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DOC47页).doc
《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DOC47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DOC47页).doc(4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规范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资金的拉动放大效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管理、用于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根据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下设子项目,子项目的设立由市政府审议确定。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
2、管理办法(中府2014108号)等文件规定,采用公开的竞争性分配方式,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专家评审和绩效评价制度。第五条为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事前资助类项目资金不得列支除扶持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只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分直接费用(主要指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等)和间接费用(承担项目现有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方面的消耗,以及有关管理发生的补助支出)。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拟定有利于全市科技发展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年度专项
3、资金的总预算以及子项目预算,编制子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受理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制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跟踪项目的实施及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第八条项目推荐单位负责项目审查推荐以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保证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申报项目以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及时反映和
4、纠正存在问题,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三章 扶持对象、范围及方式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并如实填报统计部门和科技部门相关科技统计数据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范围:(一)科技攻关: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二)科技金融: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科技贷款贴息、科技保险补助、创新创业大赛补助等;(三)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建设:科技
5、企业孵化器与众创空间补助、风险补偿等;(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及认定补助、科技创新券补助、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助等;(五)创新平台建设:协同创新项目、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等;(六)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的其他科技项目。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用有偿与无偿、事前与事后相结合的扶持方式。第十三条 有关专项资金的配套要求,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第十四条 事前资助类项目,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只能在本专项资金各子项目中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请,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依托企业以及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的依托企业可以承担
6、2个在研项目,其他单位只能承担1个在研项目。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法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承担项目数量。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和中山科技信息网将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 各子项目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或者中山科技信息网统一申报、推荐,纸质申报材料由镇(区)科技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并报送市科技局审批服务办公室受理窗口。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或者审核,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或者审核结果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和中山科技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
7、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拟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将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下发至项目所在镇(区)或者部门,并按有关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各子项目资金的申报方式、扶持对象、资助标准、审批程序、拨付方式具体按照各子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执行。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批准下达的项目内容、项目期限、绩效目标、专项资金使用用途。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承担单位应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市科技局以及
8、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项目验收时上报资金详细使用情况及单据凭证。市科技局重点对项目进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第六章 结题验收和信用管理第二十三条 事前资助类项目结题验收,按照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中财工201324号)以及科技项目结题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科技项目信用管理依据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山市科技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9、(中山科发201595号)同时废止。附件:1. 中山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2. 中山市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办法3. 中山市协同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4. 中山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5. 中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6. 中山市科技孵化器与众创空间专项资金使用办法7. 中山市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使用办法附件1中山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我市科技创新能力,根据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
10、准设立,由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重大科技专项、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助等科技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1) 重大科技专项:结合我市科技工作的目标和重点任务,立足重点产业以及重点领域,通过扶持重大科技攻关、科研成果转化、战略产品开发等重大项目,集中优质科技资源,重点突破一批核心关键技术,研发推广一批重大战略产品,培育壮大一批创新型产业集群和骨干企业。(二)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旨在鼓励我市大型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通过财政补助引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力度,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助:旨在鼓励我市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建立健全科技创
11、新制度,开展技术研发,培养技术人才,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建立研发机构,为相关行业提供产业共性技术攻关、核心装备研制、标准制订、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四)企业管理升级咨询辅导补助: 旨在引导港澳台及海外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为我市企业提供管理升级咨询辅导服务,推动科技型企业加快管理转型升级,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 (五)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的其他科技项目。第三条为保证资金专款专用,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资金不得列支除扶持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只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分直接费用(主要指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
