,欧盟理事会作出最终裁定(征收最终反倾销税或者结案)中国企业的应对策略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行业组织、应诉企业“四位一体”反倾销应诉机制,为反倾销应对提供了机制上、法律上、组织上的“硬件”保障。随着欧盟对华反倾销形势的日趋复杂化、技术化、政治化。我们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反倾销应对策略这一“软件” 。(一)影响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结果的十大规定1、非市场经济地位。该规定是影响我反倾销应对的最主要规定。欧盟目前没有承认我完成市场经济地位,应诉企业倾销幅度计算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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