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县与台湾地区家庭收支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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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北縣與台灣地區家庭收支分析壹、前言1貳、分析2一、臺灣地區概況2(一)每戶可支配所得2(二)所得差距3(三)政府移轉收支縮減所得差距3(四)所得分配差距國際比較3(五)醫療保健支出比重5(六)居家生活日趨現代化6(七)都市週邊跨縣市工作普遍7二、經濟成長與所得成長8三、臺灣地區最低所得組與全體平均比較10(一)可支配所得、消費傾向與儲蓄歷年概況10甲、戶均、人均可支配所得10乙、戶均消費傾向與儲蓄11(二)消費型態12四、臺灣地區各縣市比較14(一)可支配所得14(二)消費傾向與儲蓄15(三)消費型態17甲、消費支出比較17乙、消費型態成長情形19丙、消費型態結構變化20五、本縣概況21(一
2、)家庭人口數及就業人口數21(二)家庭收入21(三)家庭支出25(四)家庭住宅概況29(五)家庭現代化設備30(六)本縣與臺灣地區比較33參、結論34壹、前言隨著國際間經濟的快速成長,國民所得大幅提高,為明瞭個人所得分配發展趨勢,以及所得水準變動狀況,提供政府作為研訂社會發展計畫,改善國民生活,增進社會福利之參考,有關家庭所得分配之調查統計資料益形重要,台灣省政府主計處於民國43年,嘗試舉辦臺灣省薪資階級家計調查來達成上述目標,惟因尚屬初辦,調查樣本僅1,720戶,範圍僅包括薪資家庭,內容則僅採家庭消費之記帳資料,似嫌粗略,不敷所需,嗣後經多次改革,於53年再由台灣省政府主計處每2年辦理1次,
3、定名為家庭收支調查,59年起改為按年辦理迄今。調查對象包括各行、各業,各個階層之家庭,而其內容涵蓋家庭之所得、消費、儲蓄等狀況,使用層面廣泛,每年並編布家庭收支調查報告,索者之眾,足見家庭收支調查資料內容及品質皆頗受重視與肯定。本處有感於家庭收支調查資料之重要性,謹引用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及其結果綜合分析,並有關本縣資料並予彙整,期能得到本縣家庭收支概況與臺灣地區其他縣市比較,供為各界參考應用。貳、分析一、臺灣地區概況97年臺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係採分層二段隨機抽樣方法抽出調查戶,樣本數計1萬3,776戶。主要結果摘述如下:(一)每戶可支配所得91.4萬元97年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為91.
4、4萬元,較96年之91.4萬元減少1.1。近年來隨著家庭結構改變,家戶數因年輕人外出就業另組家庭現象普及,每年約增加10萬戶以上家庭,平均每戶人數持續減少(96年減為3.35人),導致以家庭為計算基礎之每戶可支配所得成長較為有限;但若剔除戶量變化因素,97年平均每人可支配所得27.3萬元,年減0.22。(表1)16(二)所得差距6.05倍 年將家庭可支配所得由小至大排列,並按戶數分成5等分,最高20家庭每戶可支配所得為183.5萬元,較96年減少1.7,最低20家庭為30.4萬元,減少2.76,高低所得差距6.05倍,較96年之5.98倍略增0.07倍,從歷年來看,所得差距以53年4倍呈逐年以
5、斜率0.052趨勢遞增,至97年擴大至6倍。 年(三)政府移轉收支縮減所得差距1.69倍97年各級政府發放之低收入戶生活補助、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老農福利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災害急難救助,以及各項社會保險(包括全民健保、公保、勞保、農保等)保費支出補助等,使第1分位組家庭平均來自政府移轉收入達65,133元,遠高於第5分位組家庭28,544元,所得差距倍數因而縮減1.53倍,顯示政府持續推動社會福利措施,有助提升低收入家庭所得,減緩所得差距擴大趨勢。另家庭對政府移轉支出(稅捐、規費及罰款)亦縮小所得差距0.16倍,總計家庭與政府間之移轉收支縮減所得差距約1.69倍,大於96年之1.54倍。