12、人员费、专家咨询费等)和间接费用(承担项目现有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方面的消耗,以及有关管理发生的补助支出)。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安排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负责组织项目结题、验收、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项目推荐单位负责项目审查推荐以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保证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申报项目以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13、,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问题,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三章 资助方式及标准第八条专项资金主要采用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的方式。重大科技专项属事前资助;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助和企业管理升级咨询辅导补助属事后补助。第九条 资助标准:(一)重大科技专项资助标准:按项目投入经费一定比例资助,最高资助额度为500万元。(二)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标准:根据企业申请,按有关部门核定的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每个企业获得研究开发费补助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三)工程技术研究中
14、心补助标准:根据依托单位申请,经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最高补助10万元;经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最高补助20万元。(四)企业管理升级咨询辅导补助标准:经港澳台及海外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辅导的企业,可申报辅导费补助。补助分为两个阶段:基本辅导补助和深入辅导补助。基本辅导补助,给予企业补助辅导费用的60%,最高补助3万元;深入辅导补助,给予企业补助辅导费用的60%,最高补助30万元。资助标准可根据专项资金额度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进行调整,并在申报指南中予以公布。第十条 拨付方式:(一)重大科技专项经费拨付方式:分期拨付,首期拨付总额度的7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
15、金;或者一次性拨付,拨付资金委托第三方金融机构管理,并由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跟踪。(二)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助和企业管理升级咨询辅导补助,资金采用一次性拨付的方式。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第十一条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结合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第十二条项目申报指南应当明确重大科技专项项目、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助和企业管理升级咨询辅导补助的申请条件和要求、申报材料、申报时间和方式以及项目的组织形式。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或者中山科技信
16、息网上进行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以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第十四条 镇(区)科技主管部门等项目推荐单位,应当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和推荐。第十五条市科技局审批服务办公室负责受理项目申报资料,并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申报项目,列入年度候选项目库;项目申报单位未按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相应材料或者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不列入候选项目库。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第十六条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原则确定。项目立项的基本程序为: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审核、公示、市政府审批、下达立项通知。第十七条市科技局对进入候选项目库的
17、申报项目采取专家评审或者核定进行论证。 (一)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采取现场专家评审方式;(二)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助和企业管理升级咨询辅导补助采取核定方式。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或者中山市科技咨询与评估专家信息库中遴选。第十九条市科技局在专家评审结果的基础上,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方案,并在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第二十条获市政府批准的项目资金安排方案由市科技局下发至项目所在镇(区)或相关部门,申报主体可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或者中山科技信息网查询项目结果。第二十一条 事前资助类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资金
18、安排方案下达后10天内与市科技局签订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事后补助项目无需签订合同书。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履行合同书的各项约定,按时完成项目任务。第二十三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监察等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合同书的各项约定使用专项资金和投入经费。在对项目实施专项检查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如实提供项目实施进度、研究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等信息。第二十四条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实施期间,承担单位每年3月提交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经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后交市科技局,作为项目中期绩效评价依据。绩效评价主要考察项目
19、资金使用情况和按进度完成目标情况等。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实施时间延长、目标调整、内容更改、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当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提出延期、修改(调整)、终止执行或撤销项目等调整申请报告。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申请单位。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况,经督促不按期纠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财政资助、依法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助款,并且在三年内不予申报专项资金项目:(一)项目不按计划进行研究和开发,或者无故停止项目研究和开发;(二)不配合项目资金主管部门以及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反映的项
20、目情况不真实,经提醒未改正的;(三)其他违反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第七章 结题验收和信用管理第二十七条项目结题验收,按照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中财工201324号)以及科技项目结题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项目信用管理依据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山市科技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附件2中山市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促进科技和金融紧密结合,提高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水平,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根据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
21、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科技贷款贴息、创新创业大赛补助、科技保险补助等事项的专项资金。(一)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金投向科技创新,组建科技创新创业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投资我市新兴产业、优势产业等领域的科技型企业。(二)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与科技支行形成风险分担机制,鼓励银行向科技型企业放贷,引导金融机构创新贷款业务品种,拓宽融资渠道,缓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科技
22、贷款风险准备金分为市级和市镇(区)共建两类。市级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与商业银行形成风险分担机制,鼓励银行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放贷,支持企业专利技术产业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四)科技贷款贴息:对已纳入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支持、且已还清贷款的项目给予贴息,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缓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贵”问题,促进科技型企业的发展。(五)科技保险补助:通过引导科技企业购买科技保险,降低企业科技创新的风险,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六)创新创业大赛补助:旨在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参加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搭建科
23、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提升创新创业水平。(七)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的其他科技金融项目。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14108号)等文件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制度。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安排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负责组织项目结题、验收、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 项目推荐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山市 科技 发展 专项资金 DOC47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16456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