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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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卫食品规发(2022) 3号)各市(地)卫生健康委、省疾控中心:为规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管理,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 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 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8月18日黑龙江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保护消费者身体健 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食品安全法黑龙江行食品安全条例餐具、饮 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具集中消 毒卫生规范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单位均应遵守 本办法。第三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及本办法从 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卫生安全,接受社会监 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 管理。第二章选址第五条选址的卫生要求(一)远离露天垃圾堆、粪坑、污水池、
3、非水冲式厕所等污染源30m以上, 且不建于居民楼内;(二)环境整洁,非绿化的地面、路面采用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 设,无积水、无杂草、无露天堆放垃圾、无蚊蝇孳生地。第三章生产场所卫生要求第六条 生产区和非生产区分开。第七条生产场所中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不小于200m2;生产车间净高不 低于3. 0m;厕所采用水冲式,不得在生产车间内设置;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的工艺流程合理布局,按 清洗消毒流程设置回收暂存间(区)、除渣间(区)、粗洗间(区)、清洗(区)、消毒间(区)、包装间、成品间、包材间、筷子消毒与包装间(区)以 及周转箱清洗、消毒、晾干间(区)。第八条生产区
4、设更衣室,并配备衣柜、鞋架、流动水洗手等设施。包装间 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二次更衣设施等通过式预进间,包装间配备有效的空气 消毒设施。第九条 各功能间(区)配置有效的防尘、防虫、防鼠、通风等设施,各功 能(间)区布局合理,无逆行或者相互交叉。第十条 生产区车间地面、墙面、顶面、门窗等所用材质便于清洁、消毒, 防霉变、耐腐蚀,设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第十一条 粗洗后配备足量的盛装食物残渣的容器,容器不渗漏,便于清 洗、消毒。第四章设备要求第十二条 生产设备应具备自动去渣设备,清洗-消毒-烘干-包装一体机以及 筷子消毒和专用包装设备。第十三条 自动清洗消毒机除符合GB 4706. 5
5、0要求外,其消毒工艺(温度、 时间)符合消毒设备的技术要求,并符合国家消毒产品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具有检验大肠菌群的相关仪器、设备及相应的检验人员。第五章物料、仓储和运输要求第十五条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应能保 证水压、水量符合生产需要。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第十六条用于消毒后餐具、饮具的包装膜等包装材料应为食品专用、符合 国家相关规定。第十七条 成品待检产品、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分开存放,有易于识别的 明显标志。第十八条 成品运输用专用密闭、易清洁的机动车辆,装运回收餐具、饮具 后应及时清洗车厢,定期消毒。第六章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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