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会计画案申请作业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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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立台北科技大学文 件 名 称:国科会计划案申请作业程序文 件 编 号:E01P01制 定 部 门:技术研究发展处研究发展组 制 定 日 期:89.06.16分发单位教务学务总务秘书会计人事技研图书电算进修进修学院军训系所修 订 纪 录修订日期单据编号修订内容摘要页次版本/次91/2/20E01P01修订部份为三、权责:3.8结案:各计划主持人、技研处、会计室中的划字更正为画字。1/2B E01P01-01B编 号E01P01国立台北科技大学版 本B制定单位研究发展组国科会计划案申请作业程序页 数1/2一、目的:为使国科会计划申请业务便于管理,特订定此程序。二、范围:凡本校专任教师皆可申请。三
2、、权责:3.1 申请书审核:技研处3.2 计划件数造册:技研处3.3 发文、送件:技研处、文书组3.4 核定名单通知:技研处3.5 签约、第一期款申请:技研处、出纳组、会计室3.6 第二期款申请:技研处、出纳组、会计室3.7 专题计划变更经费及延期:各计划主持人、技研处3.8 结案:各计划主持人、技研处、会计室四、定义:无。五、作业内容:5.1申请:5.1.1 发文通知:由技研处发函至各院、系及所,依国科会来文办理,规定于截止日期7日前将资料袋送至技研处。5.1.2 前置作业准备:5.1.2.1 由技研处上网制作名册,下载条形码贴于各计划资料袋(一式二份)内外,并检查数据内盖章签名处是否依规定
3、执行,条形码是否黏贴完备,抽取其中一袋之申请书另装于公文袋中,并同所有数据及备文送国科会审查。5.2 核定:获国科会核定函后,由技研处呈校长批示并影印分送各系所计划主持人及会计室;原函由承办人缮写公文处理簿后送总务处文书组归档,复印件存技研处备查。5.3 第一期请款、签约:国科会专题计划核定清单到达后,陆续将清单内容建文件同时由本组填写合约书一式二份及核定清单一份,经出纳组、会计室开立请款统一收据,由研发组发函国科会完成编 号E01P01国立台北科技大学版 本B制定单位研究发展组国科会计划案申请作业程序页 数2/2请款事宜。计划主持人被通知后需送专题计划执行同意书二份,送交本组以备第二期款申请
4、用。5.4人事异动:计划主持人聘用研究助理等人员,需填报聘用表。如人事有异动,亦需再填报聘用表申请更动之。5.5专题计划变更经费及延期,应于计划结束前二个月或更早由计划主持人填写补助费延期及变更申请表,经技研处签章函送国科会审核。计划变更通过与否,由国科会来函通知技研处、计划主持人及会计室。5.6第二期款申请:于每年十二月份办理,承办人依国科会规定,检送所有执行同意书及各案二期款统一收据,发函国科会请款。5.7结案:5.7.1成果报告:计划主持人依国科会成果报告格式一式三份,由技研处汇整一定份数后发函国科会完成计划结案手续。 六、相关文件:6.1 国立台北科技大学建教合作实施办法6.2 国立台
5、北科技大学建教合作实施细则七、使用窗体:7.1专题计划执行同意书7.2 聘用表7.3补助费延期及变更申请表国立台北科技大学建教合作实施办法八十四年十一月廿一日行政会议通过第一條 本校为加强公民营企业及机构与本校建教合作,以促进我国工业技术之发展,特订定本实施办法。本校建教合作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概依本办法办理。第二條 本办法所称建教合作项目包括:一、 政府机构委托办理之项目研究及训练计划等。二、 接受公民营企业及机构委托办理之项目研究及训练计划等。三、 接受公民营企业及机构委托办理材料检验。第三條 签约手续政府机构及公民营企业机构凡委托本校进行之建教合作有关项目者,可径与本校各有关单位洽商,由
6、计划主持人拟具研究计划书,检同建教合作经费支用预算表以及合约书草案,经技研处会同有关单位之审核(如流程图),并呈报校长核定后,再与委托机构办理签约手续(如变更计划内容应比照办理)。第四條 收支标准一、 收入方面:(一) 政府机构及公民营企业机构委托办理之项目研究及训练计划等建教合作收入标准应就合约规定期限、金额办理。(二) 公民营企业及机构委托办理材料检验,应就本校材料检验处理要点办理。二、 支出方面:所有支出均应依教育部所属专科以上学校建教合作经费收支要点并遵照行政院规定的支用标准,配合合约规定办理。第五條 收费程序:一、 政府机构委办案件由本校开具领据具领。二、 公民营企业及机构委托项目研
7、究及训练计划等应由委托机构依合约之规定按期将经费以支、汇票备函寄交本校,由本校开具统一收据函覆。三、 凡公民营企业及机构委托办理材料检验之建教合作,其收费应依本校材料检验处理要点办理。第六條 结案手续应由计划主持人检齐原始凭证及研究报告备函会签技研处、会计室等单位后,函送委托单位办理结案手续。第七條 行政管理一、 秘书室负责综理建教合作业务之监督及协调。二、 技研处办理各建教合作计申请联络、经费预算分配、督导及执行。三、 人事室办理建教合作人事审核业务。四、 会计室办理建教合作经费收支、核销等会计业务。五、 总务处负责办理建教合作采购、出纳、场地、劳务支持等事宜。六、 建教合作训练课程规划、教
8、学、学籍管理、生活辅导等由进修部等相关单位协调执行。第八條 上级机关以行政命令交办之研究项目或工作计划,由本校主办单位径依函示规定办理,不受本办法第三至七条规定限制。惟结案时应检送相关资料送技研处汇整存参。第九條 本办法未尽事宜,概依政府相关法令由各主管监督人员协调办理,以利建教合作业务推行。第十條 本办法经提报行政会议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国立台北科技大学建教合作实施细则八十五年七月九日行政会议通过第十一條 本校为加强建教合作功能,强化整合管理,依教育部建教合作实施办法及本校建教合作实施办法条文,特订定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條 项目:凡接受各政府机沟、财团法人、公民营企业所委办之项目研究、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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