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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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三年六月1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目 录第一部分 前言1第二部分 释义2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6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8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10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1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8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5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2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35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36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38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50第十四
2、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51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56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8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0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1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7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69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0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71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72第一部分 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3、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
4、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三、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五、本基金按照中
5、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1第二部分 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 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 招募说明书:指东方利群混合型
6、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9.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
7、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8、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2. 销售机构:指东方基金
9、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26.
10、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2.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
11、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33.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36. 业务规则: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
12、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13、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44. 元:指人民币元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4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4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50. 指定
14、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51.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52. 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中相关条件募集、且募集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的开放式基金53.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本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不包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准备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资格者,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3年5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东
15、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认购份额的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年度对日止(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四、基金的投资目标努力把握市场趋势,在适当范围内灵活的进行资产配置调整,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本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提供全面超越通货膨胀的收益回
16、报。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5000万份,其中发起资金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万元。六、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下限、持有期限下限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八、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7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1、发售
17、时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2、发售方式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3、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二、基金份额的认购1、发起资金的认购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在锁定期内离职,不能提前赎回发起份额。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发
18、起资金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2、认购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6、认购申请的确认基
19、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9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一
20、、基金备案的条件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情况下,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5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21、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
22、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11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
23、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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