6、如不計政府移轉收支,97年所得差距倍數為7.73倍,略高於96年之7.52倍。(表2)(四)所得分配差距國際比較由於各國國情不同以及調查內容差異,各國官方公布之所得內涵與調查對象範圍不盡一致,例如:新加坡係指工作所得(income from work)且未包含移轉收入及繳稅支出;美國含資本利得及非現金移轉收入;南韓不含單人戶及農家;日本1999年起才納入農家,2002年起再納入單人戶。由於統計基礎極不一致,因此,跨國所得分配差距比較,意義不大。但各國變動趨勢仍具參考價值,例如隨全球專業分工、知識經濟發展、人口老化及小家庭普及之家庭結構變化,以家庭為單位衡量所得差距,各國多呈擴大趨勢。(表3)(
7、五)醫療保健支出比重續增,至97年為14.64%,僅次於食、住:97年每一家庭平均支出89.2萬元,較96年90.1萬元減少1.02,其中非消費支出(包括利息支出,稅捐規費及罰款、捐贈及婚喪禮金等移轉性支出)18.6萬元,增加0.82,消費支出70.5萬元,較96年減少1.5。消費支出中,食品費占24.6為最多,其中在外伙食占家庭食品費比率逐年提高,97年達34.8%,較10年前提高7.6個百分點;其次為房地租及水電費之23.77%,又隨著國人平均壽命延長,衛生保健觀念增強,醫療及保健支出比重續增至14.6。(表4) (六)居家生活日趨現代化97年擁有自有住宅家庭占全體家庭87.4,租賃或押租
8、者占8.4%,配住及借用占4.3;平均每戶住宅建坪43.2坪,每人可居住12.9坪。就家庭各項設備普及率觀察,隨著電信自由化,行動電話普及率已達89.8,較87年提高10.3個百分點;有線電視頻道設備普遍化,97年普及率81.7,增加9.4個百分點;另因資訊發達,電腦亦漸趨大眾化,家庭電腦普及率續升至69.2,亦增18.3個百分點,其使用網際網路的家庭占64.2,亦增25.4個百分點 (表5)。 表5 家庭設備普及率及住宅狀況 單位:年 別彩色電視機電話機冷暖氣機除濕機有線電視頻道設備家用汽車行動電話數位相機家用電腦網際網路自有住宅比率平均每戶住宅坪數(坪)80 年99.294.852.410
9、.5-33.7-9.6-80.434.485 年99.397.571.718.859.651.2-22.6-84.538.186 年99.597.573.820.166.053.8-28.4-84.639.287 年99.297.676.221.968.154.5-32.3-84.639.888 年99.398.078.922.767.954.360.0-38.919.684.939.689 年99.598.079.524.972.055.676.0-46.533.985.440.490 年99.397.880.526.072.355.679.5-50.938.885.641.091 年99.
10、697.983.125.474.858.283.6-56.845.985.441.792 年99.597.884.524.876.157.484.6-58.748.385.141.993 年99.597.685.726.878.558.085.730.262.453.286.842.494 年99.597.685.729.079.058.486.236.563.255.887.342.295 年99.697.487.530.279.859.188.040.266.159.787.842.896 年99.496.787.630.679.958.788.946.567.161.688.143.39
