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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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法学,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 一、金融的含义及产生条件(一)金融的含义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形成的信用活动以及在这种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的总称。包括货币的发行、流通、回笼,存款的吸收和提取,贷款的发放和收回,票据的汇兑及结算,银行的转账及支付,证券的发行、交易及管理,外汇的交易及管理,金融期货的交易及管理以及涉外金融活动等内容。,(二)金融产生的条件 金融作为一种经济活动,是在商品经济社会开始出现的,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和完善的产物,其产生的条件有以下三个方面: 1.货币的出现。 2.信用的产生。 3.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出现。,二、金融关系,金融
2、关系是在金融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指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和金融监督管理活动过程中,同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信用活动和货币流通相关联的各种经济关系。1.金融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2.金融关系是一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经济关系。3.金融关系的参与者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前者是当然主体,后者为非当然主体。,三、金融法,(一)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在金融活动中发生的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督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两大类。,四、现代金融与金融法,内核为资金融通的现代金融实际上是个“三信”行业,即信息、
3、信用和信心。,第二节 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一、新中国金融体制的建立与发展金融体制泛指从事金融活动的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业务范围、内部构成及各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新中国的金融体制从建立到目前,围绕中央银行这一核心,根据中央银行职能的变化与发展,共经历了三个体制形态。(一)复合式中央银行制(二)混合式中央银行制(三)单一式中央银行制,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一)成就(二)问题,三、金融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金融宏观调控体系(中央银行),(二)金融机构组织体系 1、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商业银行: (1)国有商业银行;(工商银行
4、、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股份制或合作制商业银行,3、非银行金融机构: 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 4、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三)金融市场体系 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四)金融管理体系 内部管理、外部监管,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金融立法和法律适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贯穿于社会主义金融法制的全过程。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促进金融业发展原则(二)适度竞争原则(三)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四)管理与经营分离原则(五)分业管理原则(六)与国际惯例接轨原则,第二节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5、,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第一节 中央银行概述一、中央银行的概念与名称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内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调控货币流通与信用活动,实施金融监管的特殊金融机构。中央银行的名称各国称呼不一:中央银行、国家银行、储备银行、人民银行、国名+银行如日本银行、法兰西银行等。,二、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产生的原因:1.货币发行的需要;2.政府融资需要;3.票据清算和最后贷款人之需要;4.金融调控与监管之需要。1656年瑞典国家银行、1694年英格兰银行 历史上最早的中央银行原型,三、中央银行的职能(一)发行的银行 (二)政府的银行(三)银行的银行(以上三大职能为传统职能表述)(四
6、)金融服务、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的银行(现代职能表述),四、中央银行的体制和资本结构(一)中央银行的体制1、单一中央银行制 又分为一元中央银行制和二元中央银行制 2、复合中央银行制3、区域性国际中央银行制4、准中央银行制(二)中央银行的资本结构1、纯国家资本2、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合营3、集体资本4、纯私人资本5、多国资本6、无资本金,(一)金融法的概念,一、中央银行的概念与名称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内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调控货币流通与信用活动,实施金融监管的特殊金融机构。中央银行的名称各国称呼不一:中央银行、国家银行、储备银行、人民银行、国名+银行如日本银行、法兰西银行等。
7、,第二节 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一、中央银行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一)履行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职能(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享有金融行政管理权二、中央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一)业务经营对象为政府和普通金融机构(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经营业务基于特别法的授权三、中央银行相对独立于政府,第三节 中央银行的信用调控一、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目标是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所要达到的目的。1、多重目标论;2、双重目标论;3、单一目标论。我国: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二、货币政策工具(一)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1.存款准备金制度。(1)含义: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的需要而
8、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率被称为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其比例由央行决定。(2)优缺点。,历次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央行历次调整存款准备金率一览表,2.再贴现政策。 (1)含义:再贴现,是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贴现所获得的未到期票据,向中央银行作的票据转让。(2)优缺点。,3.公开市场业务。(1)含义:公开市场,是指各种有价证券自由成交,自由议价,其交易量和价格都必须公开显示的市场。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利用在公开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的办法来调节信用规模、贷币供应量和利率以实现其金融控制和调节的活动,是货币政策的最重
