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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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律法规必读系列版本:A Rev.20110831(2011-08-31初版)Complied By Jung WongEmail:jungwongcn目录法律法规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16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口径的通知16规范性文件20财税20财税199710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
2、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财税19992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1财税20031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2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3财税200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5财税2008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5财税2008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3、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6财税20088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7财税200813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7财税20081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8财税20081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8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9财税2009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
4、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9财税20097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30财税2009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31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32财税2010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37财税201094号-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39财税2011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40国税40
5、国税发1998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0国税函20053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42国税函20065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43国税函20069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43国税函20071030号-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45国税发2008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45国税发2008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
6、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46国税函20087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46国税函20088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47国税函20089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47国税发2009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48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52国税发20094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54国税函2009639号
7、-国家税务总避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57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57国税便函20105号-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59国税发20108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65国税函2010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68国税发201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69国税发201054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70国税公2011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72国税公2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73国税公201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73国税公2011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74国税发201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74国税函2011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78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1年6月30日
10、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
11、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
12、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
13、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
14、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
15、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
16、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
17、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
18、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
19、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发布日期:2011-07-19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
20、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1、142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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