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1税控收款机doc-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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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7-10-15公布 2007-10-15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4 许可程序(3)4.1 申请和受理(3)4.2 企业实地核查(4)4.3 产品抽样与检验(5)4.4 审定和发证(5)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5 审查要求(6)5.1 企业生产税控收款机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6)5.2 企业生产税控收款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8)5.3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0)5.4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10)6 证书和标志 (13
2、)6.1 证书(13)6.2 标志(14)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4)8 收费 (15)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5)10 附则(16)附件一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17)附件二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9)附件三 税控收款机税控功能测试大纲 (36)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
3、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税控收款机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税控收款机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税控收款机产品。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税控收款机产品为:税控机、税控器、税控打印机三个产品单元。税控收款机产品是具有特定税控功能(不管其产品名称如何)的电子收款机产品,这里的特定税控功能是指能够保证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
4、安全传送、完整显示、打印和可实现税务管理和稽查等功能。其产品单元及品种规格划分见下表:序号产品单元规格型号1税控机企业自定(例如:税控机(SKJ))2税控器企业自定(例如:税控器(SKQ))3税控打印机企业自定(例如:税控打印机(SKD))注:1.企业申报税控收款机时应注明产品单元的具体规格型号。2. 与税控收款机产品一起使用的税控IC卡必须采用取得IC卡(带触点)生产许可证的合格产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
5、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税控收款机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税控收款机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税控收款机产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
6、环中路211号通信地址:北京619信箱27分箱邮政编码:100083电 话:(010)51615856、51615895传 真:(010)51615896电子信箱:nctc网 址:联 系 人:李震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1)国
7、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通信地址:北京619信箱27分箱邮 编:100083电 话:(010)51615897、51615851、51615887传 真:(010)51615885电子邮箱:nctc网 址:联 系 人:符荣梅 李俊智 李晓华授权检验产品范围:税控收款机(税控机、税控器、税控打印机) (全项目)。(2) 国家计算机外部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杭州市马塍路36号通信信箱:杭州1215信箱邮 编:310012电 话:(0571)88828284、88366802、88366800传 真:(0571)88366821联 系 人:王伟雄 陈益
8、云 蔡方明授权检验产品范围:税控收款机(税控机、税控器、税控打印机)(全项目)。(3) 信息产业部电子第五研究所质量检测中心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110号通信信箱:广州市1501信箱邮政编码:510610联系电话:(020)87237150、87237006、87236794传 真:(020)87236171联 系 人:陈立辉 杨林 宋丹玫授权检验产品范围:税控收款机(税控机、税控器、税控打印机) (全项目)。(4)信息处理产品标准符合性检测中心地 址:北京市安定门东大街1号通信信箱:北京1101信箱邮政编码:100007联系电话:(010)84029573传 真:(010)640076
9、81联 系 人:王颜尊 齐建华授权检验产品范围:税控收款机(税控机、税控器、税控打印机)限做税控功能检验项目,。其余检验项目由电子工业安全与电磁兼容检测中心承担。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可在就地就近的原则下,将审查组所抽、封的样品自主选择送上述所批准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任一个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
10、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3.8符合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9号)。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单元”一栏填写税控收款机、税控器或税控打印机,“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一栏根据1.3款的要求填写具体规格型
11、号;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经营范围应含所申报的全部产品);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 信息产业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税控收款机企业生产资质证书复印件三份(获证企业因更名、迁移、增加产品单元等原因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也应提供与之相应的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4.1.1.5 与税控收款机一起使用的税控IC卡产品需要提供IC卡(带触点)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留存审查部)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
12、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按每
13、个订单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的人员可以审查员或观察员的身份参与企业实地核查;。4.2.2 审查部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3 审查组应当按照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
14、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4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并留存企业备案(复印件),并应向企业说明:该企业审查全部合格后(包括抽样检验),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证书明细的内容);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织单位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4.2.5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及不合格项报告(包括对不合格
15、项的事实描述和整改要求)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6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8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税控收款机产
16、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3)一式五份(审查部、企业、检验单位、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存一份)。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
17、理。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
18、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4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税控收款机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1)表1 企业生产税控收款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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