9、要的工具。(2)优缺点。,(二)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 1.证券市场信用控制工具;2.消费信用控制工具;3.不动产信用控制工具。 (三)直接信用控制工具1.利率上下限;2.信用分配;3.流动资产比率。(四)窗口指导或道义劝告,第四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一、我国的中央银行和中央银行立法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法第6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和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和业务(一)职能1.发行的银行2.政府的银行3.银行的银行4.金融调控与金
10、融监管的银行(1)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2)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3)监督管理黄金市场;(4)负责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5)管理信贷征信业。,(二)主要业务1发行人民币;2要求金融机构交存存款准备金;3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4为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5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6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7确定贷款规模;8经理国库;9组织或者协调组织清算系统,提供清算服务;10代理发行、组织兑付政府债券。业务禁止性规定:1.(28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2.(29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
11、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3.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四、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一)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二)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1权力机构行长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2咨议机构货币政策委员会。3职能部门办公厅、条法司、货币政策司、统计司、会计财务司、支付科技司、国际司、内审司、人事教育司、研究局、货币金银局、国库局、保卫局等。4分支机构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推进管理体制改革,突出中央银行组织体系的垂直领导,强化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撤销了人民银行的省级分行
12、,在全国9个城市设立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行。(济南分行辖山东、河南两省),五、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复习思考题:1、简述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2、简述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3、简述中央银行的职能。,第三章 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第一节 金融监管的基本理论一、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其地位(一)金融监管的必要性:1.金融业的重要性;2.金融业的高风险性;3.金融体系的脆弱性;4.金融业的信息不对称。教材上的几个理论:1.脆弱性理论;2系统性风险理论;3.社会成本理论。,(二)金融监管的地位1、市场约束;2、内部控制;3、金融监管。二、金融监管主体及其监管权限(一)金融监管主体 金融监管主体是有权
13、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进行规制和约束的专业性监管机构。主要监管模式:1.完全混业监管;2.半混业监管;3.完全分业监管。(二)金融监管权力1.金融规章和业务命令的发布权;2.金融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的审批权;3.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认定权;4.信息获取权;5.稽核审查权;6.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权;7.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权。,三、金融监管的目标与原则(一)金融监管的目标1.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 2.保护存款者(投资人)的利益。 3.维护并促进金融业的公平竞争。 (二)金融监管的原则1.依法监管原则。 2.安全与效率并重原则。3.高效监管原则;4.控制道德风险原则;5.尊重
14、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原则;6.国际合作原则。,四、金融监管的模式金融监管模式是指一国对金融机构经营所采取的监管方式.从世界各国的传统来看,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分业经营体制是指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等金融机构只能经营本行业的业务,不能兼营其他行业业务的一种经营制度.与此相应,分业监管体制是指一国按照不同的监管对象,由不同的监管当局行使监管职能的一种监管制度.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后,以美国,英国,日本,法国为主要代表的西方国家实行了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体制。,日本央行,(二)混业经营、集中监管体制 混业经营体制是指金融机构可以经营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在内的全方位金融业务的
15、一种经营体制.与此相应,集中监管体制是指由相对统一的监管当局行使监管职能的一种监管制度.历史上,混业经营,集中监管体制主要以德国,瑞士等国家为代表。,德国银行,(三)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 8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迅猛发展,传统的金融机构的经营体制逐渐被打破,监管模式也发生了变化.英国在1986年,日本在1996年分别通过相关法律,打破分业经营体制,实行混业经营,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金融监管也随之转变为集中监管模式.美国的金融监管虽然仍实行分业监管体制,但在1999年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取消了分业经营法案,开始进入混业经营时代。,第二节 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概述一、新中国金融监
16、管法律制度的演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演进遵循这样一种路线,即由行政监管-依法监管;混业监管-分业监管,并重视各监管机构间的合作与协调;合规性监管-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进入与退出的全程监管;封闭监管-重视国际合作与交流。,二、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一)金融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二)金融行政法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等。(三)金融行政规章。,三、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可以简称为“一行三会”。 (一)银行业监管 1.监管主体: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监管对象:银行、金融资