11、7 年99.496.087.630.081.758.489.848.569.264.287.443.2低所得組98.489.068.410.163.020.663.211.624.920.780.035.3高所得組99.799.297.252.390.484.799.680.994.491.493.950.5(七)都市週邊跨縣市工作普遍以個人所得觀察,97年臺灣地區平均每一所得收入者之可支配所得為51.7萬元,其中以主管人員112.1萬元最高,專業人員85.5萬元居次,農林漁牧工作人員33.4萬元較低。依所得收入者之工作地點分析,97年臺灣地區各縣(市)基本所得(包括受雇人員報酬及產業主所得)
12、來自居住地以外的縣(市)比例平均為20.7,(96年為20.2),跨縣市工作人口比例為15.7(96年為15.3),以基隆市基本所得41.2最高,高雄縣、新竹縣及臺北縣比例亦在3成以上,顯示在臺北、高雄都會區及新竹科學園區週邊跨縣市工作情形甚為普遍;而花蓮縣、臺東縣及澎湖縣受地形限制,赴外縣市工作所得比例較低(圖4)。二、經濟成長與所得成長為顯現經濟對所得之影響,茲將所得總額扣除移轉性收入後為經濟所得,以比較歷年來經濟成長與所得成長之關係與趨勢。u 民國64年至97年間,經濟所得成長率與經濟成長率維持正相關,由長期趨勢來看,經濟所得成長率對經濟成長率之斜率為1.34,大於1,即表示此期間平均經
13、濟成長效應,帶動更大所得成長。u 觀察經濟成長率對所得成長影響程度,可分為4期:(1) 民國64年72年:此期特色所得成長率甚高於經濟成長率,亦即經濟成長帶來非常大所得成長效應,此期正當十大建設推動後,台灣經濟起飛之時,同時人民所得也是在較低的時期,故經濟成長比後期更能帶動較為強勁所得成長,而呈直線上升之勢。(2)民國73年76年:此期所得成長率低於經濟成長率,但所得仍維持直線成長之勢,經濟成長較前期對所得成長變緩許多。(3)民國77年83年:此期回復第一期之情形,經濟成長又帶動所得更強勁成長,所得成長率高於經濟成長率,此期正當台灣經濟突飛猛進之時,所得亦較前二期呈現較陡之直線成長,同時半導體
14、產業亦在此時開始起步。(4)民國84年以後:此期為所得成長率低於經濟成長率,所得成長在初期(至89年)非常緩慢,後期(90年後)呈水平線無多大成長。值得注意的是,後期有兩年經濟呈現負成長,一是民國90年政黨輪替之時,二是民國97年金融海嘯之時,其中97年所得負成長幅度大於90年。這一期(尤其是後期),由於大陸經濟磁吸效應,台商紛紛至大陸投資,工廠移到大陸,以及三角貿易興起,並逐漸減少本國就業機會,除了95年有較高的所得成長外,雖然經濟仍維持正成長,但所得成長有限,處於停滯階段。u 民國64年至97年正是台灣由開發中國家邁入已開發國家之時期,故經濟成長帶動所得成長強大效應多出現在早期;當人民所得
15、達到某一限度後,如無產業轉型,則經濟成長效應,不易帶動所得更大的所得成長,比較前述第三期即是一例,如電子產業之崛起,取代傳統產業,並延續至前述第四期;而台灣人民所得成長亦於民國90年出現首度負成長,後期經濟成長效應帶動所得成長呈現疲憊狀態,適時台灣產業正轉型到品牌代工、研發、觀光、環保等產業,期能在全球經濟白熱化競爭之下,維持一定所得水準。三、臺灣地區最低所得組與全體平均比較(一)可支配所得、消費傾向與儲蓄歷年概況甲、戶均、人均可支配所得最低所得組係按台灣地區家庭戶均可支配所得高低排序,取最低20%部分為最低所得組,藉以台灣地區最低所得組與全體平均差距概況及貧窮程度。隨著台灣從60年代到90年
16、代之經濟持續發展,人民所得持續攀升,然而台灣地區貧富差距是否拉小,是否在有限資源下,能達成理想中均富社會?由圖可知無論戶均或人均可支配所得,大致上台灣地區全體平均與最低所得組皆呈長期逐年上升之勢,只是前者上升幅度較後者大。民國97年戶均可支配所得,最低所得組約30萬元,較台灣地區全體平均少約61萬元(約少2/3),若剔除物價上漲考量,則差距較30年前擴大6倍,在人均可支配所得亦是類似狀況,自民國67年以來最低所得組與台灣地區歷年差距,狀似喇叭形,由小端逐年擴大至大端。近年來由於社會趨於小家庭化以及晚婚、未婚普遍使得單身戶變多,戶量因而變小,若考量戶量因素,則人均可支配所得(未從新排序過)最低所
