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指南(XXXX0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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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国税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指南苏州市国税局二一二年二月目 录1.1 免税收入31.1.1 国债利息收入31.1.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1.1.3 非营利组织收入71.1.4 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121.1.5 其他免税收入131. 2 所得减免161.2.1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161.2.2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251.2.3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301.2.4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所得税政策361.2.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381.2.6 其他所得减免优惠411. 3 减免税额431.
2、3.1 小型微利企业431.3.2 高新技术企业461.3.3 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501.3.4 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和动漫企业的税收优惠501.3.5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531.3.6 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581.3.7 文化产业的税收优惠631.3.8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661.3.9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681.3.10 过渡期税收优惠701. 4 加计扣除881.4.1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881.4.2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951. 5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971. 5.1 创业
3、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971. 6 加速折旧991.6.1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991. 7 减计收入1031.7.1 综合利用资源优惠1031.7.2 农村金融1081.7.3 其他减计收入1101. 8 税额抵免1111.8.1 购置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10%抵免当年应纳税额1111.1 免税收入1.1.1 国债利息收入一、 业务简介(一)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有:1、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2、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3、根据实施条例第二
4、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摘自国税函2010第079号) 4、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
5、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
6、6号)(二)申请办理时限纳税人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请备案并按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三)报送资料及要求1、要求:纳税人应使用A4纸报送资料,按下列报送资料顺序逐页编号并装订。凡报送的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受理人员如认为必要需纳税人提供原件,应验证后当场退还。2、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一式三份;(2)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现券买卖成交单;(3)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4)年度国债交易利息收入和资本利得(损失)情况说明。二、 办理流程(一)领表。到主管国税机关综合服务窗口领取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
7、表。(二)提请备案。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综合服务窗口提请备案并按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三)受理。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税收优惠备案资料,应当区分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报送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齐税收优惠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报送的备案材料不完整或者存在错误、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并退回资料要求纳税人补正。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税收优惠备案,应当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告知纳税人受理税收优惠备案仅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不改变纳税人依法准确申报的责任。三、 友情提醒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优惠政策规定条件
8、,采用欺骗手段获取优惠的,以及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的,应立即停止纳税人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1.1.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一、 业务简介(一)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有: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上述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
9、收益。(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3、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4、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摘自财税2009第069号)5、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
10、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摘自国税函2010第079号)6、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为其免税收入。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投资者从该居民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权益性投资收益中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
11、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部分,可作为收益人的免税收入。 (摘自国税发2009第082号)(二)申请办理时限纳税人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请备案并按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三)报送资料及要求1、要求:纳税人应使用A4纸报送资料,按下列报送资料顺序逐页编号并装订。凡报送的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受理人员如认为必要需纳税人提供原件,应验证后当场退还。2、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一式三份;(2)投资合同或协议书;(3)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4)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5)被投资企业做
12、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6)投资方或被投资方如属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类似证明材料;投资方或被投资方如属于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应提供国外注册证件复印件或类似证明材料以及关于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中国境内的说明材料。(7)被投资企业的分配年度的财务报告。二、 办理流程(一)领表。到主管国税机关综合服务窗口领取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二)提请备案。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综合服务窗口提请备案并按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三)受理
13、。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税收优惠备案资料,应当区分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报送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齐税收优惠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2、报送的备案材料不完整或者存在错误、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并退回资料要求纳税人补正。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税收优惠备案,应当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告知纳税人受理税收优惠备案仅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不改变纳税人依法准确申报的责任。三、友情提醒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优惠政策规定条件,采用欺骗手段获取优惠的,以及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的,应立即停止纳税人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并
1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1.1.3 非营利组织收入一、 业务简介(一)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
15、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摘自财税2009第122号)、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摘自国税函2010第079号)、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负责本级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省财政
16、厅、国税局、地税局进行资格认定。经市(地)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进行资格认定。经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进行资格认定。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2)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3)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4)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
17、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5)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6)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不超过上年税务登记所在省辖市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乘以2得出的数额。上年度是指申报资料所属年度的上一年度;(7)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8)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
18、、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摘自苏财规201014号)(二)申请办理时限1、纳税人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请备案并按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2、初次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在每年9月底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免税资格申请材料。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当年9月底前提出复审申请。(三)报送资料及要求:1、要求:纳税人应使用A4纸报送资料,按下列报送资料顺序逐页编号并装订。凡报送的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受理人员如认为必要需纳税人提供原件,应验证后当场退还。2、优惠备案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一式三份;(
19、2)非营利组织认定证书复印件;(3)非营利组织章程;(4)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5)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情况;(6)财产及孳息的分配使用情况。3、申请享受免税资格报送材料:(1)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5)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或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报告内容应涵盖申请前一会计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及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6)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
20、企业单位申请前一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当年新办非营利组织仅需提供上述(1)、(2)、(3)、(4)项资料。二、 办理流程(一)优惠备案流程、领表。到主管国税机关综合服务窗口领取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提请备案。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综合服务窗口提请备案并按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3、受理。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税收优惠备案资料,应当区分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报送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齐税收优惠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2)报送的备案材料不完整或者存在错误、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并退回资料要求纳税人补正。主管国
21、税机关受理税收优惠备案,应当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告知纳税人受理税收优惠备案仅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不改变纳税人依法准确申报的责任。(二)资格认定流程: 1、受理:需报省级认定的非营利组织的申请材料由非营利组织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省税务机关;需报市级认定的非营利组织的申请材料由非营利组织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市税务机关;由县级认定的非营利组织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2、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初次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在每年9月底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免税资格申请材料
22、。 3、公布:财政、税务部门在联合审核后于每年12月底前予以公布,并同时报上级财政、税务部门备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自申报资料所属年度起计算。4、复审: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当年9月底前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提出复审申请时,需按照申请享受免税资格时的规定报送相应材料。 三、 友情提醒(一)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优惠政策规定条件,采用欺骗手段获取优惠的,以及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的,应立即停止纳税人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二)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
23、照要求及时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对纳税申报收入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对纳税申报收入中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相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开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三)未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其所有收入一律不得享受免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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