17、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3.主要监管法律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 4、监管职责:略。,(二)证券业监管1、监管主体:中国证监会/行业自律2、监管对象:证券、期货市场3、主要监管法律依据:证券法4、监管职责:略。,(三)保险业监管1、监管主体:中国保监会2、监管对象:保险市场3、主要监管法律依据:保险法4、监管职责:略。,(四)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职责剥离以后,仍保留重要的金融监管职责。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监管职责:1.监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2.实施外汇管理,监管银行间外汇市场;3.监管黄金市
18、场;4.指导部署金融业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5.管理信贷征信业。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监管职权:1.直接检查监督权。2.检查监督建议权。3.特定情况下的全面检查监督权。,(五)金融监管协调机制1、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必要性。 (1)以混业模式进入的国际竞争者的严峻挑战。 (2)在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形成的同时,我国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格局却正被逐步打破。 (3)跨市场金融产品的迅速发展使分业监管难度加大。 (4)金融控股公司的兴起。 (5)民间融资的迅速发展。 (6)其他。,2、相关立法反映。(1)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强调中国人民银行负有维护金融稳定职责,并赋予其充分的手段和权限,以防
19、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2)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增加了一条内容“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5条第2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6条也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4)三会之间也十分重视相互间的协调机制建设。2003年6月,三家监管机构在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上起草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
20、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并于2004年6月第二次监管联席会议上进行了修订。备忘录就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集团公司的监管、信息收集与交流、工作机制、广泛的合作与协调等问题建立了有效的协调、沟通机制。,第四章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一)商业银行的概念1.概念。在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体制中,商业银行是金融组织体系的主体。所谓商业银行,是指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以利润最大化和股东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提供多样化服务的综合信用中介机构,是金融企业的一种。,2.由来。 货币兑换商银行3.产生。 1694年英格兰银行的建立标志着现代意义的商业银行的产
21、生。,18世纪的英格兰银行,早期英格兰银行钱币,4.业务范围。不断扩展,商业银行逐步发展成为一种综合性、多功能的全能银行 。5.称谓。英美法系:1年起以下的短期信用= 商业银行;1年期以上的中长期信用的=公司。大陆法系:凡经营金融业务,不分短期信用和长期信用均叫银行。如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英美法系:信托公司;大陆法系:信托银行。,(二)商业银行的性质 1.商业银行是企业。 2.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 (1)它经营对象是特殊商品-货币和货币资本,以各种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为经营对象。 (2)其利润来源是经营存贷款业务的利息差和中介收入减去必要支出,其利润增加方式通过扩大存贷款业务规模来实现。 (
22、3)普通商品售出后就改变了所有权的归属,而商业银行贷出的货币资本,并未改变所有权,而只是使用权的暂时让渡。 (4)其成立既要符合公司法又要符合商业银行法。,3.商业银行是特殊的金融企业。 (1)与中央银行不同,它不具有金融宏观调控和监管职能,不是国家机关,不具有金融行政管理权。 (2)与政策性银行相比,商业银行不承担国家政策性金融业务,不具有准金融行政管理权。 (3)与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相比,后者业务范围更狭窄,业务方式更为单一。而商业银行业务更综合,功能更齐全,经营一切零售和批发业务,为顾客提供几乎所有的金融服务。,(三)商业银行的职能 1.信用中介职
23、能。 2.支付中介职能。 3.信用创造职能。 4.金融服务职能。,二、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和变更 1.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银行业监管机关批准,并符合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见法条)设立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 2.商业银行变更事项须经银行监管机关批准。 3.合并、分立。适用公司法,并经银行监管机关批准。,(二)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1、组织结构的划分。(1)按产权形式:独资银行、合伙银行、股份制银行(2)外部组织形式:单一银行制、总分行制、集团银行制、连锁银行制(3)内部组织结构:适用公司法,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设股东会
24、,由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股份制银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2.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银监会批准。拨付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额不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但可单独进行诉讼。,三、商业银行法的概念和立法模式1、概念。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的组织及业务经营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世界上最早的商业银行法是1844年的英格兰银行法。就我国而言,就是指1995年5月10日通过,2003年12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立法模式。各国商业银行法的立法模式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合并立法,如英国、法国、加拿大;另一种是分别立法,
25、如德国、日本、韩国、新加坡、我国台湾地区等,我国立法模式经历了合并到分立的过程。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就是合并立法,包括中央银行、专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1994年金融改革,根据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规定,对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实行分别立法。,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一、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商业银行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具体包括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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