17、得組與全體平均差距無若戶均可支配所得差距來的大,民國97年最低所得組人均可支配所得約為16萬元,較全體平均少11萬元,少約2/5,較戶均可支配所得差距來的小。乙、戶均消費傾向與儲蓄台灣地區戶均消費傾向曾有一段處於較低時期,約在民國7883年間,戶均消費傾向為6972%之間,此期正是台灣經濟突飛猛進之時,至於97年之前5年,與30年前一樣,戶均消費傾向在78%左右,回復早期水準。30年來最低所得組戶均消費傾向能有如上述全體平均大致維持凹上平穩水準?不幸的是,由於最低所得組可支配所得最小且成長幅度較小,追不上近年來物價上漲幅度,其戶均消費傾向30年前為90%,至89年之95%,其間最高出現在民國8
18、5年96%,較台灣地區全體平均高1020%之間,幾無儲蓄,其間最大戶均儲蓄不超過2萬7,值得注意得是,此其後期(8089年)因經濟成長,雖然有時消費傾向較高,但仍為最低所得組帶來較前期更高戶均儲蓄。然而好景不常,90年迄今,最低所得組已淪為新貧或近貧,91年平均每戶需舉債1萬元方能度日,其間最高戶均儲蓄一年也不過2000元,觀察消費傾向也史無前例的破百,其中有6年如此。最低所得組與全體平均戶均消費傾向差距形狀有如雲層,只是30年前雲層厚度較薄,而近年來雲層厚度有如隨著溫室效應變的較厚;最低所得組歷年戶均儲蓄形狀有如山脈入海之勢,前期山脈較平緩,中期較突峻,後期則有如隨著全球緩化,造成冰層融解之
19、勢,海平面上升使得位於最低所得組的,已首先被淹沒了。(二)消費型態茲取可支配所得按戶數五等分位之最低所得組與最高所得組比較兩者在在消費型態上之差異。l 高所得高消費力,支出成長亦較高,至97年時最高所得組消費支出是最低所得組3.74倍,較87年3.63倍增加0.11倍:97年最低所得組消費支出為309千元,較10年增加21千元,增幅7.1%,不到全體平均消費支出705千元之1/2;而最高所得組消費支出為1,157千元,較10年前增加108千元,增幅10.2%,支出增加是最低所得組5倍,消費支出是全體平均1.64倍。l 食、住(房租及水電燃料)等消費支出仍然是各級所得組大宗消費支出,然而至97年
20、最高所得組僅佔43.4%,比最低所得組之58.3%少14.9%:觀察台灣地區食、住(房租及水電燃料)等支出,10年來成長有限,兩者比重大致相同,值得注意得是,最低所得組以住(房租及水電燃料)支出成長9.4%,較最高所得組之0.4%多9%;相反的最高所得組食方面支出成長5.4%,是最低所得組之2.8%之1.93倍,又前述兩項支出高所得者約是低所得者3倍,顯見高所得者吃的好、住的好,而低所得者更是苦於住的支出增加,其他消費因而減少。l 由於健保開辦以來及行動電話普及,使得醫療保健與行方面支出成長最快。10年來,臺灣地區全體平均以醫療保健支出增加37千元,增幅54.9%為最多,最高所得組在此類支出成
21、長更為驚人,增加71千元,增幅81.6%;而最低所得組亦增加了9千元,增幅21.3%,增幅僅為最高所得組之1/4,97年此類支出亦為最高所得組之1/3。其次為行方面支出(包括通訊、運輸),臺灣地區增加16千元,增幅23.4%,而最高所得組則增加22千元,較台灣地區多,增幅為16.9%,反較最低所得組之24.1%為低;最低所得組此類支出增加5千元,增幅亦以此類支出為最大,與最高所得組比較,97年時不到其1/6。l 衣著類支出,10年來各級所得組皆呈減少之勢,尤以最低所得組減幅最大為28.8%:近10年來,由於物價上漲,最低所得組在難以控制食、住的支出增加,最終減少衣著類支出,觀其年支出約7千元之
22、治裝費及8千元之家具、設備及家事管理費用,可知其省吃儉用程度。l 扣除基本生活費用(食、房租水電費、醫療保健費)後所剩支出,以最低所得組24.5%為最低,難有更多育樂支出:前述支出在最高所得組比重為57%,剩餘支出有497千元,大過最低所得者全部消費支出,觀察最高所得組育樂支出172千元可知,最低所得組省吃省住方有如此水準育樂支出,最低所得組困於基本生活需要,無多大預算空間享有教育及娛樂。四、臺灣地區各縣市比較(一)可支配所得由縣市別抽樣樣本數有限,用平均數比較,不具嚴謹統計意義,若據以比較,結果容易與事實差異甚大,客觀上應考量抽樣誤差。茲用95%信賴水準,以1.96倍標準差為信賴區間,比較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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